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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

证据裁判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12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0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974篇;相关期刊94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第二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等;证据裁判的相关文献由137位作者贡献,包括樊崇义、李睿、于同志等。

证据裁判—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0 占比:5.72%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14%

专利文献>

论文:1974 占比:94.13%

总计:2097篇

证据裁判—发文趋势图

证据裁判

-研究学者

  • 樊崇义
  • 李睿
  • 于同志
  • 卞建林
  • 吴秋玫
  • 唐守东
  • 左坚卫
  • 张弘
  • 蔡清良
  • 赵秉志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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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学科

年份

    • 冯丽萍
    • 摘要: 庭审翻供往往导致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不一致而延长审理周期,因此应注重讯问程序的合法性、讯问笔录的规范性,根据翻供的内容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予以认定。为预防翻供发生及有效应庭审翻供,司法人员应始终坚持证据裁判、无罪推定、居中裁判等诉讼理念,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庭审中心地位。在配套措施和规范层面,要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确立沉默权规则等。
    • 余丹丹; 彭凤莲
    • 摘要: 导致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固然有很多种,但是证据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真相的唯一标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对刑事错案的发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刑事案件被错判,并非只是时代、制度、政策以及科技水平等客观上的原因,更多的是由于证据上出现问题,更准确地说是在证据的收集、保管、审查与运用上出现问题,而这些问题跟司法人员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法治的道路上,对案件的处理,每一位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都不得松懈.司法人员以及其他的诉讼参与者都必须提高证据意识,全面地审查每一份证据,使其都能够符合证明的标准,使每一个案件都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的结论,从而使我国的刑事司法证据体系不断健全.
    • 唐守东
    • 摘要: 存疑刑事申诉再审案件是当前刑事再审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申诉再审案件的特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上需要特殊对待。对于存疑刑事申诉案件要依法立案复查,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回应社会关切;符合异地复查条件的,要果断启动异地复查机制。在案件复查中,要重点审查发破案经过,重视无罪辩解,强化证据审查,既包括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全部证据的分析论证。存疑申诉案件的再审法庭调查应当采取“两步式”的证据调查模式,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全面裁量证据,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裁判。
    • 唐守东
    • 摘要: 存疑刑事申诉再审案件是当前刑事再审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申诉再审案件的特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上需要特殊对待.对于存疑刑事申诉案件要依法立案复查,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回应社会关切;符合异地复查条件的,要果断启动异地复查机制.在案件复查中,要重点审查发破案经过,重视无罪辩解,强化证据审查,既包括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全部证据的分析论证.存疑申诉案件的再审法庭调查应当采取"两步式"的证据调查模式,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全面裁量证据,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裁判.
    • 高亚雷
    • 摘要: 证据裁判主义,主要包含: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可采性)的证据。三大诉讼均有证据裁判主义,其中刑事诉讼证据裁判主义最为典型。完整的“刑事证据裁判主义”,应当建立在证据可采性的基础上,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应当健全庭前程序,把没有可采性的证据,屏蔽在法庭之外,防止影响法官心证。法官心证一旦被没有可采性的证据污染,实际上就很难排除。
    • 龙宗智
    • 摘要: 二审否定自首在实体法与证据法上根据不足。二审以“突袭裁判”否定自首,程序不当,且判决自相矛盾。在控辩双方_致要求从轻判处的情况下加重刑罚,其合理性与妥当性不足。今后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限制此种行为。此案对于完善认罪认罚制度有诸多启示:如避免与证据裁判和实质真实主义的冲突,完善不采纳置刑建议的制度,设立办案机关的风险提示制度,完善否定认罪认罚建议后对被告的救济制度,同时思考对二审诉讼构造的改革。
  • 10. 司法证明的禁止性规则 北大核心 CHSSCD CSSCI
    • 刘静坤
    • 摘要: 基于对冤假错案的理性反思,为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有必要规范司法证明的规则与方法.立足司法实践,司法证明应当禁止用经验取代证据,禁止用推测取代证明,禁止用言词证据否定实物证据,禁止回避证据矛盾,禁止孤证定案.严格落实司法证明的禁止性规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确保案件质量、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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