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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研究——以G省为视角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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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自侦案件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现状

(一)适用拘传较少,有的地区甚至长期未采用

(二)适用取保候审较多,且呈上升趋势

(三)适用监视居住极少,地区间不平衡

二、自侦案件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三、自侦案件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改革构想

(一)实践层面完善建议

(二)立法层面的改革构想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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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作用至关重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民主法治的不断提高,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定强制办法,其在寻求国家权力行使与人民权利保障之间利益平衡方面凸显出特有的优势。扩大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逐渐收到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更多关注和重视。尤其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而言,鉴于职务犯罪有别于一般刑事犯罪的特殊性,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近年来,不乏从理论层面研究强制措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改革架构、完善路径的学术成果,而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探析自侦案件如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提出完善刑事诉讼制度路径的则少有涉足。笔者来自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曾先后从事自侦案件“一线”侦查和综合指导工作,本文立足司法实践中自侦案件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现状,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问题的原因,结合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借鉴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作一番初步探讨,提出“对策式”改革构想,以期能够为立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具有一定价值的参考意见。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共约2.6万字。
  第一部分自侦案件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现状。通过以表格式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座谈、查阅案件卷宗等形式,有针对性地调研近年来G省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实际状况。调研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拘传适用较少,有的地区甚至长期将其“闲置”,与指定拘传制度的立法意图相去甚远;取保候审适用相对最多,并呈现出数量逐年递增的趋势,在办理自侦案件中体现宽严相济、防止超期羁押和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优势日益凸显;监视居住适用极少,地区之间发展也不平衡,执法标准不一,执行主体和执行地点错位,有的甚至将其定位于为逮捕创造条件,决定和执行都较为混乱,有悖于立法初衷。
  第二部分自侦案件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该部分系本文的重点。从实证角度对现状进行考察,仔细查找自侦案件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执行中存在问题,并在对调研素材加以数理分析、案例研判的基础上,深入剖析问题的原因,特别是深挖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非法拘传、超时限拘传、“取而不保”、变相羁押等热点、难点问题的制度根源。文章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司法实践中执法理念存在偏差、执法能力不足、办案条件落后、考评机制不科学等原因,又存在法律定位不准、立法过于粗疏、权利救济缺乏、司法监督缺失等立法层面的缺陷。
  第三部分自侦案件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改革构想。本部分是本文的创新点。在第二部分指出问题、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借鉴英美国家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经验和我国上海等地的有益探索,结合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进步和不足,运用比较和实证的研究方法,从实践和立法两个层面提出对应的改革完善构想。文章认为实践中,一是转变执法理念,教育引导广大检察干警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二是改革业务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扭转片面追求高羁押率的错误评价,将人权保障纳入考评范畴,发挥好价值导向作用;三是大力提高侦查能力和办案水平,增强办案保障投入,提升执法科技含量,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需要。更应在制度设计上,与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整体性变革一致,以完善强制措施体系、体现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结合实践中办理自侦案件存在的问题,提出确立取保候审优先适用原则、界定现行法律法规模糊规定、拓宽权利救济渠道、调整执法主体范围、强化司法程序监督等等具体改革构想,既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为司法利益的扩张设置必要障碍,更好地平衡确保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配置,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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