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0年内共计9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61862篇;相关期刊70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全国法院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等;民事诉讼模式的相关文献由102位作者贡献,包括汤维建、陈群、刘学在等。
民事诉讼模式—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1862篇
占比:99.85%
总计:61956篇
民事诉讼模式
-研究学者
- 汤维建
- 陈群
- 刘学在
- 刘峥
- 张世全
- 朱勇
- 江伟
- 陈泉生
- 黄松有
- 何书中
- 何兰平
- 何应文
- 侯永宽
- 兰荣杰
- 兰西梅
- 冯雷
- 刘哲玮
- 刘敏
- 刘桂明
- 刘涛
- 华国强
- 华小鹏
- 单丽雪
- 卢正敏
- 史东明
- 史甜茹
- 向宇阳
- 吴如巧
- 吴萍
- 周湖勇
- 宋晓明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
- 张佩佩
- 张冬霞
- 张卫平
- 张妍
- 张杰
- 张珉
- 徐前权
- 徐晶
- 徐继军
- 徐继强
- 恩斯特·C·斯蒂菲尔
- 慕德鸣
- 李丽峰
- 李华成
- 李后龙
- 李学凤
- 李宾华
- 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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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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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不动产行政协议是行政协议中值得特殊关注的类型。最高法院在"斯托尔案"中指出,行政协议纠纷亦可采用民事诉讼司法审查模式,此举虽然一定意义上消解了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效力,但有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行政协议司法审查模式选择以行政协议的识别为起点。结合学理标准和司法标准,我国行政协议识别标准宜采"两要素说"的综合标准。文章基于目前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行政协议采用民事诉讼模式进行司法审查,梳理归纳可供选择的民事诉讼模式、行政诉讼模式、双轨并行模式和分类审查模式四种行政协议司法审查模式,以行政协议的特殊性、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司法实践的适应性、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和诉讼程序的便利性为选择依据,提出行政协议侵权之诉适用行政诉讼、行政协议合同之诉适用民事之诉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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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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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模式理论自1990年代中期兴起以来,其所倡导的向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型的改革进路由于精当描述并批判了当时中国司法实践的现实状态和准确指明并预测了未来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在学科内外都产生了极大影响.但进入21世纪以后,民事诉讼模式理论也面临着空心化和空谈化的批评,理论界提出了协同主义等概念试图挑战当事人主义的地位,而实务界所倡导的司法能动等理念和相关制度改革也与当事人主义构成悖反.从方法论的角度观察,民事诉讼模式理论发挥着范式革命的效果,而当事人主义则在可证伪性和确定性的意义上是具有科学性.因而,民事诉讼模式理论目前的危机并非因为其不够科学,而是由于过于宏观,无法直接指导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操作,有必要加大中层概念的研究,根据民事诉讼模式的原理,形成关于诉讼行为、诉讼标的等中层概念的通说,民事诉讼模式理论当能获得更为广阔的应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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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巍雄;
陈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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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程序正义在实践中逐步受到重视,特别是在两大法系呈现出相互借鉴融合的大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答辩失权方面没有任何建树也一直为诸多学者所诟病,学者认为,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的平等,防止被告在庭审中搞诉讼突袭,造成诉讼拖延.建立答辩失权是大势所趋,因而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及传统历史文化理念、构建答辩失权制度是否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真正意义上审前程序的缺失以及证据失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出发来论证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法》下暂时不适宜构建答辩失权制度.在追求实体正义的传统理念上,可通过完善证据失权制度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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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书振;
潘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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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活动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对于民事检察监督这种公权介入私权的诉讼模式,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是褒贬不一,争论激烈.尤其是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方式由于无论是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是立法方面都存在不成熟、过于原则化的弊端,这严重影响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实施.本文试图对检察机关依职权的监督机制进行梳理和反思,就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监督权力展开探讨,企盼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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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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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下,实现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成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优化制度构建的一项基本任务.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不能全面有效地解决这一时期的民事纠纷,因此需要将转型方向放眼于上述两种诉讼模式所相互妥协与综合得出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任务是:不仅强调当事人在程序上的主导权,还要求法官与当事人共同推进诉讼,以此形成科学的正当的案件事实探究机制,充分保证法院和当事人在探索法律问题进程中展开对话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