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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中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许可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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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人大代表人身保护权的理论分析

(一)人大代表(议员)保护权的法理基础

(二)我国人大代表人身保护权的历史渊源

1.1954年--1975年阶段

2.1975年—1982年阶段

3.1982年及之后阶段

(三)国外相关制度概述

1.国外相关制度介绍

2.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自侦案件中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许可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本意

1.大会运行必要性

2.代表履职必要性

(二)立法现状

1.报请主体冲突

2.保护范围过大

3.许可期限空白

4.审查标准不明

5.救济途径缺位

(三)司法现状

1. 适用法律错误

2. 办案超期频繁

3. 证据流失率高

4. 许可随意性大

5. 正当司法权受阻

三、自侦案件中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报请许可制度的完善

(一)构建合理、科学、规范的立法体系

1.纠正立法错误

2.限制报请范围

3.衔接制度规定

4.确定审查标准

5.建立救济途径

(二)探索合法、便捷、高效的司法工作方式

1.建立监督机制,提高预警意识

2.前移侦查重心,加强证据意识

3.注重社会效果,强化大局意识

4.创新联络机制,搭建沟通桥梁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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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组成,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人民的代表。西方采用议会制的国家规定:议员享有身份保护权。我国法律对人大代表也规定了特殊的人身保护权。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在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时对人大代表身份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报请许可程序时,语焉不详,条理不清,而且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导致在实际法律适用过程中并没有达到好的效果。
  全国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只规定对人大代表现行犯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时,由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请许可。代表法规定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也应由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请许可。而刑诉规则则规定检察机关对人大代表现行犯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时由检察机关报请许可。对于报请许可主体,代表法、组织法与刑诉规则之间存在冲突,代表法、组织法规定报请许可主体是公安机关,刑诉规则则规定报请许可主体是检察机关;对于审查形式,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对相关机关的报请是进行程序性审查还是实体性审查,各地的做法不一,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实施;对于报请许可内容,组织法和刑诉规则只限于逮捕、刑事审判、现行犯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而代表法规定报请许可的内容为一切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于报请许可期限,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人大代表主席团及常委会在多长期限之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许可结果的救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为人大代表的自侦案件中,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行为的内部性、犯罪证据的易失性、犯罪背景的复杂性、证人之间的关联性、案件性质的保密性,所以在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时时间具有紧迫性,但是由于以上法律衔接不紧、法条抵触,规定不清,程序操作繁琐,导致人民检察院在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时无所适从、费时费力,严重的还会延误战机,司法权受到阻碍,为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销毁、伪造证据留下可钻法律空白。基于此,我国亟需完善自侦案件中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制度。
  关于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报请许可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对我国的法律进行完善。对于报请许可主体,组织法和代表法应更改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这样既统一了法律和司法解释,更易于操作,利于案件保密,有利于自侦案件的侦破;对于审查形式,应以事务性的程序性审查为准,不仅要审查报请机关是否存在对人大代表的正当履职言行违法追责和打击报复的情形,还要审查是否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条件,如若没有以上情形,应予以许可;对于报请许可内容,应简化程序,只限于拘留、逮捕、刑事审判三种,对不影响涉案人大代表行使职责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可直接决定;对报请许可期限,法律应规定人大工作的审查的期限;对于许可结果的救济,法律应规定相应的审查回避制度和复议制度。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探究了人大代表人身保护权的理论分析。包括三个部分:人大代表(议员)人身保护权的法理基础,我国人大代表人身保护权的历史渊源,国外相关制度的介绍及借鉴。
  第二部分列举了我国自侦案件中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立法、司法现状。第一节阐述了我国法律规定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许可制度的立法宗旨;第二节分为五点阐述了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现状;第三节分为五点阐述了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
  第三部分针对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现状提出了解决对策。分为两节阐述:第一节阐述了如何完善立法体系;第二节阐述了如何探索合法、便捷、高效的司法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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