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权
异议权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13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1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148篇;相关期刊93种,包括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等;异议权的相关文献由153位作者贡献,包括周潇潇、宋佳宁、崔玲玲等。
异议权
-研究学者
- 周潇潇
- 宋佳宁
- 崔玲玲
- 张丽萍
- 张鑫浩
- 李钟
- 柯葛壮
- 薄燕娜
- 薛军
- 薛源
- 贺波
- 赵宏权
- 陈思静
- 高一飞
- 丁广宇
- 于广成
- 伍素贞
- 何丹
- 侯军
- 冯凡1
- 冯晓婷
- 冯毛毛
- 刘京旭
- 刘俊1
- 刘凯湘
- 刘国庆
- 刘婷
- 刘宗武
- 刘显鹏
- 刘林呐
- 刘毅
- 刘玥
- 刘玲胜军
- 单国军
- 史秀灿
- 叶向东
- 叶晓丹
- 吴雨亭
- 周庆琳
- 周超
- 唐荣徽
- 夏旭1
- 姚佳
- 姚俊逸
- 孙娜
- 孙家洲
- 孙志伟
- 孙晋峰
- 宋韦韦
- 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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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雨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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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行使有时会对法官正常审判案件带来影响,也会对被告方的辩护活动造成扰乱。在理论界,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权历有存废之争。在梳理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发展源流、弊端、价值等内容后,可以发现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在当下依然具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但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权必须在适用条件与适用程序上加以限制,才更符合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确定法院对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的适用具有决定权、主导权,明确辩护方同样具有相应的异议权与申请权,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权制度才能在新形势下扬长避短、“旧貌换新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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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佳宁;
王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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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置并未达到有效提升针对外逃境外贪腐人员追逃追赃工作力度的理想效果。目前,我国大部分涉及外逃官员的引渡申请仍因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缺陷为由而遭到被引渡国拒绝。究其原因,与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对于被追诉人救济权的保障存在一定缺陷密不可分。通过分析国际公约、双边引渡条约及国内引渡相关法中的被引渡人权利保障的限制和要求,探寻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救济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三个方面对该制度加以完善:明确区分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类别,并明晰不同被追诉人应享有救济权的具体内容;明确各救济权之间的关系;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关于被追诉人财产救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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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晓丹;
江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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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是一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执法活动,第三方应有介入其中并发表异议以维护自身利益之权利。对经营者集中第三方异议权进行全面、清晰、准确定位,明确其在权利救济、保障公正民主、监督约束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对异议者权利保护、拟集中经营者的守法督促以及执法机关的良性运作具有重要意义。在正确的功能定位下完善相关规则设计,最终达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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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逢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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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我国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嗯嗯,《决定》,为配合和推进我国的反腐工作,在刑事诉讼中增设了缺席审判制度,但该制度由于性质问题,使得被告人的权利往往无法像对席审判程序一样得到充分保障,尤其是潜逃境外者,因此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并设置合理的补充规定:保证被告人对庭审的相关信息实际知悉,完善送达措施,不允许公告送达,增加被告人近亲属、辩护人为送达对象;将缺席审判被告人列为法律援助的对象;保障被告人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并实施一定的限制,避免其与被告人的利益发生冲突而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被告人的异议权和获得重新审判的权利,不允许对异议理由加以限制,从而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和与国际引渡规则对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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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燕娜;
李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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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565条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一般规则,依本条规定提起之诉讼均为确认之诉。解除权行使主体一般仅为守约方,本条不适用于情势变更与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解约通知适用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可附生效条件或期限,且非为要式。通知亦非强制性义务,解除之意思表示可得于裁判中作出。宜将异议权解释为诉权,可为解约方提起异议之诉提供支撑,进而通过双方诉权的内在限制来代替已被废弃的异议期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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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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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制于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强权操纵、董事整体业务执行水平不高的现状,信息披露异议制度自引入以来便被束之高阁。伴随着信披监管从严,异议权开始进入董事眼球并被不断误读与滥用,沦为实践中董事逃避责任的工具与手段。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异议权之滥用行为严厉打压,可有效遏制当前的实践乱象。但应避免运动式执法思路下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再次使得异议制度成为僵尸条款。在立法理念上,明确异议制度作为信息披露基本制度的重要性,秉持激励与约束并举以克服异议不足与异议滥用。同时,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并完善执法、司法等配套措施,促进异议制度的现实运行与功能实现,提升上市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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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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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刑事诉讼法》新修正的出台,缺席审判作为其修订的重要变动内容之一,也是刑事审判的特别程序。其理论基础主要是被告人审判在场权、起诉法定原则和辩护权等,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专章加以规定,及时有效地维护司法利益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有助于反贪污反腐败工作展开,但是缺席审判制度的运用应当进行严格限制防止肆意使用,在制度设计初衷,适用、解释和限制上有待阐释研究,本篇以送达、辩护和异议权的行使为主研究分析,以期构建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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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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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制于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强权操纵、董事整体业务执行水平不高的现状,信息披露异议制度自引入以来便被束之高阁.伴随着信披监管从严,异议权开始进入董事眼球并被不断误读与滥用,沦为实践中董事逃避责任的工具与手段.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异议权之滥用行为严厉打压,可有效遏制当前的实践乱象.但应避免运动式执法思路下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再次使得异议制度成为僵尸条款.在立法理念上,明确异议制度作为信息披露基本制度的重要性,秉持激励与约束并举以克服异议不足与异议滥用.同时,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并完善执法、司法等配套措施,促进异议制度的现实运行与功能实现,提升上市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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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佳宁;
陆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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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应正视被告人缺席的现实与不足,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理念,侧重"审判时在场"的权利属性并采纳"弃权说"的理论主张,着力构建包含被告人知情权、辩护权、上诉权和异议权在内的权利保障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一是扩大知情权的内涵范围并完善域外送达制度;二是扩充辩护权行使的程序环节,在完善强制辩护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效辩护制度;三是完善上诉权的行使规则,并在保障异议权的前提下进行合理限制,从而使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实现人"缺席"但权利"不缺位"的应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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郇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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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减刑、假释制度在激励罪犯积极主动接受改造、促进罪犯尽早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维护刑罚执行机关监管秩序和运行安全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其案件审理近年来备受关注.但因减刑、假释程序涉及提请权、异议权、监督权、裁判权等多项权能的配置和行使,囿于诸多主、客观方面因素,该类案件审理存在形式化严重的问题,需通过优化提请权、保障异议权、强化裁判权等方式予以完善,以实现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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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鸿娜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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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务人的异议权关系到债权的最终认定,关系到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破产法未规定该异议权的诉讼期限、诉讼费用归属等,导致实务操作中的不统一.本文结合破产法实践中关于债务人异议权遇到的实际问题,结合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探讨,以求在符合破产法集体、公平清偿债权的原则下,对债务人的异议权做出符合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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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登勇
-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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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解除一直以来都是民法理论上的重要论题,本文试图从解除权和异议权行使的角度,来解析当前的一些合同解除权理论,结合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己见,进一步完善解除权和异议权行使的条件,期限,行使方式等规定,以促进和鼓励经济社会的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同时为了使合同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解除权和异议权,文章从《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入手,对合同解除权和异议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方式、期限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认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守约方,也应包括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人除以通知方式外,也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诉请解除合同。异议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异议权,异议人除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异议外,也可以向解除权人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