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失权
证据失权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2年内共计15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7篇、专利文献16046篇;相关期刊113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等;
证据失权的相关文献由166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浩、乔立鹤、刘国有等。
证据失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6046篇
占比:99.03%
总计:16203篇
证据失权
-研究学者
- 李浩
- 乔立鹤
- 刘国有
- 刘显鹏
- 周玮
- 孙伟峰
- 安跃东
- 廖永安
- 张婷
- 张欣
- 张祥龙
- 张红旺
- 徐德臣
- 文竣纬
- 李晓杨
- 江钦辉
- 熊洋
- 王子健
- 王学林
- 王少敏
- 王红
- 田毅平
- 蒲菊花
- 顾玉彬
- 高忆
- 上官腾飞
- 于东辉
- 于明华
- 于正河
- 于钡飞
- 亓大为
- 亓大为2
- 仇金
- 任玲
- 侯梦凡
- 俞紫伊
- 公丕潜
- 公丕潜1
- 冯吟
- 刘坤达
- 刘欢
- 刘欣
- 刘欣琦
- 刘洁
- 刘玉洁
- 刘玲
- 刘翔光
- 刘英明
- 刘锋
- 包冰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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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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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证据失权”,它作为民事诉讼法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很大作用,不仅可以突破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局限性,还能使得诉讼效率得以提升,确保司法公正.基于此,本文主要对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衰落进行分析,并研究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重建,有望对部分学者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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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永安;
张红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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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实体公正优先的制度理念下,我国建立的以证据失权为基础,训诫、罚款、费用制裁多种规制措施并存的逾期举证规制机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但实证考察显示,该机制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立法相背离的问题.究其原因,除激励不相容之外,还有逾期举证规制机制未能兼顾自身的多重价值目标、程序设计存在不足、“对抗与判定”的诉讼结构未得到充分利用等原因.为弥合实践与立法之背离,需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全面建立逾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规制机制,在程序保障下加强当事人自我责任以及进一步优化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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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尧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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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困境,证据失权制度对实体正义造成巨大冲击的背景下,为了缓和严格证据失权制度对实体正义的冲击,也为了保障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实质上引入了为民事赔偿制度约束逾期举证行为。通过从诉讼后果和私法负担上双管齐下,更加合理地适用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对实践中出现的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问题予以解决,细化与明确当事人因逾期举证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如采取增加律师费用来更好地发挥该制度对逾期举证行为的约束与威慑作用、明确双方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且采用分层原则构建逾期举证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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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永安;
张红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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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实体公正优先的制度理念下,我国建立的以证据失权为基础,训诫、罚款、费用制裁多种规制措施并存的逾期举证规制机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但实证考察显示,该机制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立法相背离的问题.究其原因,除激励不相容之外,还有逾期举证规制机制未能兼顾自身的多重价值目标、程序设计存在不足、"对抗与判定"的诉讼结构未得到充分利用等原因.为弥合实践与立法之背离,需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全面建立逾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规制机制,在程序保障下加强当事人自我责任以及进一步优化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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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
刘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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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人们也越来越注重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关注.作为社会法制中的重要性构成因素,行政诉讼举证关系到整体的法治建设和管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作为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关键环节,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我国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提出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完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界定、分配规则、举证责任时限等问题,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举证责任制度.创新点在于提出改变并且完善证据失权制度,以更好地保护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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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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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产物,举证时限制度自确立以来经历多次演变,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对其做出修改,预期以该制度的适用发挥对诉讼拖延层次化制裁的效果.然而该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普遍被法院搁置、忽视,配套制度的不健全更是使其陷入进一步的困境之中.为规范举证时限制度的适用,真正发挥其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诉讼进程等功效,需要以坚持证据失权为完善起点,引入诉讼促进义务的考量机制,完善证据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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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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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当事人逾期举证且存在重大过错的行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2条第1款实际上选择了证据不失权,一些学者近年来撰文提出应当摒弃"采纳+罚款",重建证据失权制度。本文认为,实行不失权的司法政策是有充分理由的,不失权才能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三符合"的诉讼制度的要求相吻合。因严重阻碍实体公正,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采用的证据失权未能通过实践的检验,已被证明是一次不成功的尝试。失权不是举证期限制度的必备要素,"采纳+罚款"的举证期限制度在实务中已发挥了积极作用。对部分法官未依法对当事人罚款的问题,应当直接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解决办法,而不是重新回到证据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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