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369篇,主要集中在药学、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19篇、会议论文50篇、专利文献305198篇;相关期刊456种,包括药学与临床研究、中国药房、中国药师等;
相关会议22种,包括2013年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医药安全与科学发展“学术论坛、2011年中国药学大会暨第11届中国药师周、2011第三届全国药物性损害与安全用药学术会议暨内分泌代谢疾病用药安全与药源性内分泌代谢疾病防治专题研讨会等;《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文献由1408位作者贡献,包括邵蓉、张宗利、杨悦等。
《药品管理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05198篇
占比:99.55%
总计:306567篇
《药品管理法》
-研究学者
- 邵蓉
- 张宗利
- 杨悦
- 于培明
- 刘钢
- 宋华琳
- 曹文庄
- 王东海
- 蒋正华
- 袁劲屹
- 郑筱萸
- 吴颖雄
- 孟锐
- 宋瑞霖
- 张李锁
- 张涛
- 徐新军
- 徐蓉
- 本刊编辑部
- 李军
- 梁云
- 梁毅
- 沈秋平
- 王张明
- 王艳
- 田侃
- 白慧良
- 罗良杰
- 艾西丁
- 蔡辉
- 裘雪友
- 许伏新
- 郭宇华
- 黄泰康
- 丁学敏
- 丁锦希
- 万宝霞
- 乔永洁
- 乔涵
- 于志深
- 于欣
- 任茂东
- 何光辉
- 俞观文
- 倪晓红
- 冯变玲
- 刘培洪
- 刘海山
- 刘英伟
- 初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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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平;
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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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分析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河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为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及药品经营企业完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提供参考。方法:对2020年河北省276家次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进行统计,分析企业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结果与结论:现场检查共发现3259条缺陷项,主要集中在储存与养护(20.59%)、设施与设备(19.48%)、人员与培训(14.02%)、收货与验收(8.75%)、质量管理体系(7.5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7.18%)6个方面。企业应重视管理药品质量风险,突出企业为药品质量责任主体,确保药品质量。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实施新《药品管理法》,积极打造专业化、高素质的检查员队伍,督促企业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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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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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13日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3月3日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行为,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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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年度报告管理,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年度报告是指持有人按自然年度收集所持有药品的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汇总形成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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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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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已明确了放开网售处方药的态度,当务之急是如何完善监管,应尽快出台网络售药及互联网诊疗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保障民众用药安全。在这个“万物触网”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络购药,其中不乏一些需要医生开具处方的处方药。但记者调查后发现,当前在网络售药平台购买处方药非常“方便”——即便没有医生开具的处方,平台也会“帮忙”开方,“助力”消费者购买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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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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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分析新《药品管理法》施行下对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 Supply Practice,GSP)的影响。方法: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为切入点,分析新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要求,论证其对药品经营企业执行GSP的影响。结果:执行GSP是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结论:药品经营企业应端正思想,通过不断系统性地学习法律法规,充实对GSP条款的理解,为企业经营活动持续符合法定要求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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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菁菁;
谈在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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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比较分析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假药和劣药相关条款的主要变化,探讨新法中假(劣)药的内涵与界定,结合《疫苗管理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等相关法律条款,研究生产、销售假(劣)药行为的法律适用。经比较发现,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重新定义了假(劣)药,取消按假(劣)药论处的概念,新增了两条禁止性规定,并调整了罚则。关于生产、销售假(劣)药行为的法律适用,首先,针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违法行为,适用《疫苗管理法》,其设置了比生产、销售假(劣)药更严厉的处罚;其次,《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罪,最新修正案与《药品管理法》顺应衔接,新增了对违反药品管理秩序和药品使用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行为的规制;再次,药物侵权是指缺陷药物造成生命健康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体现在产品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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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鹤云;
宋民宪;
严桂平;
谢明;
管咏梅;
颜冬梅;
朱卫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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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对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文本中有关药品标准表述及条款进行梳理分析,探析药品注册标准内涵及其法律定位,以期为《药品管理法》中药品标准相关条款合理适用及有权解释提供参考。方法回顾我国药品标准管理演变历程,解析《药品管理法》药品标准法律条文,采用对比及文献研究法,分析有关药品标准的法律表述与内涵。结果与结论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现有条文中对药品标准存在“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标准”“质量标准”等不同表述,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法律定位不明确,在药品管理执法实践中可能存在法律规制不足。有必要对有关药品标准表述及条款内容进行有权解释;同时应进一步明确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药品标准的法律属性,以促进中药饮片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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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朋鑫;
白青山;
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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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探讨新形势下基层药品检验机构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挑战,针对当前药品检验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提高基层药品检验机构检测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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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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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从药品质量、疗效方面对假药作了规定。该法施行后,部分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就假劣药的认定出台了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典型案例。实践中,各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药品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对假药的认定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本文对此予以探讨,并提出重新界定假药范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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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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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推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追溯制度和药物警戒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这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切实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安全、有效、可及,本文通过解读新法修订的条款,在医院药师职责、药品采购与保管以及制剂室建设等方面进行阐述,希望为药学工作的实践和决策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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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烨;
邵蓉
- 《2013年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医药安全与科学发展“学术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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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铬超标问题胶囊事件一经曝光,引发了人们对问题胶囊刑事责任认定的思考.问题胶囊应当定性为假药还是劣药,将直接影响到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与否.文章通过分析发现,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惩罚范围较卢,实际操作性较强;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需要一定的条件,即危害程度,然而大多数劣药造成的伤害程度较轻,存在滞后性,且使用劣药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多为多因一果,因果关系不明。多数情况下,只能对生产、销售劣药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这使生产、销售劣药罪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究其原因,除“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这一构成要件外,其根本原因在于假劣药定义不清晰,区分不明,导致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实施效果不佳。目前,业内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工作的开展,目前已展开专家论证。修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国情与经济,进一步改进与完善假劣药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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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华琳
- 《第22届全国医药经济信息发布会暨第9届中国医药企业家高峰论坛》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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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法学的角度,"概念"意图将所描述对象的特征,予以穷尽式的列举.在立法中,对核心概念的界定,不仅体现了立法者对概念本身的理解,也反映了立法所欲规范的目的,所欲调整的范围,这将促进法律的适用,促进行政相对人对法律的遵守.在各国药品立法中,药品等相关概念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对于厘清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责权限,对于设计相应的具体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和方式,对于医药行业的规范和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各国药品法普遍侧重从功能的角度,时药品定义予以正面的列举.多个国家立法中规定药品包括意在用于诊断、治愈、缓解、治疗或预防疾病的物质,以及意在影响人体结构或功能的物质.在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的药品法中则规定药品是基于医疗目的或治疗用途使用的物质,然后在法律中再对“医疗目的”或“治疗用途”加以界定。rn 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定义,也着重于从功能的角度来把握药品的特征.因此应赋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定的裁量权,令其根据专业知识和监管经验来判断药品和非药品的界限.rn 综合以上的讨论,建议在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中,将“药品”定义如下:药品是指:(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收录的品种,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中收录的品种;(2)未被国家药品标准收录,但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缓解人的疾病的物质;(3)调节或意图调节人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物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属于药品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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