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1年内共计24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1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28478篇;相关期刊107种,包括法制与社会、青少年犯罪问题、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2012亚太诊所法律教育论坛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年会、第二届中国青年论坛暨“少年法制:转型与创新”研讨会、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等;少年司法制度的相关文献由251位作者贡献,包括姚建龙、康树华、刘瑜等。
少年司法制度—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8478篇
占比:99.13%
总计:28727篇
少年司法制度
-研究学者
- 姚建龙
- 康树华
- 刘瑜
- 牛凯
- 郭翔
- 赵国玲
- 乐宇歆
- 刘朝阳
- 刘贝贝
- 吴琼
- 宋若冰
- 宋莹
- 宾亭
- 张璇
- 施琦
- 本刊编辑部
- 朱晓文
- 李兵
- 潘婧媛
- 王燎
- 王牧
- 田向红
- 肖建国
- 胡云腾
- 苏明月
- 莫洪宪
- 郭瑞霞
- 顾晓军
- 丁相顺
- 于同志
- 于国旦
- 于铁民
- 任宗理
- 何勤华
- 何维
- 何鸣
- 余啸波
- 佟丽华
- 公维娜
- 刘东根
- 刘俐
- 刘建利
- 刘晓梅
- 刘滨峰
- 刘焱
- 刘秀环
- 刘芹
- 刘计划
- 刘雅清
- 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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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维;
裴章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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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台湾地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处遇可以溯源至上世纪六十年代出台的“少年事件处理法”。该规定经多次修订,逐步建立相对独立于成年司法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处遇措施方面试图跳脱刑罚体系,尽量对少年采取保护性、教育性的处分。^(①)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为触法和虞犯少年的保护和回归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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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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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社会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热议,已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了回应,限制性地降低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趋于低龄化的问题.以法的社会学视角来看,不良的社会环境、学校素质教育与法治教育的缺失、家庭环境与父母教育的缺位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的出现.想要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应当以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为切入点,应着重完善未成年人相关立法,构建我国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净化网络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在学校和家庭开展素质教育,关爱未成年人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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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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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社会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热议,已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了回应,限制性地降低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趋于低龄化的问题。以法的社会学视角来看,不良的社会环境、学校素质教育与法治教育的缺失、家庭环境与父母教育的缺位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的出现。想要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应当以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为切入点,应着重完善未成年人相关立法,构建我国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净化网络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在学校和家庭开展素质教育,关爱未成年人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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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松建;
潘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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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是在弥补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缺陷、应对和预防司法实践中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还是完善青少年刑事司法体系等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现有刑事政策、司法制度以及实践经验,都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引入和适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结合历史文化背景、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本文认为可以从适用范围、恶意认定、恶意的证明标准和补充沉默权的立法规定等方面结合我国现有制度和实践基础进行具体改良设计,并对现行法律制度予以完善,以此来保障规则的顺利、高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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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庆龙;
陈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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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中设专章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引入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虽然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规范与实践两个维度的进步,但其仍存在诸多问题.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该制度对促进我国少年司法实践、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系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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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小华
- 《第二届中国青年论坛暨“少年法制:转型与创新”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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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离不开专业社会力量的参与和介入,而社会工作专业尤其是司法社会工作的快速发展为其介入少年司法制度提供了可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少年司法过程的必要性尚未形成清晰地认识.对此问题的讨论,必须从宏观上关注三个问题:一、少年司法的指导理念;二、少年司法的法律依据;三、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社会条件.然后再观察社会工作的专业属性是否与之契合并是否能够服务于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同时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具体领域也需要进一步探讨.提出司法社会工作应贯穿于少年司法过程的始终,司法社会工作应介入少年犯罪司法侦查、检察和审判三个刑事司法环节,同时,社会工作专业应介入少年犯罪案件矫正及帮教安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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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洪海
- 《2012亚太诊所法律教育论坛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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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产生于美国的街道法律诊所运用多种实践教育方式,与法制宣传、教育紧密结合,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方面独具特色.江苏警官学院法律诊所在本土化的过程中探寻了广义街道法律诊所的运行模式:包括课堂训练、以基于培训为主要形式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及法律帮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非法律援助的参与诉讼模式,在广义少年司法领域做出了探索.本土广义街道法律诊所运作在诊所学生参与诉讼的身份定位、少年司法实践平台建设等问题值得探讨.广义本土街道法律诊所的建立健全,充分实现其独特地有别于传统法学教育的教学价值,不仅仅能够为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诊所的运作模式做出贡献,苏警院法律诊所致力于少年司法制度中的犯罪预防与控制的努力也较大程度上彰显了法律诊所的社会价值。少年司法制度的进步无疑也会促进以维护未成年人全力为己任的街道法律诊所更趋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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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洪宪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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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回首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之路,清晰可见,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是以少年审判改革为中心推进的.以少年审判机构改革为先导,促进和带动了少年的侦查、检察、辩护、法律援助和管教等一系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特征.少本文回顾我国少年法庭改革之路,旨在追昔抚今,展望我国少年法庭改革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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