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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人大代表应该依法报经许可

         

摘要

笔者认为,监察委员会留置具有县级及以上人大代表身份的公职人员须经法定程序许可。理由如下:一是符合许可制度的宪法动因。依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其宪法动因是保障人大代表不受不公正的人身自由限制,能够放心大胆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如监察机关依法对具有人大代表身份公职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却不需要经过许可,有违法律设置许可制度的宪法动因。二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基本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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