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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人

被追诉人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2年内共计24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3篇、会议论文12篇、专利文献257303篇;相关期刊146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现代法学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中国法学会刑事讼诉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等;被追诉人的相关文献由256位作者贡献,包括龙建明、谢晖、陈捷等。

被追诉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33 占比:0.09%

会议论文>

论文:12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257303 占比:99.90%

总计:257548篇

被追诉人—发文趋势图

被追诉人

-研究学者

  • 龙建明
  • 谢晖
  • 陈捷
  • 张睿
  • 陈学权
  • 韩旭
  • 任建新
  • 刘敬威
  • 向国秀
  • 吴庆棒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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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至立
    •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确立了“委托辩护优先于法援辩护”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实务中往往被办案机关忽视,近年来“占坑式辩护”愈发普遍,在被追诉人审前被羁押的案件中尤为突出。究其根源,是因为被追诉人表达真实意思的制度保障的缺失,导致办案机关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以及为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倾向于为被追诉人“选择不会引起麻烦的律师而非选择最好的律师”。为此,我国应当构建代为委托辩护的沟通核实机制,引进法律援助的选择辩护人制度,设立限制辩护权的程序性制裁措施。
    • 张婷玉; 李哲
    •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反悔权是被追诉人享有的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权利.但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未明确反悔权实施条件、适用时间、反悔正当理由、法律后果这些问题,致使反悔权的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应当完善反悔权:检察机关应审查被追诉人反悔理由的正当性;反悔前认罪证据在后续诉讼程序中继续使用的情况,应当进行排除且要明确被追诉人反悔后程序的回避情形;列明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的正当理由和明确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的法律后果.
    • 杨胜荣; 周雪操
    • 摘要: 结合《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财产权不仅是人权中的六大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公民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各国宪法都很重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尊重与保障人权”。由此说明我国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被追诉人财产权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但历来受“重权力,轻权利”“重定罪量刑,轻财产保护”观念的影响,诸多规定界定不清或极不完善。具体包括涉案财物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对物强制性措施的随意性较大,部分规定过于原则与保守,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处置程序缺乏公开透明,涉案财物的保管主体也不适格等,导致学界与实务部门争议颇多,认为被追诉人的财产性权益处于极不利境地。若不对此加以进一步完善,不仅使人们在案件中难以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会影响到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对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障问题予以探讨。
    • 付静宇
    • 摘要: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使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面临风险和机遇并存的局面。人工智能对被追诉人造成的权利风险主要来源于两类:一类是由人工智能的自身局限造成的,包括大数据侦查模式侵犯被追诉人个人信息权、算法运作的封闭性侵害被追诉人知情权等;另一类则是由人工智能引发公权力扩张引起的,包括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削弱被追诉人质证权、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等影响被追诉人辩护权等。这一系列被追诉人权利风险的背后,隐含着智能技术和司法原理的冲突,表现为人工智能对直接言词原则和审判中心主义的冲击和削弱。基于此,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将围绕填补传统权利和更新数字权利这两部分而展开,进而完善和严密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屏障。
    • 张宇航
    • 摘要: 认罪认罚制度的目标是实现简案快审,但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使得部分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面临着漫长的二审程序。在此背景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是否剥夺或限制被追诉人的上诉权莫衷一是。但上诉权是被追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手段,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举措;因此,有必要保留被追诉人的上诉权。以此为基础完善认罪认罚体制中的上诉机制,才能实现公正基础之上的诉讼效率提升。
    • 李松杰
    • 摘要: 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命线.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就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反悔既包括对认罪的反悔,也包括对认罚的反悔.反悔权既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行使,也可在审判阶段行使.反悔权的行使不仅有法律规定,而且还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和制度规则间的协调性.不同的案件,反悔的原因也是各异的.但总的来看,大多数反悔是基于量刑问题,要么是被追诉人"技术性上诉",要么是法院在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之上进行量刑.同样,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反悔的行使方式、效果也是不一样的.审判阶段的反悔体现为上诉.反悔不仅引发程序的转换,也会对证据能力、证明力和证明标准以及量刑产生影响.
    • 邵奇聪; 宋维彬
    • 摘要: 被追诉人阅卷权的理论基础为控辩平等理论、有效辩护理论与程序主体理论。被追诉人阅卷权有两种立法形式,分别为大陆法系的检阅卷宗模式与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模式。二者各有长短,但就我国制度环境、改革经验与司法资源而言,宜选择建立检阅卷宗模式,兼采证据开示模式的合理因素。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确立真正的被追诉人阅卷权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已有被追诉人阅卷的尝试,这反映出我国被追诉人阅卷权制度的严重滞后。对此,我国宜从被追诉人阅卷权的阶段范围、实现路径与争议裁决三个方面,构建全面的被追诉人阅卷权制度。
    • 肖晗
    • 摘要: 追溯反悔权,其源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中的相关权利.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实施阶段,反悔权是被追诉人享有的一项特殊救济权.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符合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主观需求,其具备正当性证成.但一旦被追诉人使用了反悔权,则很可能导致诉讼效率下降,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制度改革的推进,对被害人权益形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故而,我国通过立法设定了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的限度,以防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景下反悔权被滥用.
    • 张睿
    • 摘要: 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案件公正性的根本保证.根据不同的法系,认罪认罚案件中自愿性的理论基础是控辩平等的追求,抑或是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保障.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不自愿风险来自有效辩护的缺位,映射出的是控辩地位的不平衡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缺失.有必要沿着控辩相对平等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脉络,构建出一套全方位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自愿性的机制.
    • 黄河; 马连龙
    •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应签署具结书系2016年9月首次提出^([1]),同年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中也予以明确,同时规定了具结书的签署应当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2])。在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正式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且规定了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也明确了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三种情形^([3])。较之于前两个文件相比,《刑事诉讼法》首次提出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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