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诈骗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38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77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10948篇;相关期刊226种,包括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犯罪研究、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等;信用卡诈骗的相关文献由436位作者贡献,包括范豫、叶萍、姚晓红等。
信用卡诈骗—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948篇
占比:96.59%
总计:11335篇
信用卡诈骗
-研究学者
- 范豫
- 叶萍
- 姚晓红
- 谢齐亮
- 傅跃建
- 刘丛薇
- 刘晓溪
- 刘洋
- 刘芬莉
- 叶天蔚
- 吕俊玲
- 周艳萍
- 帖俊峰
- 年一丁
- 庞玮
- 康增录
- 张小虎
- 张崇斌
- 张昱泉
- 张爽
- 朱绩新
- 李会彬
- 李伟明
- 李冰
- 李名达
- 李小倩
- 李山峰
- 李莹莹
- 李锦阳
- 杜冰倩
- 杨威望
- 桂亚胜
- 梁敉静
- 植才兵
- 游宇
- 王吉如(图)
- 王吉春
- 王春丽
- 王龙
- 田则亚
- 秦冬杰
- 聂立泽
- 钟丽
- 钟黎
- 陈小东
- 陈延军
- 陈德艺
- 陈斐
- 陈旭
- 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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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了解,湖北省近年经济犯罪高发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法经营、虚开骗税、合同诈骗、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职务侵占等方面。在各类经济犯罪中,非法集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损群体和受损金额占据较大比重。全省开展非法集资陈案化解专项治理,先后从全国20余省市抓获非法集资案件逃犯385人,化解处置非法集资陈案205起,新发案件同比下降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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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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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处分意识本身的概念与内容尚不明确。处分意识必要说以主观标准认定诈骗罪的成立存在不足,反观不要说,在判断财产处分时并不考虑被害人的主观因素,重视了规范判断。处分行为指纯粹事实上的处分,是因果流程的一环,证成处分意识不要说需要结合诈骗罪的不法本质。同时,在罪名区分上,不宜将处分行为视作唯一的区分要件,这扩大了其本身的归责功能,应当将视角前移,注重检视欺骗行为。欺骗行为的内容限于交易上的重要信息;对事物状态的操纵不是欺骗的内容,仅是欺骗行为的预备。在冒用“花呗”“借呗”等案件中,对信用卡(资料)和金融机构的解释应当遵从立法目的,采取功能主义的视角:而非假借形式解释之名,行金融法领域相关规则得以在刑法领域直接转介适用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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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星星;
赵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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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提高人民群众防范电信诈骗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降低全市电信诈骗案件发案率,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到韶山市杨林乡团田村,开展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月活动。此次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阐释典型案例、现场答疑解惑等方式,讲解了“冒充公检法司诈骗”“网上购物诈骗”“代办信用卡诈骗”“中奖诈骗”“网络兼职刷单诈骗”等电信诈骗惯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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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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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卡诈骗不仅违反银行的管理制度,侵犯公私财产,而且会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破坏社会信用环境,使失信人员增多,会对整体社会环境带来极差的风气。所以,在完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银行应加强自身管理,注重和公安机关的合作,才能严肃惩治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分子。同时,我们也要学会保护自己财产,防止信用卡相关信息的泄露,时刻保持警惕心,认真学习关于信用卡诈骗方面的反诈知识,不给信用卡诈骗分子钻法律漏洞的机会,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抵御信用卡诈骗犯罪。文章首先阐述了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现状,然后分析了信用卡诈骗的成因,最后提出了信用卡诈骗的防范措施,以使我们能对信用卡诈骗有更多的了解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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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伟;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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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21年9月,张某向段某推销信用卡。经段某允许,张某使用其美团账号无误,银行没有错付手机中的美团软件登录段某美团账号,帮助段某申请九江银行美团联名信用卡,但未办理成功。后张某发现其手机中的美团软件显示段某账号仍在登录状态,遂在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10日至19日,通过美团免密支付方式使用绑定的段某名下信用卡消费23次,金额共计3520.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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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冲;
常磊雅;
景英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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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卡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信用卡交易出现了违规欺诈等行为,给国家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针对信用卡交易数据量大、特征数多和高度不平衡性(正常样本数量远高于诈骗样本数量)等特性,使得欺诈检测系统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为减少银行和持卡人的损失,提出了一种基于卷积神经网络(CNN)和支持向量机(SVM)相结合的方法,即CNN-SVM法。该模型首先用SMOTE算法对原始数据中小样本进行处理以达到平衡数据的效果,再利用CNN对数据进行隐式特征提取,最后用SVM对提取后的特征数据进行检测。结合实例分析并比较得出:基于CNN-SVM的欺诈检测模型与传统的分类模型相比,有更加精准优良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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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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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型支付方式体现了非现金支付结算的特征,往往涉及多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于网络领域的相关侵财行为,在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会牵涉到刑民交叉的问题,从而增加了案件定性的难度.由于在新型支付方式下支付模式的差异性,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侵财行为在定性上也会存在差异性.在第三方支付领域中,对于获取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后,利用绑定的银行卡获取资金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不涉及绑定信用卡的使用,仅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资金调拨指令的行为,则属于使用欺骗手段使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认识错误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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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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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网络技术与金融领域的不断融合产生了网络移动支付.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不同行为、情节的定性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产生了较大的争议.网络移动支付产生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都是靠计算机程序智能识别完成相关业务操作,其计算机程序实际可以理解为被人赋予了一定识别能力、思维能力的"机器人",可以作为被骗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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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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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实务界忽视信用卡诈骗罪的"有效催收"要素,主要原因在于"有效催收"的本质并未得到精确界定.即使是在本质认定学说的探讨下,"有效催收"也无法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实体型构成要件相提并论.从外在形态界定、规范体系定位、犯罪论体系明定角度来看,信用卡诈骗罪"有效催收"的本质应当是一种前置程序型构成要件.在该本质指引下,"有效催收"的具体认定应遵循以下要求:第一,持卡人必须了解发卡银行催收程序的具体事项,发卡银行不能发出形式化催收程序,这是故意犯罪认识因素的直接要求;第二,对于银行催收程序的前置性法律规范与入罪原理的不合理之处,刑事司法应当确立独立性判断方法,对信用卡诈骗罪催收程序的方式、主体、时间、次数以及形式等时空要素作出单独规定,合理区分信用卡欠款行为的一般民事违法性与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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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丽娟
-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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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发卡总量大幅上升,信用卡的作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已经在大中城市中,渐渐占据了重要地位,逐渐取代了原有的现金支付的形式。信用卡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渐渐改变着人民的传统消费观念,对已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制度的不健全、管理的滞后、发展的不均衡,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随之而来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量也呈现了大幅增加。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应当采取严格认定的原则。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人应当是具有特定权利义务的持卡人,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主体。恶意透支与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同、危害后果不同的特点,对恶意透支与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不应同一尺度定罪量刑,建议对恶意透支行为单独定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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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倩
-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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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在信用卡经济繁荣的背后却呈现出信用卡犯罪数量的成倍增长,其中又以恶意透支最常见。截至2009年末,全国的信用卡透支余额达2457亿元。相应的,2010年度,朝阳区检察院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比2009年度增长了6倍。基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办理此类案件之多及对此类案件中相关问题认定之难,引发笔者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简称该类犯罪)的反思和质疑。从基础法律关系、被害人过错、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四个方面阐述了犯罪圈应当缩小的必要性,并从银行、媒体、司法机关等方面采取减小犯罪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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