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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A

PUA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104篇,主要集中在化学工业、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1篇;相关期刊63种,包括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中国防伪报道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5届环保型水性树脂涂料技术研讨会等;PUA的相关文献由185位作者贡献,包括付鹏志、张丽丽、胡剑飞等。

PUA—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2 占比:69.23%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96%

专利文献>

论文:31 占比:29.81%

总计:104篇

PUA—发文趋势图

PUA

-研究学者

  • 付鹏志
  • 张丽丽
  • 胡剑飞
  • 周闯
  • 杨卓鸿
  • 叶代勇
  • 胡伟
  • 何祖宇
  • 余嘉琪
  • 刘斌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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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曹超
    • 摘要: 随着生产力发展、社会开放包容程度提升,PUA亚文化进入我国。但是PUA行为日渐背离传入初衷,其反社会性、控制性、技巧性以及所宣扬的价值均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在准确界定PUA犯罪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教唆者和帮助者、实行者的行为应定性为犯罪;入罪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电子证据、书证、物证等;此类案件应定为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涉及现有具体罪名的应当按照现有罪名定罪、量刑,对于现行法律尚未认定为犯罪的行为,适时设立新的罪名,以维护被害人、第三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 黄辉
    • 摘要: 近年来,PUA亚文化深受青年大众追捧,由此产生的恶性事件以及违法犯罪屡见不鲜。PUA亚文化在与我国主文化的冲突过程中已经由一种良性文化演变成犯罪亚文化。这种犯罪亚文化具备叛逆性、联结性和畸异性等特征,并会产生反社会危害、反分化危害以及反规范危害,故必须加以防范。PUA犯罪亚文化的形成机理是:外部文化冲突中不良文化的泛滥与基础教育的不足为其形成营造了条件;内部文化冲突中犯罪人的选择偏差与被害人的选择失衡为其形成提供了动能;社会监管与法律制度等规范真空也为其形成提供了便利。为遏阻PUA犯罪亚文化蔓延,必须培养青少年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加强学生的基础教育,增进对心理障碍亚群体的疏导和治疗。同时,也要强化对PUA行业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严惩PUA恶性事件和违法犯罪活动,以降低其对青少年群体的危害。
    • 杨彦楚
    • 摘要: 不法PUA是行为人为建立对他人的精神控制所故意实施的工具性行为以及在精神控制建立后引诱他人进行自我牺牲行为的结合,严重侵害他人法益时,成立犯罪。工具性行为存在构成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制侮辱罪、消除身份化后的虐待罪、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可能。建立精神控制后,被害人沦为行为人的工具。行为人实则支配被害人自我牺牲过程,存在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强奸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的可能。不应基于“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而阻却不法PUA者的责任。
    • 刘海平
    • 摘要: 近年来PUA成为一个热词,尤其是不良PUA所引发的极端事件.然而,PUA背后反映的是整个中国青年的婚恋焦虑和婚恋咨询行业的蓬勃发展.本文首先梳理了PUA这个西方舶来品的历史,然后从性别和阶级的视角出发,通过考察深圳一家PUA公司的培训内容和PUA男性学员的日常实践,分析PUA培训中的两大主旋律"逼格"和"套路"背后的现代恋爱脚本和规训.一方面,PUA学员们学习包装自我,并展示出自己"有钱有闲"的生活方式,从而用文化资本获得自己在婚姻市场上的诱人筹码;另一方面,PUA培训崇尚将亲密关系商品化、约会程式化,通过"有钱有闲"阶层的休闲性消费,来展示文化资本.
    • 陈振乾
    • 摘要: PUA进入中国之初,就与商业行为及互联网紧密结合,成为不良PUA的温床,并演化出以交友恋爱为手段的长线骗财犯罪,业内人士取名为"杀猪盘",这类犯罪危害极大,对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和物质伤害.本文分析了PUA与"杀猪盘"的含义及一般手段,并就如何对"杀猪盘"进行自我防范进行了一定的思考.
    • 摘要: 这两年,“PUA”这个词很热。刨去婚恋层面的含义,“PUA”在普通社交圈中是指一个人很会套近乎,在骗取到你的信任之后采用打压、贬低、洗脑的方式,在情感上奴役你,使你不停付出,以达到他的目的。提起这样的PUA,同样在网上冲浪的爸妈可能会有一种感觉:这不是在成年人社交圈才会出现的情况吗?
    • 李可; 张喆
    • 摘要: PUA对于社会的不良影响日益加剧,但是当前法律对于PUA行为的规制情形并不理想,因此需要对PUA进行行为模式分析、精确行为定性和主观恶性认定,为法律规制PUA提供理论依据.PUA的行为模式由初期的普通社会交际行为逐步发展到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对于PUA的行为危害性分析也需要以PUA的行为阶段为基础.当前法律对于PUA规制困难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行为定性困难、事实调查困难、证据查明困难和法律适用困难四个方面,具体需要以刑行兼理法来对PUA行为进行规制,以处罚网络发布PUA相关信息为规制切入点,以司法惩治PUA具体行为为规制重点,同时结合社会预防作为规制补充,将社会规制和法律一般预防相结合,从而更好地对当前PUA乱象进行更为有效的规制.
    • 李可; 张喆
    • 摘要: PUA对于社会的不良影响日益加剧,但是当前法律对于PUA行为的规制情形并不理想,因此需要对PUA进行行为模式分析、精确行为定性和主观恶性认定,为法律规制PUA提供理论依据。PUA的行为模式由初期的普通社会交际行为逐步发展到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对于PUA的行为危害性分析也需要以PUA的行为阶段为基础。当前法律对于PUA规制困难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行为定性困难、事实调查困难、证据查明困难和法律适用困难四个方面,具体需要以刑行兼理法来对PUA行为进行规制,以处罚网络发布PUA相关信息为规制切入点,以司法惩治PUA具体行为为规制重点,同时结合社会预防作为规制补充,将社会规制和法律一般预防相结合,从而更好地对当前PUA乱象进行更为有效的规制。
    • 胡洁人; 梅书琴
    • 摘要: 近年来,PUA亲密关系中不法行为人利用精神控制致被害人自杀死亡的案例频发,危害严重.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亲密关系中精神控制行为致人自杀死亡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界定模糊,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PUA教程中"教唆自杀"的概念需要进行明确界定.根据我国涉精神控制犯罪的司法现状,结合国外"客观归责理论",可以证成精神控制行为与自杀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参考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和案例,应当适当扩张教唆的内涵,将教唆自杀单列成罪.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规制PUA中"教唆自杀"行为的目的.
    • 张晨
    • 摘要: 尽管普遍认同自杀参与行为应当归罪,现有学说从共犯或正犯两种路径出发却均无法全面回应其入罪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法性的纷争.国内通行的"准共同犯罪说"坚持自杀参与行为的共犯属性且肯认自杀行为与参与自杀行为的独立性,其结论具有可采性.这可以从现行法解释中进行反推.一方面,被害人对自杀及他人参与的同意涉及生命实体法益与人格尊严权利两种基本利益间的冲突与平衡,使一主体在不同领域内的同意具有不同效力;另一方面在最小从属性说下,参与自杀成立独立不法的共犯,实现对《刑法》第232条的全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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