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971篇,主要集中在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51篇、会议论文20篇、专利文献388篇;相关期刊472种,包括法制与社会、法人、集团经济研究等;
相关会议20种,包括第十届沈阳科学学术年会、2013年JMS第十届中国营销科学学术年会暨博士生论坛、2013《中国工业经济》青年作者学术研讨会暨新经济环境下工业经济改革与发展论坛等;股东权益的相关文献由1035位作者贡献,包括陈生、张翠荷、裘冬东等。
股东权益
-研究学者
- 陈生
- 张翠荷
- 裘冬东
- 刘安民
- 卞芙蕖
- 吴涛
- 杜文曌
- 梁杰
- 殷苏
- 等
- 胡艳丽
- 陈君宁
- 陈瑜
- 陈艳
- 万怡
- 于杨曜
- 何建
- 何玉萍
- 余文君
- 冯莉
- 刘勘
- 刘占强
- 刘春池
- 刘晓娜
- 刘秋艳
- 刘镇
- 叶春明
- 周梅妍
- 周瑞俊
- 唐国平1
- 唐萌
- 姜巍巍
- 孙国忠
- 尤文利
- 崔朝晖
- 应锦媛
- 张华
- 徐晓敏
- 徐萍
- 房振武
- 曾祥高
- 朱畅
- 李婉越
- 李彤
- 李志雄
- 李金泉
- 李锦
- 杨凤清
- 杨鹿君
- 殷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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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慧敏;
罗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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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展能力作为企业维持较好经营状态的衡量指标,是企业能否适应新形势并成功蜕变的关键因素之一。文章利用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2018年的财报数据,运用财务比率分析法对公司的资产、收入、利润、股东权益四个增长率指标进行纵向和横向分析,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希望能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能力提升有一定帮助,并为其他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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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伯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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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破产法》并未就优先股股东组的表决规则予以规定,在立法上仍存有空白地带,故而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优先股与普通股在票面价值、股息分配以及剩余财产的分配顺位上均存在不同,有必要将两者予以细化分组。以资产负债表作为赋予股东以重整计划表决权的判断标准不具有合理性,基于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及其营运价值使股东所持股份在重整程序中仍具有经济价值,而股东所持股权应属《破产法》第85条第2款所规定的“出资人权益”的真实含义。立法者仅在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影响优先股股东自益权时才赋予其表决权。在制度构架上,应从优先股股东组的表决模式、决议生效要件以及救济途径三方面进行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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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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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分置问题一直是这几年我国股票市场讨论的主题。本文以坚瑞沃能为研究对象,采用案例分析法和比率分析法相结合的方式探究大股东减持事件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本文首先介绍了坚瑞沃能大股东减持的过程;其次深入剖析了大股东减持的内部本质原因;再者从法律层面和经济层面分析了大股东减持行为对中小股东产生的影响;最后,针对大股东减持行为,本文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加强外部监管,从而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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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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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上市公司重整中保留股东权益,不违背破产法基本原则,体现了上市公司的运营价值,具有正当性。针对股东权益调整问题,实践中已出现多个区分调整的案例,但均拘泥于既有规范,仅对股东的具体、特定滥权行为作出处理,未能建立一般性的区分调整规则。基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股权结构,结合损失合理分担、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和控制权私人利益的理论支撑,在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应建立起以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权益区分调整为原则的调整模式,由控股股东承担更多的损失,个案中根据控股股东的控制权行使行为作出判断,仅在控股股东无过错时例外性地不作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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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澍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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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我国经济领域接受许多经济制度与投资方式。而隐名投资就是外来品。隐名投资实际上是借用他人的真实姓名隐去自己的真实姓名为特征,与正常的投资的方式不一样,一旦遇到纠纷等问题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如何保护出资人的权益,这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都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新出台的《九民纪要》中对隐名股东的认定及隐名股东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的回应意味着对隐名投资名义上的合法化,但是对于我国所有的法律解释都过于笼统,并没有针对具体的问题出此对策,实际操作起来十分不易。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而不加控制则很可能造成经济泡沫,所以如何保障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讨论,本文将对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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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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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在许多房地产合作项目中,由于合作各方的企业文化、管理模式和决策方式等的差异,容易在合作中出现纠纷,导致公司出现僵局,项目无法顺利进行,如在公司设立之初,厘清合作各方诉求,从事前预防和事后解决角度合理设计,在章程制定时考虑出现僵局的各类情形,并将对应的解决方案进行巧妙设计,合理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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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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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几年,因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虚化,缺少完整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造成了损害中小股东经济利益的事件不断出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这也是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充分发挥投资和融资功能的根本,但是在目前实际情况,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探讨了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公司治理中的股东权益被侵害的类型,并分析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同时对股东权益保护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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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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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各种各样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推动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但企业股东纠纷事件数量也日益增多。