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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34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3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400篇;相关期刊211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电子知识产权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文献由345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成立、杜国强、胡喜盈等。

侵犯商业秘密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39 占比:7.15%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4400 占比:92.83%

总计:4740篇

侵犯商业秘密罪—发文趋势图

侵犯商业秘密罪

-研究学者

  • 张成立
  • 杜国强
  • 胡喜盈
  • 任静
  • 王庆国
  • 谢焱
  • 付余
  • 何腾姣
  • 刘亦雷
  • 刘宪权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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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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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一
    • 摘要: 2020年11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公布,其中将侵犯商业秘密罪原“重大损失”要件修改为“情节严重”,这意味着“情节严重”的理解与适用将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与否的关键。“情节严重”是划分刑法和前置法规制范围的重要标准。在宏观意义上,对“情节严重”解释应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在判断“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时,采“客观说”,借鉴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中的“情节严重”,以商业秘密的价值、商业秘密泄露的范围、犯罪的手段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后果为判断因素。对具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应结合行为模式加以讨论。
    • 王博洋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修改为“情节严重”后,该罪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更加符合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现实需要。此次立法变动意味着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重心应当放在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上,摒弃实践中存在的“唯数额论”倾向,拓宽定罪标准的认定方法和考量因素。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多从“重大损失”要件出发,但在定罪标准修订后,应当在研究分析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吸收近年来裁判中积累的经验并对现有标准加以重构或完善。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分类讨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能够尽量避免刑法的不周延性,更好地构建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
    • 何腾姣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修改为“情节严重”,但形式上被删除的“造成重大损失”仍将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形式之一。为了准确地适用本罪,有必要明晰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案。为此需要以本罪的保护法益为逻辑起点,以实行行为对法益的不同破坏模式为框架来进行分析。本罪保护的法益,是权利人的优势竞争地位。当权利人直接处分商业秘密时,权利人直接凭借着商业秘密享有优势竞争地位;权利人也可根据商业秘密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等,在相应的经营行为中,权利人间接地凭借着商业秘密享有优势竞争地位。根据对法益破坏形式的不同,本罪实行行为可以被区分为单独破坏与混合破坏模式。单独破坏直接优势竞争地位时,根据许可使用费计算重大损失。单独破坏间接优势竞争地位时,根据销售利润损失计算重大损失。商业秘密整体灭失时,直接与间接优势竞争地位也同时丧失,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评估价格计算重大损失。基于包括性评价的考虑,当同时存在多种计算模式时应择多认定,选择其中数额多的一方进行认定即可。
    • 童德华; 任静
    • 摘要: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国家的关注和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法手段也日趋多样化,尤其出现了电子侵入的不法手段。立法者注意到了行为方式的多变性和危害性,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做出了调整,这一调整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制范围得以扩大,为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确保商业领域的信息安全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适用中,案情的不同也会导致审判者对法条理解和适用上的差异。在当前国家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政策指引下,在衡量法律的司法效果、社会效果等多重因素后,应当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做一定限制的解释,同时应当采取最广义论的观点来理解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要求的“明知”。
    • 何金洋
    • 摘要: 司法鉴定在实际运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如鉴定人越权涉足法律问题并未得到重视,法官对“私鉴定”意见是否采信缺乏一致性,鉴定人出庭作证难、质证效果不佳,司法鉴定程序中当事人权利缺失,法官疏于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等,这些问题既重创了程序正义,也挫败了实体正义。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在商业秘密认定中的证明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应在思想观念方面走出鉴定意见权威性认识误区,正视不可克服的知识缺陷;在制度建设方面要规范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赋予当事人充分的鉴定参与权与救济权、加强司法鉴定标准化的建设;在实践操作方面要保证取证过程合法公正、确保鉴定人员专业中立、实现鉴定流程透明公开。
    • 童德华; 任静
    • 摘要: 由于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的秘密性、价值性,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与此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方式多变,造成了罪名理解和适用上的困难。随着国家对商业秘密的重视程度加深,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使其内涵得以丰富,外延得以扩大,因此该罪的争议问题也就更加凸显,尤其是客观方面中对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理解,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主观上的认定等突出问题更需要做出合理的解释,以适应当下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客观需要。
    • 辛佳东
    • 摘要: 在法秩序统一视角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出罪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存在误读,对情节严重的理解存在偏差,对合规企业的出罪规定有失偏颇。其深层原因在于对法秩序统一原理的不当解读及对法益保护的不当把握。处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应以部门法从属性原则和复合法益为指导,在不违反前置法模式下,将不属于商业秘密的情形及归属于反向工程的情形予以出罪;在仅违反前置法模式下,将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案件和已具备合规条件的企业予以出罪。
    • 夏朝羡; 贾文超
    • 摘要: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大幅提升的背景下,刑法在严厉惩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做了较大修改,如删除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也删除了拘役,将"造成重大损失"改为"情节严重",尝试着解决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认定难的问题、对经济间谍科处严厉刑罚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民刑交叉问题,在认定商业秘密、损失计算等方面应坚持刑法"相对从属性"为主线,以充分发挥刑法保护之积极效果。
    • 夏朝羡; 贾文超
    • 摘要: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大幅提升的背景下,刑法在严厉惩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做了较大修改,如删除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也删除了拘役,将"造成重大损失"改为"情节严重",尝试着解决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认定难的问题、对经济间谍科处严厉刑罚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民刑交叉问题,在认定商业秘密、损失计算等方面应坚持刑法"相对从属性"为主线,以充分发挥刑法保护之积极效果.
    • 马忠法; 李仲琛
    • 摘要: 自美国挑起新一轮贸易摩擦以来,中美双方经贸领域合作面临巨大挑战,美方越来越关注中国科技产业的发展,并利用商业秘密打压中国企业.中美达成的《中美经济贸易协议》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和重大损失认定产生重要影响,为了履行《中美经济贸易协议》中我方的义务,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做出如下修改:第一,扩大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的保护范围;第二,增加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行为;第三,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罪过为故意;第四,界定重大损失的内涵范围并修改其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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