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39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9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7588篇;相关期刊184种,包括法学、法律与生活、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5年全国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学术研讨会等;补充侦查的相关文献由427位作者贡献,包括杨正万、云山城、任福强等。
补充侦查
-研究学者
- 杨正万
- 云山城
- 任福强
- 侯菲菲
- 刘运佳
- 夏理淼
- 姜保忠
- 张国
- 张建
- 张洪勤
- 无12
- 李育林
- 江薇
- 汪家宝
- 潘忠剑
- 熊皓
- 王占魁
- 王瑶
- 田鸣
- 陆晓萍
- 陈德山
- 马方
- 马睿
- 高仰山
- 黎飞
- 龚培华
- 丁寿兴
- 丁爱萍
- 万毅
- 东北平原
- 严义明
- 严力
- 严培龙1
- 严婉莹
- 丰旭泽
- 于作英
- 于宁
- 代姗姗
- 仲青
- 任为群
- 任为群1
- 任建华
- 伊人
- 伍金平
- 何亦楼
- 何家弘
- 何楠楠
- 何艳敏
- 余文宝
- 余颖
-
-
吴雨亭
-
-
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行使有时会对法官正常审判案件带来影响,也会对被告方的辩护活动造成扰乱。在理论界,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权历有存废之争。在梳理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发展源流、弊端、价值等内容后,可以发现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在当下依然具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但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权必须在适用条件与适用程序上加以限制,才更符合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确定法院对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的适用具有决定权、主导权,明确辩护方同样具有相应的异议权与申请权,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权制度才能在新形势下扬长避短、“旧貌换新颜”。
-
-
王菲
-
-
摘要:
立法者对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构想大不相同,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职权不同,因此《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和性质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但是,由此所带来的两部法律的衔接问题并非无法解决,可以从考察两法的位阶、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监察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的属性等方面,消弭两部法律之间的差异间隙,进而建立“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的证据规则,使得在衔接过程中,两部法律能够在实现自我特殊的程序价值的同时,解决两部法律在证据转换、立案程序、补充侦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的衔接问题。
-
-
杨淑萍;
杨措吉
-
-
摘要:
补充侦查工作对于及时固定完善证据、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海南州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补充侦查工作,全面贯彻高检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院补充侦查工作要求,认真总结过去一年全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工作成效、经验做法,深入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
-
-
王贞会
-
-
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精细化的系统工程,任何一项具体制度的改革完善都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弥补前期侦查疏漏,完善案件事实和证据。法庭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是程序倒流的典型样态,导致侦查行为与审判程序交错,渲染了侦查中心主义色彩,与程序安定、程序构造、公正审判等诉讼原理冲突,缺乏理论证成。实践中,这一制度呈现功能异化倾向,成为延长诉讼期限、规避控诉风险和终结诉讼程序的变通之策,背离立法初衷。从长远来看,宜于废止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同时建立健全检察引导侦查、公诉审查、撤回起诉、司法业务考评等配套制度,以契合审判中心之要求和庭审实质化之价值。
-
-
苗生明;
张建忠
-
-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补充侦查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提升办案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下发8起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典型案例,涵盖审查起诉、不批捕、介人侦查引导取证等多个检察环节。现对相关案例的理解与适用解读如下。
-
-
刘家卿
-
-
摘要:
实践中,要提高退回补充侦查质效须注重程序规范,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本文对此作些探讨。一、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则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其第三条规定了补充侦查的五项原则,即必要性、可行性、说理性、配合性、有效性。
-
-
刘波;
王磊
-
-
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人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有了更高的要求,为提供更高水平的检察产品,检察机关提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持续优化刑事检察“案-件比”,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满意度,助力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笔者认为,通过不断提升检察官综合素质,建立繁简分流的办案机制和严格“案-件比”管理指标等举措,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提升补充侦查质效,是进一步优化刑事检察“案-件比”可行性路径。
-
-
王金达
-
-
摘要:
补充侦查虽然不是刑事诉讼中的必经程序,却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具有特殊地位的制度,而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行使又是此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
-
陈惊天
-
-
摘要:
几次修改的刑诉法都赋予了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因为这项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提高办案质效,维护刑事案件的实质正义。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控诉职能,因此,自行补充侦查既是监督权,还是一种侦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