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体系
罪名体系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9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世界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4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46616篇;相关期刊80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民族史学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民族史研究的发展与创新”学术研讨会、2017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等;罪名体系的相关文献由105位作者贡献,包括于志刚、王锐园、曹廷生等。
罪名体系—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6616篇
占比:99.79%
总计:46712篇
罪名体系
-研究学者
- 于志刚
- 王锐园
- 曹廷生
- 于冲
- 何宁生
- 刘敏
- 宋久华
- 张振高
- 张涛
- 李永君
- 郭旨龙
- 魏昌东
- 丁红宇
- 于杨曜
- 仇塍迪
- 任彦君
- 何小勇
- 侯日欣
- 俞飞颖
- 冯春萍
- 刘仁文
- 刘再春
- 刘圃君
- 刘志勇
- 刘志安
- 刘远
- 刘鹏
- 单民
- 吴俊芬
- 吴和平
- 吴锦标
- 周翔
- 商浩文
- 夏向忠
- 寇占奎
- 尤广宇
- 康均心
- 张桂宏
- 张笑宇
- 张萌
- 曹贵乾
- 朱文
- 李卫红
- 李奇
- 李巍
- 李智
- 李海峰
- 李芬静
- 李融
- 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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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浩文;
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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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法律语境下,数据与信息的含义具有同质性。以存储形式为标准,数据可以分为电子化数据与非电子化数据;以主体身份为标准,数据可以分为个人数据、商业数据和政务数据。目前我国刑法对于电子化数据、个人数据和商业数据分别通过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保护,但是存在保护范围重合、依附其他法益、行为类型有限等困境。《数据安全法》的颁行为该困境的突破提供了契机。可考虑将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作为独立的刑法保护法益、根据数据分级分类制度合理确定刑法保护的“数据”对象,设置以“拒不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罪”为核心的罪名体系,构建数据安全刑法保护的合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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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瑞;
李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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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反洗钱罪名体系广义上包括刑法第312条、第191条和第349条等。《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自洗钱入罪,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对国际反洗钱合作的践诺,意义重大。但是实证分析发现,刑法第312条仍是主体罪名,三罪名在司法适用上较为混乱。应当注意从上游犯罪范围和行为方式上区分三罪;自洗钱与他洗钱均为“故意”犯罪,但证明方式不同;第312条是其他两罪的一般法条,法条竞合时应当适用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原则,第191条与第349条不是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关系,法条竞合时应择一重罪处罚;洗钱犯罪无入罪的数额标准,仍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洗钱犯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之间应当兼顾刑罚平衡原则,合理确定各罪名情节严重的司法数额标准;适时重构洗钱犯罪罪名体系,取消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合理调配其余两罪的法定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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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霞青;
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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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面临诸多问题,首先,罪名体系不适应刑罚规制的要求,罪名认定存在障碍,刑事立法应该关注网络犯罪的新特点,逐步改变对无形财产的社会危害性评价标准;其次,关于正犯责任的认定也展现出严苛的一面,刑事追责应该保持审慎之态度,以符合互联网开放、及时、共享之精神;再次,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无论是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还是指定管辖,司法实践中都面临挑战,应当消除理解差异、统一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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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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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界明代孕的概念及范围是法律有效规制代孕及相关行为的基础.刑法研究应当区分代孕基础行为与组织代孕等其他附随行为.代孕基础行为应当严格受法律规范,尚无需受刑法的规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组织代孕行为以及其他附随行为具有相当的入罪必要性及可行性,应当合理入罪,增设非法组织代孕罪,强迫代孕罪,非法组织买卖人类生殖细胞罪,非法采集、供应生殖细胞罪等罪名,形成有效规制此类犯罪的罪名体系并配置与罪责相适应的刑罚.由此划定代孕相关行为的犯罪圈,明确刑法的处罚范围,于刑法保护机能中彰显刑法谦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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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昌东;
