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辩护权

辩护权

辩护权的相关文献在1956年到2022年内共计65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47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5137篇;相关期刊342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年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辩护权的相关文献由703位作者贡献,包括王静、乔英武、向前等。

辩护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47 占比:11.18%

会议论文>

论文:5 占比:0.09%

专利文献>

论文:5137 占比:88.74%

总计:5789篇

辩护权—发文趋势图

辩护权

-研究学者

  • 王静
  • 乔英武
  • 向前
  • 张振高
  • 曹惠芬
  • 李崇涛
  • 熊秋红
  • 葛同山
  • 谢小剑
  • 高洪江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贾广宇; 刘玉彬
    • 摘要: 随着2018年《国家监察法》出台“监察留置措施”逐渐走进大众的视野。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有效衔接是实现惩治职务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针对两措施衔接问题在刑期折抵、证据适用、场所设置等都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就目前试点经验来看,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在衔接问题上还存在着诸多需要细化的空间。留置辩护权亟待有效保障,各项人权问题也亟须进一步落实与完善。
    • 苏祖川
    • 摘要: 辩护权在疫情背景下面临一些新问题。有关部门允许辩护人会见的标准不统一,缺乏信息公开的统一线上渠道,部分律师不掌握线上阅卷方法。远程视频庭审缺乏统一规则,且存在对辩护权保障不足的风险。问题成因在于疫情对刑事诉讼传统理论和制度带来冲击,程序细节设置的缺失等。未来短期内需注意改进程序细节,长期看应以疫情推动制度建构,并进行新的诉讼理论思考,以更新的理念重视程序细节问题。
    • 左黎; 孟书涵
    • 摘要: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限权型诉辩协商。基于委托代理合同,律师的辩护权应当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愿的基础上行使。律师在认罪认罚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提供法律咨询、释法说理以及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见证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律师见证是一种程序性的见证,不排斥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即使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了,仍有权独立发表与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不同的辩护意见。应当规范律师在认罪认罚见证活动中的参与流程,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的有机统一。
    • 潘才健; 李红武
    • 摘要: 只有在被告人充分知悉证据信息的情况下,辩护方才能形成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强化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和对抗性,避免庭审虚化,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的可接受性和强化人权保障功能,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亦是实现庭审实质化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方式。为此,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背景下,应在审判阶段赋予被告人阅卷权,此外辩护律师的全面核实证据权也应当得到明确和保障。
    • 李景阳
    • 摘要: 出了事故,或有了灾难,要寻找责任人。老天爷不是人,却有时也成责任人。它被追责,没有辩护权,也不会请律师。倒是真正的责任人得了好处,将责任一推六二五。有些事情,老天爷的确有一部分责任,甚至该担全责。古时候意大利亚平宁半岛上火山爆发埋了庞贝城,全是维苏威火山的"错"。在人类防御天灾能力很差的古代,只好让老天爷担全责。但到了现代和当代,人类对灾难有了预测和防御能力,出了事,把责任一股脑推给老天爷,那就有点不公平。
    • 王晶
    • 摘要: 回顾我国捕诉关系的历史发展,批捕权与公诉权经历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轮回.从1979年二者由刑事检察厅统一行使,到1996年分别行使,再到2018年"捕诉合一"重回检察机关办案舞台,这不只是检察机关办案模式"开倒车",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势必会对辩护制度产生一定影响.在"捕诉合一"模式已成大势所趋之下,通过赋予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进行审查逮捕阶段听证制度改革等方式保障辩护权的行使,有利于做到趋利避害,从而更好的发挥"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优势.
    • 任平; 王亚东
    • 摘要: 就被告人的上诉权而言,它不仅是辩护权的充分延续,也是进一步获得公平、公正审判的必备条件。上诉不加刑能够打消被告人的思想顾虑,鼓励其上诉,通过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来达到案件防错纠错的目的,进而实现公平正义。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请求加重自己刑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予以驳回。
    • 易延友; 马勤
    • 摘要: 律师庭外辩护言论自由是刑事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内容,但学术界却习惯将其放在庭外言论的广阔视域加以考察,模糊了焦点。律师庭外辩护既是辩护权的内在组成部分,又是审判公开的必然要求,且与言论自由有着交叉重合。庭外辩护言论有其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以司法公正之名对其施加限制实质上是妨害司法公正。经考察英、美、加、澳、德等主要国家和地区,普遍经验是在原则上保护庭外辩护言论,只对有害言论作适当规制;以西方规则主张限制庭外辩护是对西方规则的误解。律师庭外辩护言论中作为辩护权的内容属基本人权,不应限制或剥夺;而作为言论自由的内容,应依"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加以规制。为限制裁量权滥用和选择性执法,建议应当按"禁区""安全区""过渡区"结合的模式来建构具体规则。
    • 邴思琪
    • 摘要: 《欧洲保障人权与根本自由公约》第6条保障被告人的出庭权,但是并不禁止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启动缺席审判程序的前提是被告人在能够预见行为后果的情况下自愿放弃出庭权.在启动缺席审判程序前,被告人有权知晓相关诉讼,为确保被告人知情权的实现,主管机关有义务向被告人送达诉讼文书,同时司法机关承担对送达效力的审查义务.在进行缺席审判的过程中,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国家法律不应将剥夺辩护权作为强制被告人出庭的手段.在缺席审判结束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放弃出庭,那么被告人有权获得重新审判,除非被告人故意逃避审判.欧洲人权法院在保障缺席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的上述要求是缺席审判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最低标准,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 李志成
    • 摘要: 缺席审判程序只对法院审判阶段予以明确,并未对犯罪嫌疑人缺席情况下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运行作出规定.在外逃人员缺席审查起诉案件中,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的开展具有犯罪嫌疑人不在案、享有"起诉裁量权"等特殊之处.因此,应当在已有审查起诉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基于犯罪嫌疑人缺席另行设立有关权利告知、辩护权等特别规定,以促进控辩平等对抗和公诉机关正确履责等目标的实现.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