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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1024篇,主要集中在舞蹈、戏剧艺术、音乐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2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957篇;相关期刊354种,包括大众文艺(科学教育研究)、大众文艺、文艺生活·文艺理论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全国副省级城市文化馆论坛等;舞蹈作品的相关文献由906位作者贡献,包括隆荫培、聂乾先、刘海茹等。

舞蹈作品—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23 占比:17.10%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4957 占比:82.88%

总计:5981篇

舞蹈作品—发文趋势图

舞蹈作品

-研究学者

  • 隆荫培
  • 聂乾先
  • 刘海茹
  • 李炽强
  • 乔志友
  • 于平
  • 冯双白
  • 吴健华
  • 唐文洁
  • 张晓明

舞蹈作品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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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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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舞蹈作品《唐宫夜宴》火爆出圈;《只有河南戏剧幻城》开城,引领全新戏剧演艺;《洛神水赋》水下舞蹈还原洛水神女的姿态,婉若游龙、翩若惊鸿……2021年,河南在文化创新上卯足了劲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网友大呼“河南文化走进觉醒年代”。
    • 刘晓真
    • 摘要: 本文从“实践性”的角度阐析舞蹈评论的对象及过程。舞蹈评论首先要认识和把握舞蹈的特性,进而掌握如何评论舞蹈,以上涉及“识”和“述”的关系。舞蹈评论的前提是认识和把握身体语言,由家庭、族群(社会)和审美(专业)三条养成路径打通舞蹈评论对象与文化土壤之间的内在联结。在此基础上,舞蹈评论者需要在不同的视角和方法下对舞蹈进行描述和阐释,通过细节来提炼意义。最后,流行的概念或者理论并不一定达成有效的评论,舞蹈评论者要释放艺术感受力,寻找到合适的文字语言去抵达舞蹈的审美奥秘。
    • 夏天
    • 摘要: 舞蹈创作不仅需要舞者的优美舞姿和专业的知识,更需要舞者赋予舞蹈作品活力,对其倾注感情,让每一支作品都拥有生命力。要求舞者创作的舞蹈动作又没、连贯且富有律动感,主要是为了迎合大众的审美。想要评判每支舞蹈的创作水平,需要从两个大的方面考量。比如,主要从表演舞蹈的方式、审美角度和舞蹈表现的类型,分析具象化为肢体语言、音乐结构、精神层面和情感表达等层面分析。首先就是看舞蹈能否吸引到社会人群,也就是常说的观众。
    • 崔玉洋
    • 摘要: 舞蹈与音乐一直互为姊妹艺术,舞蹈艺术自诞生之初就与音乐相伴而生。舞蹈是以动态视觉感受为主的艺术形式,音乐则是对舞蹈在静态听觉体验上的重要补充,两者往往以"合二为一"的形式展示。舞蹈与音乐既高度融合,又各自独立发展。至现代,虽有极个别的无伴奏舞蹈,但音舞共存一直是舞蹈发展的主流。不仅如此,优秀的舞蹈音乐能够提升舞蹈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
    • 崔岩
    • 摘要: 春晚是舞蹈艺术走入大众视野的重要平台。春晚舞台对舞蹈作品的艺术水准、审美导向以及社会意义有极高的要求:既要具备观赏价值、陶冶观众情操,又能展现中国的民族精神和时代风貌。透过春晚舞蹈,我们不仅能察觉大众舞蹈艺术的审美走向,还能体会到舞蹈中所传递的时代精神和民族文化。
    • 张钰芸
    • 摘要: 关于舞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在我国一直属于一个空白领域,2021年11月11日,对《著作权法》做第三次修改时,也并未对舞蹈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等重要权利进行规定。在对我国舞蹈作品的法律保护上,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将演出组织者规定为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编导、编剧、作曲者等享有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舞蹈作品的表演者、服装师、化妆师、舞美设计师、声音设计师等参与了艺术性活动的人员、播放平台作为邻接权人对舞蹈作品享有权利。
    • 李毅
    •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对精神文化的追求也越来越高。舞蹈艺术是当前人们最喜欢的一种表演艺术,其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题材,能满足不同人群的精神文化需求。现实题材舞蹈是舞蹈艺术作品中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其可以结合现实状况,通过舞蹈的方式呈现出来,更加贴近人们的实际需求。对此本文以现实题材的舞蹈作品创作为主题进行研究分析。
    • 薛砚凝
    • 摘要: 舞蹈艺术的迅速发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充分不完善之间的矛盾,会在实践中带来著作权纠纷。文章以杨丽萍诉云海肴餐厅一案为视角,分析我国著作权规定的独创性、舞蹈作品侵权责任的构成以及现阶段存在的不足,以此来促进我国对舞蹈作品著作权的重视和保护。
    • 何敏; 吴梓茗
    • 摘要: 单个舞蹈动作因其作为客观事实,保护范围难以厘定,且作为他人后续创作舞蹈作品的基础要素,无法独立体现作者的创作意图,故不宜脱离公有领域而另行获得版权保护。从国际条约规定与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舞蹈作品应当以编舞者的动作设计作为表达的核心要素,判断两部舞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也应将动作比对置于首位,不应混淆舞蹈作品与视听类作品各自的保护范围。同时,判断舞蹈作品是否被非法利用要以连续而非孤立的动作设计的比对结果作为判断依据,这要求侵权人不但要按照动作在原作品中出现的先后顺序对不同动作加以有序编排,且其利用方式必须能完整或实质性地再现动作与动作之间切换时所产生的流动感。
    • 马求娟
    • 摘要: 戏剧舞台艺术是一门综合性的艺术。它由多个艺术门类组合而成,各个艺术门类自然融合、相辅相成,从而构成和谐的舞台艺术效果,其中包括表演、置景、灯光、音乐、音效、多媒体、服饰、化妆、道具等,舞台服饰就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舞蹈服饰包含舞蹈演出时演员的所有穿戴衣物、饰品,它是角色外部造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形象、具体地表现人物的年龄、职业、性格等特征,也能体现一些时代、民族特色,还能为剧情作适当铺垫,还可以突出不同舞蹈作品的艺术个性。舞蹈服饰并不等同于日常生活中人们简单的穿衣打扮,而是以生活为基础、为原型,加以提炼、修改和升华,设计、创造出符合舞台角色年龄、职业、性格等特征,符合艺术作品时代、民族特色的服饰艺术品。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运用虚拟、夸张的表现手法,避免与日常生活服装雷同,使得舞蹈作品失去艺术表现力、感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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