张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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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与治理结构的构建,是"中国式"腐败治理理念、智慧、资源与立法技术的结晶.中国特色贿赂犯罪体系的发展,始终围绕扩张犯罪主体类型而展开,由此创立形成的"分体式"发展模式,忽视了对行为类型的重新识别、拓展以及规制对象的有效性等问题.在"分体式"罪名体系中,贿赂犯罪的治理结构以对价关系为基础设定罪名结构;以结果本位为基础设定评价基准;以差异化治理策略为基础设定配刑原则.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面推进,对罪名体系建设原理的代际更新提出了全新要求:在体系建构基础上,应当实现由单一"分体式"立法向"分体+分层"立法的转型,引入行为类型的立法导向;在要件设定基础上,实现从以对价关系为中心向以公权伦理为基础转向的完善;在犯罪治理结构上,实现从"差异式"治理走向"全链条式""同一性"治理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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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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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刑法将金融诈骗罪单独设节作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从而与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形成独立、并列的关系.这种被视为突破刑法立法体例传统的做法引起理论上的争议.肯定金融诈骗罪单独设节的观点从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金融诈骗罪罪群以及便利实务适用等四个方面论证了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否定说的学者认为金融诈骗罪单独设节具有与立法体例不合、立法思路不一、无单独设节之必要以及与境外刑法立法趋势相悖等缺陷从而不应单独设节.本文从金融诈骗罪主要客体、金融犯罪逻辑体系以及刑事立法传统等方面论证了金融诈骗罪单独设节不具有合理性且一一回应了肯定说所提出的观点.本文认为,金融诈骗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其是金融管理秩序的下位概念,金融诈骗罪应当划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分节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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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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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的有组织犯罪与网络犯罪不断融合,由此导致有组织犯罪在纵向链条上、组织结构与组织形式上、暴力性与非法控制性上,以及罪量要素上被网络所"分割",呈现出网络有组织犯罪的"组织"从属性弱化,有组织犯罪异化为"有组织违法",有组织犯罪的"去中心化"、"去组织化"和"产业链条化"、"节点化"同步显现.对此,有必要完善刑法对有组织犯罪的现有评价思路,将犯罪组织特征的"形式化"界定转向"功能化"认定,准确定性"网络黑社会"等网络有组织犯罪;拓宽犯罪组织势力的内涵与外延,实现对犯罪组织上中下游、"网上—网下"、"现实暴力一技术暴力"的全面评价;推动从以制裁犯罪组织为中心的罪名体系设置,转向兼顾对逐渐独立化的犯罪"个体"、犯罪"节点"的刑法防治;推动从以正犯行为为中心转向兼顾对相对独立化的共犯的重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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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广宇;
魏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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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传统的交易型贿赂犯罪的立法体系之外,构建以维护行政伦理道德为立法基础的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立法子系统,是美国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鲜明特色.美国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立法肇因于前置化规制公权滥用行为的需要,其犯罪化根据的实质在于,防范因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职务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而造成的公共利益受到的侵害或者信赖危险.美国法典根据不同权力类型的属性不同,设定了差异化的行为模式与动因条件,设定了四种典型的行为模式.利益冲突罪的立法具有独特的抑止腐败作用,促进了刑法功能的转变,是将积极治理主义理念引入反腐立法体系的标志.探究美国利益冲突罪立法体系的特点,将对我国贿赂犯罪"二元双层式"立法模式的改造具有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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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对于妨害司法罪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历经数次修改逐步呈现“严而不厉”的科学的罪刑配置,但仍然存在罪名定位不合适、罪名体系不完善、罪状表述不精确、刑罚设置不健全的不足之处,值得进一步完善.应当将妨害司法罪定位为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和洗钱罪纳入到妨害司法罪体系;增设帮助脱逃罪、协助组织越狱罪和协助暴动越狱罪;取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并修改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的罪状表述;对涉及证据类的罪名增加罚金刑,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增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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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祥;
融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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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单位贿赂犯罪是指由单位实施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由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的非公务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与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的公务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构成.目前,就我国单位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而言,主要存在着立法结构与罪名体系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在形式层面有悖于刑事立法的协调性,而且在实质层面突破了刑法平等主义与责任主义的价值诉求.因此,有必要在保持"公务—非公务"贿赂犯罪分立制的前提下,完善单位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具体而言,涉及整合相关罪名、扩充部分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以及删去介绍贿赂罪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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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彦君
- 《2017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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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网络中的财产性利益具有多重属性,以至于侵犯网络中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几乎都有两个以上的罪名可以适用,包括财产犯罪和网络犯罪等.在早期,侵犯网络中财产性利益的犯罪案件,按照财产犯罪论处的较多,但是,随着网络中财产性利益的不断增多,财产犯罪保护模式由于存在价值认定难题而有其局限性.在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逐渐完善的前提下,原则上以网络犯罪专门保护模式处理侵犯网络中财产性利益的犯罪更能够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在运用现行网络犯罪罪名对财产性利益进行刑法保护时,还存在罪名竞合的处理问题.对此,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运用法条竞合的原理选择合适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