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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药

劣药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202篇,主要集中在药学、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68693篇;相关期刊131种,包括经济研究参考、药学研究、中国药房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2007)暨“保障药品安全,和谐医药发展”论坛等;劣药的相关文献由223位作者贡献,包括杨悦、邵蓉、宋民宪等。

劣药—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01 占比:0.29%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68693 占比:99.71%

总计:68895篇

劣药—发文趋势图

劣药

-研究学者

  • 杨悦
  • 邵蓉
  • 宋民宪
  • 张宗利
  • 于培明
  • 傅晓华
  • 刘如良
  • 尹戎
  • 屈波
  • 张炜敏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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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周菁菁; 谈在祥
    • 摘要: 通过比较分析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假药和劣药相关条款的主要变化,探讨新法中假(劣)药的内涵与界定,结合《疫苗管理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等相关法律条款,研究生产、销售假(劣)药行为的法律适用。经比较发现,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重新定义了假(劣)药,取消按假(劣)药论处的概念,新增了两条禁止性规定,并调整了罚则。关于生产、销售假(劣)药行为的法律适用,首先,针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违法行为,适用《疫苗管理法》,其设置了比生产、销售假(劣)药更严厉的处罚;其次,《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罪,最新修正案与《药品管理法》顺应衔接,新增了对违反药品管理秩序和药品使用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行为的规制;再次,药物侵权是指缺陷药物造成生命健康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体现在产品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
    • 周鑫淼
    • 摘要: 随着疫情防控经验的积累和新冠疫苗接种的快速推进,新冠肺炎疫情从整体上进入了常态化防控的新阶段。疫情对人们就医用药的模式和观念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后疫情时代药品安全至关重要,应当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的法律治理与社会治理,更好地落实药品企业等相关主体的责任,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 陈宇静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药类犯罪条款的修改值得关注,不仅加强了与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衔接,更使“假药”“劣药”的定义回归本质,符合生活常识和社会公众认知,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同时,严打真正害人的假药而保障大众的生命健康、用药权益,充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杜宇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141条、第142条第2款直接删除,这极易被理解为假药、劣药认定标准与《药品管理法》分道扬镳。然而,如果彻底抛弃前置法上的认定基准,不但会丧失判断上的专业性、思考上的经济性、证据上的可转换性等诸多实益,而且会进而损伤法秩序的统一性与融贯性。因此,不能将这一删除理解为“绝对不能依照”,而应理解为刚性挂钩的解除,其并不妨碍司法操作中对前置法标准的参照,亦为刑法赢得相对化判断的空间。同时,现行《药品管理法》上所确立的假药与劣药两分模式,仍然存在概念竞合、具体类型混同等弊端,需要在特别规范与普通规范的意义上重新审视和处理;对增设《刑法》第142条之一的理解,也需在前置法与保障法的协同意义上加以把握c在此脉络上,《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概念的结构性调整,以及将拟制型假药与劣药加以剥离并置入其第124条予以规制的做法,势必导致《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制半径的收缩,也势必要求面向《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设置新的保障性规范。这正是增设第142条之一的根本动机。而潜藏其后的规范意图,则在于公众健康生命法益与药品管理秩序法益的分离与纯化。但遗憾的是,这一努力难言成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的立法设定,不仅使前置法上的法益分离与纯化效果无法在保障法上坐实,而且会带来局部体系紊乱、司法认定困难等弊端。同时,第142条之一也未对被剥离的秩序违反行为形成完整覆盖,进而可能形成新的法律漏洞;本次修法还新增了对故意提供假药、劣药行为的处罚,使药品犯罪的规制链条向后端延展,但仍未形成全流程、闭环式的周延规制。对此两款规定而言,如何理解“明知”“使用”及犯罪主体等问题,仍然存在进一步澄清的余地。
