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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化

犯罪化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55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48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556858篇;相关期刊302种,包括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学术研讨会、2009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刑法发展与法制建设等;犯罪化的相关文献由555位作者贡献,包括姜涛、赵秉志、龚红卫等。

犯罪化—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48 占比:0.10%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556858 占比:99.90%

总计:557409篇

犯罪化—发文趋势图

犯罪化

-研究学者

  • 姜涛
  • 赵秉志
  • 龚红卫
  • 付玉明
  • 何恒攀
  • 姜敏
  • 张明楷
  • 李艳红
  • 江奥立
  • 沈玉忠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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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静
    • 摘要: 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呈犯罪化趋势,理论上对未来刑事立法的走向产生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犯罪化或非犯罪化不是立法者主观选择的结果,而是经过一系列立法后必须接受的客观现实。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人们需要保护的法益逐渐增加,而刑法目前还存在漏洞,刑法必须扩大犯罪圈。我国的犯罪化立法符合法益保护原则,并不是情绪性立法,也不违背谦抑性原则。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扩大刑法处罚范围。今后的犯罪化立法应当继续秉持谦抑性原则的要求,通过调整刑罚结构、司法上实行非犯罪化等来维持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间的平衡。
    • 刘娜英
    • 摘要: 在积极刑法观的影响下,《刑法修正案(十一)》体现出一定的激进,诚然,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刑事理论的发展,积极刑法观有其出现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但如何在积极刑法观视野下坚守刑法谦抑性,防止刑事过度扩张,亦是值得深思的问题。为避免犯罪泛化,应通过何种路径,实现对刑法扩张的理性克制,是当下需要探讨的重要课题。
    • 曹超
    • 摘要: 随着生产力发展、社会开放包容程度提升,PUA亚文化进入我国。但是PUA行为日渐背离传入初衷,其反社会性、控制性、技巧性以及所宣扬的价值均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在准确界定PUA犯罪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教唆者和帮助者、实行者的行为应定性为犯罪;入罪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电子证据、书证、物证等;此类案件应定为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涉及现有具体罪名的应当按照现有罪名定罪、量刑,对于现行法律尚未认定为犯罪的行为,适时设立新的罪名,以维护被害人、第三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 李茜; 付玉明
    • 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对代孕行为的规制存在位阶低、效力局限且主体有限等问题;“代孕行为”,应在明确概念和其外延的基础上予以类型化区分,严格界分代孕者的代孕行为与代孕参与人的代孕前置行为。前者从刑法保护目的、个人权益保护,及从刑法体系一致性的考量上,均缺乏刑事不法性。后者具有刑事规制可行性与必要性,故有效治理应依赖于刑法来对之规制,以此达到对代孕行为的一般预防的目的。
    • 曹波; 周宇
    • 摘要: 为精准评价妨害药品管理秩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纠正长期以来存在的用行政处罚代替刑法的不当适用行为,完善药品安全刑法保障,《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新增妨害药品管理罪秉承刑事立法兼顾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理念,体现行刑衔接的立法特点,契合新时代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具备刑事法理的正当根据。本罪的司法适用塑造出刑法典与《药品管理法》共同规制破坏药品管理秩序行为的新格局,理应根据侵害法益种类及其程度的差异,对破坏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作出针对性的精准评价。
    • 尹晓闻; 孙倩倩
    • 摘要: 制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司法犯罪化现象越来越普遍,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非法经营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是制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比较固定化的司法定性,但无论从技术的运行特征来看,还是从行为的违法性来分析,制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很难与现行刑法中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吻合。事实上,网络游戏外挂是一种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原游戏程序的修改,从而增进游戏功能和效率的行为,而慎重适用刑法规范调整网络游戏外挂现象,既能最大限度实现非刑法制度的规范价值,又能更好地体现刑法保障性规范的谦抑性原则。
    • 李栋
    • 摘要: 刑法规制范围的实质扩张才是犯罪化.预防刑法立法扩张并不意味着新法益的创设,而是通过刑法的早期介入实现对法益的前置化保护.预防刑法不是风险理论的特有产物,但是,风险理论在强调对风险的防控上与预防刑法具有一致性.刑法保障人权和维护安全的双重面向应并重,预防刑法正是刑法安全价值的体现.预防刑法自身存在的法治危机如象征性立法、情绪化立法、一罪二罚等风险值得警惕,但不应过度放大.预防刑法的立法扩张应向法益中心主义复归、且不能突破罪责原则.与此同时,在我国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二元违法体系的立法模式下,预防刑法的立法边界应充分考虑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及轻微犯罪分流、出罪机制的有效衔接.
    • 李芬静
    • 摘要: 界明代孕的概念及范围是法律有效规制代孕及相关行为的基础.刑法研究应当区分代孕基础行为与组织代孕等其他附随行为.代孕基础行为应当严格受法律规范,尚无需受刑法的规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组织代孕行为以及其他附随行为具有相当的入罪必要性及可行性,应当合理入罪,增设非法组织代孕罪,强迫代孕罪,非法组织买卖人类生殖细胞罪,非法采集、供应生殖细胞罪等罪名,形成有效规制此类犯罪的罪名体系并配置与罪责相适应的刑罚.由此划定代孕相关行为的犯罪圈,明确刑法的处罚范围,于刑法保护机能中彰显刑法谦抑主义.
    • 王桢
    • 摘要: 药品兴奋剂"促服行为",不仅侵害了体育竞赛的公平秩序,亦对运动员健康、自由、名誉等法益具有严重危害.近年来,国际社会针对该行为掀起了一股犯罪化的浪潮.但是,由于我国刑事立法回应性乏力和专门性缺失的状态,以致目前对该行为仅以行业纪律、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应对,由此使反兴奋剂工作失去了刑法的有力支持,其后果是无法发挥刑法犯罪预防、行为规制、法律保障的功能,从而严重影响了兴奋剂犯罪的治理效果与《反兴奋剂条例》的权威.为了克服以上弊端,同时更加有力地保护运动员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秩序,该行为的犯罪化实为必要.该行为犯罪化后,不仅可以获取刑事立法的象征效果,回应体育行业的保护需求,提升我国体育形象和荣誉,更将完善我国兴奋剂治理的法律体系.
    • 张明楷
    • 摘要: 当今社会发展变化迅速,"日常生活的浪潮(Wellen)将新的犯罪现象冲刷到了立法者脚前";"我们的社会不得不比以前更加依赖于刑罚"。试图以各种理由阻止犯罪化进程的观点,显然不合时宜,因而不可能被立法机关采纳。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立法机关已经通过了10个《刑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都以增设新罪为主要内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也是如此。但是,增设新罪必须贯彻必要性、类型性、明确性、协调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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