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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根据及其规范诠释

         

摘要

为精准评价妨害药品管理秩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纠正长期以来存在的用行政处罚代替刑法的不当适用行为,完善药品安全刑法保障,《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新增妨害药品管理罪秉承刑事立法兼顾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理念,体现行刑衔接的立法特点,契合新时代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具备刑事法理的正当根据。本罪的司法适用塑造出刑法典与《药品管理法》共同规制破坏药品管理秩序行为的新格局,理应根据侵害法益种类及其程度的差异,对破坏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作出针对性的精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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