针对这一情况,我国颁布了《公司法》,为企业的战略发展决策、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指引,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企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本文主要介绍保护企业股东权益的必要性,结合我国《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提出科学可行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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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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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作如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实务中,我国各地方法院已就“如何界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基本达成统一观点,即“公司与该唯一股东的财产混同与否”.本文以一起真实案件作引,进而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等进行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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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盛达资源拟发行股份收购猪拱塘铅锌矿采矿权。盛达资源公告,上市公司拟以13.10元/股,向交易对方董赢、柏光辉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贵州鼎盛鑫72.50%股权,贵州鼎盛鑫核心资产为其持有的赫章鼎盛鑫80%股权,赫章鼎盛鑫核心资产为其拥有的猪拱塘铅锌矿采矿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贵州鼎盛鑫间接控制赫章鼎盛鑫80%股权,进而间接享有赫章鼎盛鑫58%的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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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肇煌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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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市公司重整制度是一国经济繁荣稳定的重要保障,对股东权益的限制与保护是上市公司重整的关键环节.在公司重整的效率与公平两大价值目标统率下,股东在重整程序中有权依照特定规则参与重整谈判、分得重整剩余.清算程序中股东控制权消灭,然而重整程序中股东享有一定程度的重整控制权.由于股东的分配顺序在债权人之后,重整程序中股东相对于债权人居于从属地位,这构成了绝对优先权规则的基础.相较于完整的规则体系的设想,我国现行立法存在诸多缺失,而实践中行政力量的深度介入造成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除了完善现行立法,还需要构建职业共同体、培育市场力量,从而纠正扭曲的重整价值分配,实现真正的市场化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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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晓玲
- 《第十届沈阳科学学术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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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保护股东权益方面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迄今为止还没有规定如何在公司并购中直接保护股东权益的条款,并购合同是有益的补充,是实现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途径.并购合同应包括下述内容:收购方应对收购的相关信息作充分披露;按比例接纳条款;价格平等条款;强制收购要约制度;"一致行动人"规则等.实践中应加强对并购合同相关制度的锤炼和斟酌,不断提高其法律意义,积累经验,以期成为相关立法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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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淳
- 《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20周年纪念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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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几乎每一个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都引起证券市场的关注,重整上市公司的债权人、控股股东、中小股东甚至地方政府等利益相关方之间激烈的利益博弈局面,更是屡屡见诸报端.通过介绍资不抵债情形的控制权归属、破产重整中股东管理与控制权的变异、绝对优先原则缺失下的股东权益调整三种情况下的股东权益变异情况,认为上市公司虽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主要是无担保债权人)却并未据此获得话语权。公司、证券法律法规以及相应行政规章赋予了股东对重整进程事实上的干预权,甚至控制权。《企业破产法》的制度缺陷又使得股东通过剥夺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成了重整程序最大的受益者。股东应对公司治理不当负有责任,小股东利益也与公司长期利益、破产制度的目标具有不一致性,中小股东保护不应成为破产重整的制度追求。重整中的上市公司也不应被设计为大股东与小股东的角力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才是破产制度追求的目标,至于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恩怨纠葛,应留待公司法通过完善公司内部程式和事后责任追究机制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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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 Xin;
关鑫;
GAO Chuang;
高闯
- 《2013《中国工业经济》青年作者学术研讨会暨新经济环境下工业经济改革与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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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复杂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单单依靠“股权控制链”分析范武难以克服终极股东的隐蔽性问题,并且还会造成实证分析结果和研究结论与现实世界发生背离.“社会资本控制链”分析范式的引入将有助于解决此类问题,并引领终极股东控制问题的研究回归真实世界.本文在对终极股东控制权及其社会资本进行了清晰界定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了终极股东社会资本对控制权的作用机理.以信任和各种形式社会连带为核心的终极股东社会资本,不仅帮助其有效地节约和缓冲了与诸多控制权相关方之间的交易费用,还顺畅了它们之间信息交流,增进了它们彼此间的沟通了解,促进共同愿景的建立,并进一步增强它们在决策与行动过程中的一致性,由此持续获取和强化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剩余控制权、决策控制权以及经营控制权,最终实现其终极控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