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原子数
碳原子数的相关文献在1964年到2022年内共计195篇,主要集中在化学工业、化学、石油、天然气工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9284篇;相关期刊120种,包括中学化学、中学生数理化(高二高三版)、内江师范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6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七届知识产权论坛 等;碳原子数的相关文献由240位作者贡献,包括大桥美保子、板谷修司、周保学等。
碳原子数—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9284篇
占比:99.37%
总计:29469篇
碳原子数
-研究学者
- 大桥美保子
- 板谷修司
- 周保学
- 多梅尼克·桑福里波
- 崔小明
- 弗兰克·波诺默
- 张勇
- 张腊腊
- 李升宪
- 汪振道
- 田井温子
- 穆玉鹏
- 罗功举
- 罗道夫·耶泽
- 邹立壮
- Bao-tong Zhuang
- CHUNG Keng H.
- Gerd Collin
- HSU Chang Samuel
- Hai-tao Jiang
- Kurosawa
- Osamu
- SHI Quan
- T.Miyazawa1
- XU ChunMing
- Xiao-ge Duan
- YANG BaiBing
- Yan-xin Wu
- ZHAO SuoQi
- Zheng-xu Cai
- 严红艳
- 井上尊之
- 付可鹏
- 任亚鹏
- 伊田领二
- 伍青
- 何品昌
- 何绪华
- 何花
- 余清亮
- 佟雨臣
- 俞槐根
- 倪志刚
- 兵藤伸二
- 冯以健
- 况成宏
- 刁长军
- 刘世伟
- 刘丙武
- 刘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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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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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学们初次接触有机化合物知识,对同系物、同分异构体的概念经常混淆,表1就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同系物:同系物的对象是有机化合物,属于同系物的有机物必须结构相似,在有机物的分类中,属于同一类物质,通式相同,化学性质相似,差异是分子式不同,相对分子质量不同,在组成上相差一个或若干个CH2原子团,相对分子质量相差14的整数倍,如分子中含碳原子数不同的烷烃之间就属于同系物。但碳原子数不同的烯烃和环烷烃不是同一类有机物,不是同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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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文泽;
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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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研究不同碳原子数和分子结构捕收剂对石墨浮选效果的影响,选取8种正构烷、6种芳香烃分别作为捕收剂,进行石墨浮选试验.结果表明,随着捕收剂碳原子数的增大,正构烷、芳香烃的精矿产率均先增大后减小,正构烷碳原子数为13时,精矿产率最大,芳香烃碳原子数为12时,精矿产率最大.在加药量较小时,碳原子数对精矿产率影响较大,在加药量较大时,碳原子数对精矿产率影响较小.在碳原子数相同时比较两类药剂的浮选效果,当药剂含6~10个碳原子数时,芳香烃的捕收效果优于正构烷;当药剂含11、12个碳原子数时,芳香烃与正构烷捕收效果相当;当药剂含14个碳原子数时,正构烷捕收效果优于芳香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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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涉及一种醇催化脱水制烯烃的工艺。更具体地说,本发明涉及一种通过脱水至少一种醇来生产至少一种烯烃的方法,所述至少一种醇的碳原子数在2和6之间,优选地在2和4之间,更优选地,至少一种醇的碳原子数为3,甚至更优选地为2-丙醇,在催化材料的存在下,所述催化材料包括至少一种酸性大孔沸石或主要酸性大孔沸石,优选选自具有BEA 结构、MTW 结构及其混合物的沸石、优选至少一种无机粘合剂、更优选氧化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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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序号:US 10,645,994,B2公开了一种具有轻质鞋底组件的鞋子,该鞋底组件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外底)直接与地面接触,且上表面具有凹槽;第二部分位于凹槽中,由发泡材料组成,由10~100phr的氢化共聚物和10~90phr的乙烯与α-烯烃的共聚物反应制备而成,其中α-烯烃碳原子数不高于20,发泡材料的硬度在25~45 Asker C之间,密度小于0.18 g/c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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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可发泡组合物、泡沫、发泡方法和/或发泡制品,其中包含一种或多种碳原子数为2~6的氟代烯坯,更优选一种或多种碳原子数为3~5的氟代烯桂改性剂组合物,甚至更优选一种或多种具有如下式I的化合物:XCFzR3-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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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涉及一种新型且高性能的聚烯桂系树脂用成核剂,其含有由式(1)表示的化合物。式中,R^1、R^2、R^3、R^4分别独立地表示氢原子、轻基、卤索原子、碳原子数为1-10的烷基、碳原子数为1-10的烷氧基、碳原子数为1-10的烯基,其中烷基或烷氧基中的烷基或烷氧基可以被璇基或氧原子破坏,或可以具有不饱和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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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万杰
- 《2016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七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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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法律法规层面和表达方式层面两个方面,对化学领域中的碳原子数范围是否属于审查指南中所称的数值范围、特定情况下对碳原子数范围进行的修改是否就是修改超范围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经研究后笔者认为,化学领域中的碳原子数范围不属于审查指南中所称的数值范围,特定情况下对碳原子数范围进行的修改,不应按照上述数值范围的判断标准来分析认定,而应当按照马库什权利要求(并列选择法)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