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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

少年犯罪的相关文献在1974年到2021年内共计34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41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1695篇;相关期刊205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律与生活、青少年犯罪问题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第八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中华预防医学会精神卫生分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学术交流会议等;少年犯罪的相关文献由376位作者贡献,包括袁杰、张美英、樊国福等。

少年犯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41 占比:16.70%

会议论文>

论文:6 占比:0.29%

专利文献>

论文:1695 占比:83.01%

总计:2042篇

少年犯罪—发文趋势图

少年犯罪

-研究学者

  • 袁杰
  • 张美英
  • 樊国福
  • 王全志
  • 郭秋娟
  • 郭翔
  • 井晓龙
  • 何鑫
  • 刘文春
  • 卢路生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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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尚秀云(文/图)
    • 摘要: 1980年,我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工作。1987年,海淀法院成立了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我成为北京市第一代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当时,少年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没有现成的工作模式和经验,甚至还缺少人们的理解和认同。面对一个个误入歧途的花季少年和痛苦心碎的家长,我强烈地感受到一名共产党员、一名少年法庭法官的职责。
    • 魏鸿昌
    • 摘要: 2019年上映的电影《少年的你》以校园青春故事为题材,通过讲述高中生陈念和小北两人面对校园暴力、少年犯罪的一系列故事,折射被大众忽视的一些尖锐问题,在校园背景和社会背景下,展现了主角在与校园霸凌的对抗中成长并完成自我救赎的故事.本文以少年犯罪题材电影为主要研究对象,借助格雷马斯的符号矩阵理论,对少年犯罪题材电影中的人物建构、对抗模型等进行解析,讨论此类电影中人物的成长路线和电影的成功之处,以及此类电影得到广泛关注后,对校园暴力等社会问题的现实意义.
    • 卡塔琳娜·博乐(KatarinaPohle); 程捷
    • 摘要: 为了实现德国少年刑法所奉行的教育理念,借助转处措施而提高终结刑事程序的适用比例就显得尤为重要.柏林转处咨询和调处办公室旨在落实对少年涉案人的教育措施,一旦当地检察机关同意了转处措施,转处办公室的社会工作者经过评估后认为可以实施教育措施的,将会由转处办公室的社会工作者对其实施不超过两个月的辅导帮助,其内容不仅包括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修复,还包括生活状态重建以及平复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如果未成年人履行了约定的负担,检察机关会原则上可以根据转处报告对涉案少年终结刑事程序.为了保障转处的适用,立法不应该赋予刑事追诉机关太多适用转处的裁量空间.同时,对参与转处实施的人员需要开展培训.
    • 自正法
    • 摘要: 各国均以涉罪未成年人应当采取非羁押性与非刑罚性为原则,严格限制适用羁押和监禁措施.韩国少年刑事诉讼程序确立了保护为主、刑罚为辅的原则,通过设立专门法院和完善保护处分系统来处遇问题少年,其组织形式由中央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少年事件则区分少年刑事事件和少年保护事件加以处理,并针对不同问题少年的犯罪行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情形,分类型适用不同的保护处分措施,尽可能减少对问题少年适用羁押或监禁刑措施.这些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经验,即坚持保护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组建科学化、专业化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设立多样化与个别化的保护处分措施,以尽可能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 陈航; 屈佳
    • 摘要: 英国法律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王朝时期,历史悠久且思想成果丰富.受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双重影响,英国存在无责任能力推定,即除非被证实具有犯罪故意,否则十岁至十四岁犯罪的少年儿童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无责任能力推定容易导致犯罪的少年儿童逃避应受刑罚,该制度最终被废止.由于近现代未成年人权利保护观念逐渐增强,英国英格兰地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提升为十岁,苏格兰地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提升为八岁.并且,在本国国会与联合国多次要求提升刑龄的情况下依然坚持该标准.通过解读英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变迁历史,能够帮助我国更为妥善的处理未成年人保护与贯彻公平正义的价值冲突问题和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问题.
    • 李春山
    •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较长一段时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都处于空白期,没有相应的机构,更无特殊的工作机制可言,不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1985年,电影《少年犯》上映。影片在监狱实地取景,选择18名少年犯做演员,用纪实的手法再现了他们服刑、改造的过程,揭示了少年犯罪的成因、根源,给人巨大的心灵震撼,发人深思。
    • 李泊毅
    • 摘要: 当发生引起人心冲动的少年儿童犯罪案件,大众情感上的处罚要求强烈,社会往往就会出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对这种诉求做出了回应,将特定情形下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岁。12岁已是刑事责任年龄的底线,即便再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发生,也不能再降低。理由如下:从国际公约上看,可接受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2岁,而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推荐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或16岁;已有实践表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至12岁以下,对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并无显著作用,而且代价巨大;最为关键的是,少年虽可以认识到对与错,但由于少年缺乏内化刑法所保护法之价值的能力与条件,因而就此认为12岁以下的少年也应当负刑事责任是缺乏理性基础的。所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至12岁以下可能只是单纯回应报复需求的工具,其正当性根据存在疑问。
    • 刘昊天
    • 摘要: 恢复性司法是从国外兴起的一种司法理论和程序,其目标是恢复受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实践中采用调解会议、少年法庭等恢复性司法措施,降低了罪错少年的再犯率及犯罪程度.我国在少年司法制度中采取恢复性司法措施有一定可行性,符合对少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方针及和谐、恤幼的文化传统,能够更好地教育青少年、丰富纠纷解决方式、节约司法资源.我国构建恢复性少年司法程序时,要合理设置所适用案件的范围,注重与传统司法程序的衔接,确保少年司法机构的专业性及当事人参与的自愿性.
    • 聂立泽1; 张昊1
    • 摘要: 为了实现更好地对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矫正,确保少年的健康成长,日本构建了完备的司法体系以应对少年犯罪。除了一套完整、系统的司法机构以外,对不同类型的少年犯罪规定恰当的相应保护处分措施也极其重要。日本与我国在文化、教育等方面具有诸多相似性,且青少年犯罪率在发达国家中一直是比较低的,因此,了解日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正制度,寻找其中的优点,发现我国相关制度的不足,对于我国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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