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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

邻接权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38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82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619篇;相关期刊240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与社会、中国版权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一届全国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发展论坛等;邻接权的相关文献由386位作者贡献,包括毕文轩、袁博、冯晓青等。

邻接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82 占比:6.36%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3%

专利文献>

论文:5619 占比:93.60%

总计:6003篇

邻接权—发文趋势图

邻接权

-研究学者

  • 毕文轩
  • 袁博
  • 冯晓青
  • 刘强
  • 刘波林
  • 张伟君
  • 沈仁干
  • 蓝纯杰
  • 何睿
  • 刘板盛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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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曾梦媛
    • 摘要: 人工智能相关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在近几年已然成了学者热议的焦点。本文将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争议为核心,梳理现有争议的焦点及其逻辑路径,试图从争议中反思现有技术以及制度框架下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最佳模式。
    • 摘要: 1.本刊所发表的作品均为作者观点,并不代表本刊的立场和观点。2.文章著作权,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属于作者。凡是发表在《北方交通》杂志上的作品,除另有约定外,作者均不收取任何费用。3.稿件自录用之日起,其专有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表权、发行权、数字化发行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数字化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音视频制作发行权、数字版式设计权等著作权和营销权,以及上述权利的邻接权即长期无偿授予本刊,同时许可本刊转授第三方使用。
    • 李凤琴
    • 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版式设计权保护制度与英国模式类似,作为出版者的一项重要邻接权,其发挥的实际效果却较为有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版式设计的独创性要求、版式设计能否脱离出版的内容而存在、版式设计权归属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版式设计权来源于出版者对其编排的作品所投入的劳动和成本,而非对版面编排的独创性表达,因此其保护不应当类推适用作品的独创性要件。不管是文本版式设计还是图文版式设计,出版者仅针对同一作品的出版版本享有专有权。当出版者与实际版式设计人不一致时,应当采取投资与效用原则,而非创作原则确定版式设计权的归属,建议通过扩张性解释出版者概念,以使出版者以外的人能够成为版式设计权的主体。
    • 张钰芸
    • 摘要: 关于舞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在我国一直属于一个空白领域,2021年11月11日,对《著作权法》做第三次修改时,也并未对舞蹈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等重要权利进行规定。在对我国舞蹈作品的法律保护上,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将演出组织者规定为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编导、编剧、作曲者等享有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舞蹈作品的表演者、服装师、化妆师、舞美设计师、声音设计师等参与了艺术性活动的人员、播放平台作为邻接权人对舞蹈作品享有权利。
    • 摘要: 1.本刊所发表的作品均为作者观点,并不代表本刊的立场和观点。2.文章著作权,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属于作者。凡是发表在《北方交通》杂志上的作品,除另有约定外,作者均不收取任何费用。3.稿件自录用之日起,其专有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表权、发行权、数字化发行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数字化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音视频制作发行权、数字版式设计权等著作权和营销权,以及上述权利的邻接权即长期无偿授予本刊,同时许可本刊转授第三方使用。
    • 摘要: 1.本刊所发表的作品均为作者观点,并不代表本刊的立场和观点。2.文章著作权,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属于作者。凡是发表在《北方交通》杂志上的作品,除另有约定外,作者均不收取任何费用。3.稿件自录用之日起,其专有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表权、发行权、数字化发行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数字化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音视频制作发行权、数字版式设计权等著作权和营销权,以及上述权利的邻接权即长期无偿授予本刊,同时许可本刊转授第三方使用。
    • 余博
    • 摘要: 二次创作是互联网分众传媒时代的必然产物,与其伴生而来的侵权问题、合理使用限度问题、是否可权利化问题,给立法、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挑战。其原由在于我国立法所确立的作者权体系过于强大,这种立法上的偏移导致作者与使用者之间存在法律地位失衡、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通过二次创作权利化可以缓和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为二次创作者的创作行为提供足够的合法性预期与创作、传播激励,为实现著作权法目的、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 林智涌; 杨雪梅; 李海银; 季泽羽
    • 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人工智能创作物也应运而生,其问世和发展丰富了人类的精神文明世界。为了进一步开发人工智能创作物,我们需要为人工智能创作物争取著作权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既鼓励创作动力,又平衡各方利益。但是在现阶段,学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仍然存在争议,分别是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主体归属性和其客体独创性问题。面对这两大争议,本文提出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争议的两个保护模式,分别是邻接权保护模式、“孤儿作品”保护模式。
    • 摘要: 1.本刊所发表的作品均为作者观点,并不代表本刊的立场和观点。2.文章著作权,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属于作者。凡是发表在《北方交通》杂志上的作品,除另有约定外,作者均不收取任何费用。3.稿件自录用之日起,其专有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表权、发行权、数字化发行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数字化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音视频制作发行权、数字版式设计权等著作权和营销权,以及上述权利的邻接权即长期无偿授予本刊,同时许可本刊转授第三方使用。
    • 李文博
    • 摘要: 文物修复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实质是修复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其核心问题在于判断修复成果是否具备独创性。借助独创性层次理论可以科学建构作品的概念,却得出文物修复成果不可认定为作品的结论,引发狭义著作权难以保护文物修复成果与修复方智力劳动之困境。尝试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版权的立法制度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分析引入制版权的正当性,从词义、制版权建构的法律关系等角度考察,可将其纳入邻接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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