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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访无效合同之撤销问题——法理构成与类型化检讨

摘要

从生活事实、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等基本构成内部切入,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并非不可理喻。经由规范性思维的揭示和法律效果的全方面考察可知,撤销一个无效或者已经被撤销的合同,其内部还是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的。秉持解释论立场,可以将无效合同之撤销进行类型化,其中可能涉及第三人,也可能不涉及第三人。于前者,称为“相对无效合同之撤销”似更为可取;于后者,尚须结合《合同法》第52条和54条进一步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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