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69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87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18410篇;相关期刊298种,包括法学、法律与生活、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等;监视居住的相关文献由674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宇、刘瑜、师索等。
监视居住—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8410篇
占比:96.36%
总计:19105篇
监视居住
-研究学者
- 刘宇
- 刘瑜
- 师索
- 席代凡
- 李影
- 杨旺年
- 杨正万
- 杨然
- 王昊
- 程荣斌
- 赖玉中
- 高松林
- 任红梅
- 侯为大
- 俞波涛
- 冯治明
- 刘云
- 刘怀印
- 刘玫
- 刘瑞林
- 刘金标
- 刘雨萌
- 叶灯波
- 司徒泽
- 周旋
- 姚战军
- 孟伟冬
- 左卫民
- 张文泉
- 张旭
- 张禄兴
- 张鹏飞
- 彭舸
- 徐爱国
- 成良文
- 朱婷
- 李凯歌
- 李建明
- 李忠诚
- 杨善良
- 林楠
- 林颖瑜
- 毛志斌
- 潘庆华
- 潘金贵
- 牛凌云
- 王凯濛
- 王奎
- 王广标
- 王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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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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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79年刑诉法规定,审查起诉时间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上世纪80年代 “严打”期间,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不受刑诉法规定的审查起诉时间的限制。1979年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未被随后3次修订的刑诉法所吸纳。2012年刑诉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因此,需重新认识“羁押”的含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审查起诉时间分别为1年和6个月的规定,忽略了这两种强制措施对人身和自由的限制以及刑诉法设定审查起诉时间的要义。以强制措施种类设定审查时间,混同了强制措施与审查起诉之间的性质、角色定位、工作内容的差异。秉承公诉行为的程序性和可控性、效率原则以及正确理解和适用案-件比,应当恪守刑诉法关于审查起诉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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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雪梅;
李风霞;
代倩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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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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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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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控人梁伟涉嫌犯罪被监视居住。跌跌跌!8月20日晚,金运激光(300220.SZ)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显示,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累计偏离值达32.65%。市场有如此大的反应,原因在于8月17日收盘后,金运激光发布一则重磅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伟的家属通知,梁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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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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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监视居住的研究长期以来处于较为边缘化的状态,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对监视居住基础性理论问题的关注较少,而更多是由问题到对策的研究进路。这无疑会使监视居住的研究化作无源之水、无本之木。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监视居住的修改成为重中之重。2018 年《刑事诉讼法》也对监视居住作了改动,增加了适用的条件。以此为契机,笔者对监视居住制度相关的理论予以全面分析。本文将监视居住制度的发展逐一介绍,并诠释了当前监视居住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实际的发展概况,并且充分分析了监视居住的价值体现。通过表格直观展示了我国监视居住措施的运行现状,从而引出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列举国外对类似监视居住相关制度的法律规定及适用,总结吸收经验。最后针对监视居住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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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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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监视居住措施下,侦查机关的管辖权、侦查权、讯问权、监视权应当得到有效规范,其权力边界应当得到明晰.这不仅有效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让侦查机关在监视居住期间的侦查行为能够有法可依,依法有据,认清侦查权力与滥用职权的边界,从而避免侦查机关滥用职权的风险,克服刑讯逼供的隐患,洗刷非法拘禁的嫌疑,减少国家赔偿的损失,真正体现侦查机关作为人民卫士的神圣使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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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芷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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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二款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从宽处理"在程序方面上的具体体现,并从立法上肯定了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采取非羁押措施或者释放的合理性.为了能够确保正确地适用这项重要的条款,应当明确认罪认罚情况与逮捕条件之间的关系,防止"以押逼供"现象的发生.同时,应通过体系解释,明确排除监视居住对于因该条款未被逮捕的被追诉人的适用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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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飞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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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监察委员会留置具有县级及以上人大代表身份的公职人员须经法定程序许可。理由如下:一是符合许可制度的宪法动因。依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其宪法动因是保障人大代表不受不公正的人身自由限制,能够放心大胆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如监察机关依法对具有人大代表身份公职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却不需要经过许可,有违法律设置许可制度的宪法动因。二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基本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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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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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做了重大修订,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如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明确了证人的出庭范围,将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措施等等,这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增强了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性,使刑事诉讼向更人道化方向发展.但一部新的法律实施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问题,刑事诉讼法也不能幸免.笔者认为,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监视居住的期限设置、转化逮捕、折抵刑期等方面仍存在可进一步商榷、不清晰之处,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再讨论、研究,增强监视居住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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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旺年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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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毫无疑问,对监视居住的修改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着墨最多的区域之一.本文首先介绍了监视居住立法的三大进展,指出了确立监视居住的新地位,使其成为逮捕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使强制措施的层次性增强和适用对象相对具体化并规定了监视居住适用的具体对象,然后分析了盗视居住适用的在逮捕条件、监视居住的对象和指定居所等方面问题,最后介绍了最低将其活动范围限定在其基本生活运转需要的范围内,如在城市,可以到就近的市场、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在农村可以在其居住的村庄范围内进行生活所必须的活动,如在自家田里劳动。其次,赋予办案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监视居住人工作、学习与居住地点的距离、交通状况以及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性的大小,决定其在监视居住期间是否可以继续工作和学习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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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京生;
张云霄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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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反贪侦查角度出发,监视居住是指检察机关反贪侦查部门及其侦查人员责令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批准不得离开其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包括在反贪侦查实践中适用监视居住所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了重新的立法梳理和构建,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监视居住措施的司法适用现状,然后对我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立法规定进行评析,最后对进-步完普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的具体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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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列阳
- 《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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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已是变相羁押,并成常态,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明显不足.新刑诉法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做出明确规定后,突显出检察机关应当尽到的监督、制约作用的重要性,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维护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检察机关充分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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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旺年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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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体系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一般认为,我国强制措施的这一体系排列反映了其强制性大小的前后次序.监视居住在这个体系中处于中间位置,前有拘传与取保候审,后有拘留与逮捕,监视居住在强制强度上大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拘传与取保候审,小于剥夺人身自由的拘留与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其可能实施的逃跑、匿藏或者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及串供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实施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也就没有必要适用强制措施;如果适用强度小的强制措施就可以达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也就没有必要适用强度大的强制措施.适用强制措施的强度应当与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可能性的大小相匹配。从监视居住所处的位置及其强度大小看,两头都可以兼顾,其既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宽松性,又避免了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性,故应当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强制措施。但实践中的情形并非如此:在五种强制措施中,其适用率最低,究其原因,立法上的不完善无疑是很重要的因素。其间,有规定不明确的,诸如监视居住的空间范围;有缺乏可操作性的,如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有适用对象不适当的交叉的,如与取保候审在适用对象上的同一性问题,等等。多年来,由于监视居住适用起来异常困难,往往引发争议,所以,也有人主张废除这一强制措施。废除不可取,废除后在取保候审与拘留逮捕之间形成巨大的空间,衔接距离过大,显然是不利的。主张对其从立法上进行改造,使其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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