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认定
主体认定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1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预防医学、卫生学、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3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10555篇;相关期刊74种,包括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2007年全国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暨全面加强医院管理与医疗服务学术研讨会、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等;主体认定的相关文献由142位作者贡献,包括伊冰茜、周军、庞玮等。
主体认定—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555篇
占比:99.05%
总计:10656篇
主体认定
-研究学者
- 伊冰茜
- 周军
- 庞玮
- 杨遂全
- 王单媛
- 邢烨
- 马艳君
- 马迎春
- 丁丽莹
- 丁晓冰
- 万光明
- 付强
- 何翔
- 侯馨远
- 兆丰
- 冷铁勋
- 刘定伟
- 刘洪卫
- 刘颖
- 卜文
- 卢毅
- 叶再春
- 叶聚隆
- 叶萍
- 叶镝
- 吉红
- 吴友明
- 吴发水
- 周晓
- 唐保良
- 姚文
- 娄丛英
- 孔维生
- 孙利平
- 宁东升
- 宗雪丽
- 尹口
- 尹岩通
- 崔哲
- 庞世之
- 廖梅
- 张仕国
- 张宗利
- 张少林
- 张晓美
- 张晨
- 张洋
- 张翅鹏
- 张蔷
- 张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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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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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据悉,《规定》共20条,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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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诗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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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人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市场化的重要方向之一。在现有法律规范下,这种智能交通方式必然会给法律责任划分带来诸多挑战。我国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态度十分明朗,这为其研究和发展提供了优越、便利的条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该领域内理论研究和立法进度相对落后。为抢占科技高地,争取商业利益,我国应在借鉴国际相关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无人驾驶汽车法律立法方向确立相关法律,以促进我国无人驾驶汽车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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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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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年9月29日,山东省商务厅发布《关于2022年度山东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子商务主体的公示》公告,艾多美(中国)有限公司荣获山东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认定。这是继2021年11月艾多美(中国)有限公司获山东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后,再次获得的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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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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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网约车服务发展迅速,为大众出行提供极大便利。但是,网约车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问题凸显,表现为网约车各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清晰、责任不明确以及权利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应该从加强平台监管力度,明确平台法律责任,厘清各方法律责任等方面为网约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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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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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竞争是经济增长、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福利提高的重要动力.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多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支配地位行为的前提是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执法机构需要首先明确相关市场,然后对经营者在相应的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进行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相关问题的说明有助于限制非法垄断,鼓励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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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君;
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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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中,对驾车参与聚众斗殴能否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以及在公共场所驾车聚众斗殴的数罪形态、入罪主体认定及涉案车辆处置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本文重点就上述问题展开讨论。一、车辆能否解释为聚众斗殴中的“械”车辆能否成为聚众斗殴中的“械”,在什么情况下将其认定为聚众斗殴中的“械”,一直颇具争议。笔者认为,可以将车辆认定为聚众斗殴中的“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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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圣泼;
蒋本虎;
曹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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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水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违法主体合并与分立的情形,给行政违法主体认定造成困难,尤其是针对建筑物、构筑物方面的违法建设主体认定.从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出发,参照民法、刑法及专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水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主体的认定方法进行分析归纳,并以此为基础,通过案例分析,针对租赁及转租、产权转让、在建工程违法、共同违法等情形的主体认定进行分析,并进行了方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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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强;
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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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认定需要实质审查,不能将"受益人"这一概念局限于人身保险中,应当注意部分具有财产、人身混合类型的保险如交强险中,交通事故伤者当属保险诈骗罪中的实质"受益人";第三者责任险则是一种责任保险利益,投保人投保该险种不限于其自身的责任利益,还包括机动车实际驾驶人等一切有可能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保险诈骗罪中"被保险人"应当涵盖"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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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辉
-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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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卡以其能够透支消费取现的功能使社会成员免遭假币的骚扰和携带大量现金的不便,一方面给社会成员的交易提供了便捷、安全的服务;但是另一方面在个人利益和贪欲的驱使下,又使许多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不择手段地扰乱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给个人、社会造成的极大的损失。为此,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可以说对恶意透支犯罪行为起到了有效的打击和防范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法律时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辨别和明晰,本文拟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认定问题展开粗浅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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