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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

TRIPS协议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1年内共计70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87篇、会议论文19篇、专利文献27702篇;相关期刊389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4种,包括2011年中国药学大会暨第11届中国药师周、第一届全国博士生知识产权学术论坛、2009年全国博士生学术会议暨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跨学科学术研讨会等;TRIPS协议的相关文献由709位作者贡献,包括冯寿波、任燕、张乃根等。

TRIPS协议—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87 占比:2.42%

会议论文>

论文:19 占比:0.07%

专利文献>

论文:27702 占比:97.51%

总计:28408篇

TRIPS协议—发文趋势图

TRIPS协议

-研究学者

  • 冯寿波
  • 任燕
  • 张乃根
  • 张伟君
  • 徐大泰
  • 吴彬
  • 吴瑞
  • 张海燕
  • 梁志文
  • 沈木珠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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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李文江; 白娅楠
    • 摘要: 关于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TRIPS协议》第39条第3款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不得因商业目的而擅自披露药品试验数据。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药品创新,在专利保护之外单独设置的又一种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由于各成员国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对该条款的理解不同,因此,在各成员国形成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不同标准和不同模式。为了提出并论证我国药品试验数据的专有权保护模式和保护标准,需要以药品试验数据为研究对象,一方面分析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及特点,剖析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制度缺陷,另一方面,借鉴国外各种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模式以及相关立法,在比较中选择我国的保护模式,以促进我国专利药和仿制药的共同发展。
    • 李文江; 白娅楠
    • 摘要: 关于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TRIPS协议》第39条第3款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不得因商业目的而擅自披露药品试验数据.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药品创新,在专利保护之外单独设置的又一种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由于各成员国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对该条款的理解不同,因此,在各成员国形成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不同标准和不同模式.为了提出并论证我国药品试验数据的专有权保护模式和保护标准,需要以药品试验数据为研究对象,一方面分析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及特点,剖析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制度缺陷,另一方面,借鉴国外各种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模式以及相关立法,在比较中选择我国的保护模式,以促进我国专利药和仿制药的共同发展.
    • 徐大泰
    • 摘要: 《TRIPS协议》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非歧视原则是其基本原则,是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的首要措施.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两种表现形式,在《TRIPS协议》中,非歧视原则在立法技术上有规范性、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有条件性、速记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非歧视原则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TRIPS协议》作为成文法有其自身的缺陷;其作为国际法律,又不可避免地与WTO成员国内法相冲突,因为国际协议总是与国内法有不一致之处,非歧视原则有助于克服这一缺陷.
    • 韩成芳
    • 摘要: 尽管药品专利权是一项私人财产权,但因其与生命健康权有密切联系,故而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签订的TRIPS协议将药品专利的高标准保护扩展到了全世界,威胁了生命健康这一基本人权,由此进一步凸显了公共健康危机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有必要反思并重构后TRIPS时代药品专利的正当性并探索兼顾药品创新与药品可及性的有效机制,从而实现药品的可持续获得.
    • 刘勇军
    • 摘要: TRIPs协议主导下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难以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与TRIPs协议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哲学、文化、价值、利益等多维冲突,包括传统模型科学与现代实验科学的冲突、中华传统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人权保障价值与政策工具价值的冲突、中国发展中国家权益与发达国家垄断利益的冲突等.因此,中医药传统知识应以专门法律保护为主,适时推动TRIPs协议的修订.
    • 胡玲
    • 摘要: 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基于中美贸易摩擦背景,分析TRIPS协议技术转让条款,如强制许可和限制性商业条款等,提出TRIPS协议技术转让条款的不足,即TRIPS协议整体倾向体现发达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意志.在专利强制许可、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等可能影响发达国家保持其技术优势和维护其跨国公司技术转让利益方面,TRIPS协议给予发展中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可利用之处非常有限,如很多规定用词抽象、可执行性差且将具体执行决定交由各成员国等,同时指出TRIPS协议技术转让条款引起的后果,即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让关系的南北之争和南北技术差距的加大,提出将某些关乎人类公共利益的技术排除赋予专利、完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以及规范技术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做法的建议,最后分析中国法对技术转让的完善.
    • 刘勇军
    • 摘要: TRIPs协议主导下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难以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与TRIPs协议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哲学、文化、价值、利益等多维冲突,包括传统模型科学与现代实验科学的冲突、中华传统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人权保障价值与政策工具价值的冲突、中国发展中国家权益与发达国家垄断利益的冲突等。因此,中医药传统知识应以专门法律保护为主,适时推动TRIPs协议的修订。
    • 田路明
    • 摘要: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
    • 李春林; 俞颖超
    • 摘要: 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中,知识产权保护经历重大的历史演进,同时发展权也发生显著的属性变化,两者在国际贸易中的关系由此发生深刻变动:从在GATT国际保护时代的制度性分立演变为在WTO全球保护时代的制度性紧张.而且,此种紧张在后TRIPS超全球保护时代还持续加剧.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权关系的制度性紧张本质上是由多边贸易体制晚近的制度重构所引发,主要是新制定的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规则大大地压缩了国家的政策空间,从而使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追求经济发展与人权保护的灵活性.因此,缓解两者关系紧张的根本出路乃是基于发展权的内在要求重塑当代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制,使其更具公正性和平衡性,以恢复发展中国家必要的政策空间.
    • 杨述兴; 刘雨璇
    • 摘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或"协议")第23条是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保护的特别条款.根据该条规定,不论是将含有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的名称作为商标注册,还是将含有地理标志的描述标示在商品上,都是对商品来源的虚假表示,不论是否误导公众,只要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标记地域,即可规制.我国《商标法》第16条并没有关于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特殊保护的规定.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9条和第12条的规定也与《TRIPS协议》第23条的特殊保护有本质差别,《管理办法》抬高了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保护门槛,不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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