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67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72篇、专利文献6410篇;相关期刊392种,包括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客观方面的相关文献由723位作者贡献,包括苏哲、赵炜、王守俊等。
客观方面
-研究学者
- 苏哲
- 赵炜
- 王守俊
- 郭光华
- 张强
- 潘家永
- 于光远
- 吴友礼
- 姚鑫锐
- 姜连月
- 孙玲玉
- 岑雅衍
- 张向前
- 张秋芳
- 徐全兵
- 徐忠恕
- 徐自安
- 李卫东
- 李希慧
- 李昀航
- 李涛
- 李鸿斌
- 杨哲
- 杨涛
- 毛惠辉
- 毛梅
- 泽仁卓玛
- 王丽芳
- 王金福
- 田华
- 童兴林
- 薛敬仓
- 袁力
- 许静
- 赵秉志
- 赵鹏
- 邓中文
- 金子桐
- 阮方民
- 陈晖
- 陈秋余
- 隗立娜
- 丁宁
- 丁慧媛
- 丁海英
- 万选才
- 万龙
- 世友
- 乔军
- 乔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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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德华;
任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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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的秘密性、价值性,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与此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方式多变,造成了罪名理解和适用上的困难。随着国家对商业秘密的重视程度加深,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使其内涵得以丰富,外延得以扩大,因此该罪的争议问题也就更加凸显,尤其是客观方面中对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理解,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主观上的认定等突出问题更需要做出合理的解释,以适应当下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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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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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精神文化发展与经济水平不匹配,对于侮辱的定义也随之变化。不同的法律部门对于侮辱的含义定义不同,对于侮辱的含义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中国刑法中存在一些关于侮辱罪的规定,如侮辱国旗、国徽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现今生活方式的改变,出现了侵权的新现象,侮辱罪的定罪界限也随之改变,对于侮辱罪的客观方面需要进一步的探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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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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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其诞生以来就饱受争议,但它在当下惩治贪污贿略加强廉政建设意义重大,这一罪名存在具备合理性。当前,认定该罪时在说明主体、义务及罪状表述上存在不足。基于本罪实行行为的不作为属性,相对于持有说,符合说存在合理性和正确性,因此,进一步明确说明义务及主体,在罪状表述上将“可以”改为“应当”,并推广当下部分省份试点的个人大额现金支取登记,扩大财产申报范围,使国家工作人员的时产更加透明,更好地从源头遏制贪污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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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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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高空抛物案件时有发生,我国法律对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也逐步完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认定成为学界对高空抛物罪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因为高空抛物的关键在其本身的行为,因而在研究中更注重于"高空""情节严重"等概念和范围的辨析,并剖析在不同情况和条件下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区分和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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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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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的打击范围后需要明确适用规则。自洗钱犯罪的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洗钱行为之一或几种。主观方面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认知、态度以及持有、转移、处置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客观方面的认定要尊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能完全抛弃事后不可罚、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无法使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形成合法外观的单纯持有、占有、藏匿或仅将犯罪所得用于正常生活开支的一般消费行为,应排除在自洗钱犯罪行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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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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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徇私枉法犯罪主要指徇私枉法是一种司法机关工作者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而实施的违法犯罪,由于司法工作人员本身具有丰富的司法办案经验,对司法办案本身的优势及盲点都有较深的理解,所以采取的犯罪手段多样且隐蔽,加之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较少,故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罪行在客观方面的认定存在较多争议.本文从行为前提、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对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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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静;
陆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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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例涉及不作为犯罪.由于作为通说的"形式四分说"采用列举的方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国外实质的作为义务理论在我国又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这导致在不作为犯罪的案件中,因为法官采用理论的不同而出现天差地别的结果.特别是涉及出现死亡结果的不作为案件,其裁判结果或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是无罪.将见危不救行为规定为见危不救罪,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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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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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伴随而来的保险诈骗行为,不断翻新手段花样,法律上对其犯罪行为的界定也日趋复杂.当前,我国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犯罪的规定采用严格的列举式叙明罪状的模式,这种模式缺乏张力和适应性,其构成要件中存在主体过窄、主观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客观方面的列举不全面等问题.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需要回应社会现实的要求进行重构,在立法中应对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进行扩大,直接表明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方面有必要将实践中新出现的保险诈骗行为纳入该罪的调整范围,对于保险诈骗罪规定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保险诈骗行为,应强调其主观目的要素,在表述时应当更加明确,以减少不必要的分歧和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