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股东权益变异

摘要

自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几乎每一个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都引起证券市场的关注,重整上市公司的债权人、控股股东、中小股东甚至地方政府等利益相关方之间激烈的利益博弈局面,更是屡屡见诸报端.通过介绍资不抵债情形的控制权归属、破产重整中股东管理与控制权的变异、绝对优先原则缺失下的股东权益调整三种情况下的股东权益变异情况,认为上市公司虽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主要是无担保债权人)却并未据此获得话语权。公司、证券法律法规以及相应行政规章赋予了股东对重整进程事实上的干预权,甚至控制权。《企业破产法》的制度缺陷又使得股东通过剥夺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成了重整程序最大的受益者。股东应对公司治理不当负有责任,小股东利益也与公司长期利益、破产制度的目标具有不一致性,中小股东保护不应成为破产重整的制度追求。重整中的上市公司也不应被设计为大股东与小股东的角力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才是破产制度追求的目标,至于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恩怨纠葛,应留待公司法通过完善公司内部程式和事后责任追究机制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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