    • 杜宇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141条、第142条第2款直接删除,这极易被理解为假药、劣药认定标准与《药品管理法》分道扬镳.然而,如果彻底抛弃前置法上的认定基准,不但会丧失判断上的专业性、思考上的经济性、证据上的可转换性等诸多实益,而且会进而损伤法秩序的统一性与融贯性.因此,不能将这一删除理解为“绝对不能依照”,而应理解为刚性挂钩的解除,其并不妨碍司法操作中对前置法标准的参照,亦为刑法赢得相对化判断的空间.同时,现行《药品管理法》上所确立的假药与劣药两分模式,仍然存在概念竞合、具体类型混同等弊端,需要在特别规范与普通规范的意义上重新审视和处理;对增设《刑法》第142条之一的理解,也需在前置法与保障法的协同意义上加以把握.在此脉络上,《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概念的结构性调整,以及将拟制型假药与劣药加以剥离并置入其第124条予以规制的做法,势必导致《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制半径的收缩,也势必要求面向《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设置新的保障性规范.这正是增设第142条之一的根本动机.而潜藏其后的规范意图,则在于公众健康生命法益与药品管理秩序法益的分离与纯化.但遗憾的是,这一努力难言成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的立法设定,不仅使前置法上的法益分离与纯化效果无法在保障法上坐实,而且会带来局部体系紊乱、司法认定困难等弊端.同时,第142条之一也未对被剥离的秩序违反行为形成完整覆盖,进而可能形成新的法律漏洞;本次修法还新增了对故意提供假药、劣药行为的处罚,使药品犯罪的规制链条向后端延展,但仍未形成全流程、闭环式的周延规制.对此两款规定而言,如何理解“明知”“使用”及犯罪主体等问题,仍然存在进一步澄清的余地.
    • 张万福; 李义平
    • 摘要: 在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人们的健康需求和安全意识也有了较大的提升.为了严格履行药品监管的法定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药品监管部门必须明确界定劣药的范围,使之在具体的监管实践中既具有可操作性又符合法律的规定性,并能在工作中结合实际,采取合法的监管措施,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从而促进药品监管部门规范执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为药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 於红焰; 屈波; 宋民宪; 杨男
    • 摘要: 本文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关键词进行了字面和体系解释,围绕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对安全性和有效性影响的判断原则,结合2013~2018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药饮片抽检不合格公告品种和《中国药典》收载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检验项目进行了关联分析,提出了对安全性、有效性影响的主要分类和判断原则,并列举了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
    • 张炜敏; 黄清泉; 梁静; 杨青云; 乔涵; 黄宝斌
    • 摘要: 目的:为药品检验机构等相关单位落实《药品管理法》,规范高效开展假劣药认定检验提供参考。方法:通过对比研究、文献研究和政策分析,从假劣药定义、认定依据等方面的变化,分析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认定检验的影响,以及假劣药认定检验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落实《药品管理法》做好假劣药认定检验的建议。结果: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重新定义缩减了形式而增加了实际内容,对假劣药认定依据仅原则性规定应当载明检验结论,相关行政责任条款实施中要求判断是否属于假劣药,这都为假劣药认定检验带来了挑战。并且,假劣药认定检验实践中存在机构之间衔接协作制度机制不健全、药品检验机构相关功能定位未明确、受技术能力不足和样品不合规等条件限制、检验结论出具及收费和经费保障要求需进一步明确等问题。结论:建议明确药品检验机构关于假劣药认定检验的定位分工,完善药品检验机构之间的协作及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明确假劣药认定检验受理、结论出具和使用、收费及经费保障相关要求。
    • 张炜敏; 黄清泉; 成双红; 黄宝斌
    • 摘要: 目的:梳理分析假劣药认定检验研究现状和存在的薄弱环节,为下一步完善假劣药认定检验工作及开展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方法:采取系统综述的方法,对2010~2020年发表的假药、劣药检验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结果与结论:关于假劣药认定检验的研究报道不多,关于技术方法方面的内容相对较多,制度机制研究相对较少。做好假劣药认定检验工作,除了需要药品检验机构积极开发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升假劣药认定检验能力之外,还需要加强制度机制方面的研究,完善假劣药认定检验相关法规制度,明确检验报告在认定假劣药中的法律作用,健全药品检验机构之间的协作及与药监部门、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共同提升假劣药认定检验的效率和效果。
    • 张平; 宋健; 罗定强; 丁雯; 张若铂
    • 摘要: 本文以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饮片标准、检验项目、饮片生产特点、执法难点为研究内容,通过关联性分析统一辖区内中药饮片监管处罚方式。提出了中药饮片根据检验结论应定性为假药还是劣药,以及属于劣药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判定依据与处罚标准。解决中药饮片监管尺度不统一问题,正确适用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中药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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