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
刑事证人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1年内共计11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运动与组织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9篇、专利文献292篇;相关期刊97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刑事证人的相关文献由126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春梅、李睿、李颖红等。
刑事证人
-研究学者
- 刘春梅
- 李睿
- 李颖红
- 刘晓莉
- 吴四江
- 周静
- 姚健
- 徐建新
- 段亚男
- 牟军
- 王大荣
- 王馨婧
- 袁群
- 赵丽
- 赵云霞
- 乐世华
- 付鸣剑
- 何金鹏
- 余为青
- 侯宜武
- 冯宝剑
- 冷蓓
- 刘仁琦
- 刘军
- 刘子豪
- 刘廷华
- 刘敏
- 刘环宇
- 刘环宇1
- 刘鹏
- 务乙沣
- 单来臣
- 古玉敏
- 叶晓欣
- 吕哲如
- 吕金峰
- 吴作群
- 周国均
- 周曙光
- 唐益亮
- 姜国治
- 孙秀伟
- 孙艳利
- 孙静
- 宋洋
- 巩阔海
- 庄志坚
- 张会英
- 张平寿1
- 张晓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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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国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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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影响了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而导致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不健全.解决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问题的对策在于借鉴法理学、经济学、行为科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成果及外国法治发达国家、我国地方的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进行重构:合理界定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行为的法律属性,强化对刑事证人的法律保护,增设我国纯正证人出庭作证的奖励机制,完善我国不纯正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惩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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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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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事诉讼科学化理论背景下,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跨学科分析有助于破解刑事证人普遍不出庭和"依法不出庭"问题.应用体系性复合模式中的DEMATEL的科学化分析方法,从涉及国家、社会、法律和证人的四个维度、内含十二个具体影响因子的关系体系,构建证人是否出庭决策的复合模式.未来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进路,应当突出体系性复合模式及其与证人理性博弈的综合作用.在国家和社会层面,落实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的证人出庭,细化报复证人的惩罚制度和程序机制,成立对证人进行保护的专门机构;在法律层面,对刑诉法与刑法交错适用中的关系进行厘清,确立关键证人强制出庭和配套保障制度;在证人层面,引入证人当事人化理念,健全关键证人出庭激励机制和不出庭的惩罚制度,提高证人的作证能力和健全交叉询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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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贤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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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人出庭率低是刑事诉讼司法活动中的难题,出庭率低的重要原因是害怕打击报复。刑事证人出庭可能面临的危险远高于民事证人,特别是在黑恶势力、国家安全等案件中。我国关于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保护都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疏漏,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足,导致证人的安全感普遍较低。如何进一步保护刑事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成为提高证人出庭率的一项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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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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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要充分发挥证人出庭作证的作用,就必须有相关的保障制度,但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阐述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原因,分析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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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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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具有关键作用.2012年新刑诉法重点强化了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包括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证人保护措施与经济补偿、证人拒绝作证法律后果的承担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然而,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仍每得到实际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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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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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证人的拒绝作证权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在规定证人有作证义务的前提下,赋予那些具有特定身份的证人拒绝就其所知道的内容作证的权利,对平衡诉讼中证人的作证权利与作证义务意义深远.我国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纳入了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的内容,但仍然存在着规定不够全面、合理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一制度的内涵和价值的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建议,以期这一制度在健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保障人权乃至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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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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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证人的拒绝作证权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在规定证人有作证义务的前提下,赋予那些具有特定身份的证人拒绝就其所知道的内容作证的权利,对平衡诉讼中证人的作证权利与作证义务意义深远。我国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纳入了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的内容,但仍然存在着规定不够全面、合理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一制度的内涵和价值的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建议,以期这一制度在健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保障人权乃至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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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寿1;
徐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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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人出庭比率通常是我国理论和实践中衡量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成效高低、工作进退的主要标准。然而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比率与其成效的关联并不具有必然性,庭审证言并非一律优先于庭外证言,证人不出庭亦不必然意味着对被告人权益造成侵犯。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化与推进,不应片面以提升证人出庭率为目标,而应进一步明确证人出庭范围,强化出庭条件审查;细化证人出庭保障措施,提升证人到庭可能性;促进出庭作证实效性,完善证言真实性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