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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

刑事缺席审判的相关文献在2004年到2022年内共计9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54篇;相关期刊76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贵阳市委党校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等;刑事缺席审判的相关文献由96位作者贡献,包括李菲、宋佳宁、付璇等。

刑事缺席审判—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3 占比:26.72%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29%

专利文献>

论文:254 占比:72.99%

总计:348篇

刑事缺席审判—发文趋势图

刑事缺席审判

-研究学者

  • 李菲
  • 宋佳宁
  • 付璇
  • 刘家瑞
  • 吴万强
  • 吴进娥
  • 张碧琴
  • 欧卫安
  • 自正法
  • 谢澍

刑事缺席审判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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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詹建红; 许晏铭
    • 摘要: 在法庭上公平质证是受刑事指控者所享有的一项最低限度权利保障。为避免这项保障遭受不当的克减,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的同时,专门规定了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辩护权利和公权力机关的法律援助辩护义务。作为程序正当性的替代来源,律师的有效辩护在缺席审判中发挥着维系基本的诉讼构造、提供必备的裁判信息和创造间接的交涉平台三项功能。但同时,缺席审判制度本身也给律师有效辩护带来了侦查中心主义变相强化、各项辩护权利无的放矢和辩方内部关系分化解体三项挑战。在缺席审判中实现有效辩护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针对程序的内在特点,为辩护律师积极行使各项权利提供充分的执业保障、创造完备的法律依据和建立必要的制度基础。通过这些举措,逐步促进律师在缺席审判中积极履责,强化律师在缺席审判全阶段的作用,最终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缺席审判制度。
    • 曹璨
    • 摘要: 我国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该程序的一个核心目的是对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判,以此体现我国反腐败的决心。较之对席审判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存在天然的缺陷,有必要构建相关救济机制予以弥补。目前,我国对缺席审判程序的救济可分为持续缺席型救济、终止缺席型救济和综合型救济。这些救济机制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与刑事诉讼的有关价值和机理发生冲突,各种救济机制之间缺乏协调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明确缺席审判程序救济机制之定位的基础上,协调、细化各种具体救济机制,使其协同发挥作用。
    • 宋佳宁; 王耀华
    • 摘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置并未达到有效提升针对外逃境外贪腐人员追逃追赃工作力度的理想效果。目前,我国大部分涉及外逃官员的引渡申请仍因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缺陷为由而遭到被引渡国拒绝。究其原因,与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对于被追诉人救济权的保障存在一定缺陷密不可分。通过分析国际公约、双边引渡条约及国内引渡相关法中的被引渡人权利保障的限制和要求,探寻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救济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三个方面对该制度加以完善:明确区分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类别,并明晰不同被追诉人应享有救济权的具体内容;明确各救济权之间的关系;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关于被追诉人财产救济的相关规定。
    • 徐暾
    • 摘要: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的上诉权存在实体权限和程序设计上的不足与欠缺等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是缺席审判制度中现有上诉权的设置难以契合其价值目标及功能需求.通过对缺席审判上诉权进行法理剖析,发现上诉权的价值体现在确保缺席审判实体正义、程序公正及保障人权三个方面,根据此价值预设,上诉权因而具备利益平衡、权利救济及纠正错误裁判三大功能.结合价值哲学和功能理论的实际场域,通过明确不同案件类型之近亲属上诉权的现实权限以及优化缺席审判上诉权的程序设计,以重构缺席审判上诉权的制度设计,从而保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合理运行.
    • 杨逢春
    • 摘要: 2018年我国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嗯嗯,《决定》,为配合和推进我国的反腐工作,在刑事诉讼中增设了缺席审判制度,但该制度由于性质问题,使得被告人的权利往往无法像对席审判程序一样得到充分保障,尤其是潜逃境外者,因此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并设置合理的补充规定:保证被告人对庭审的相关信息实际知悉,完善送达措施,不允许公告送达,增加被告人近亲属、辩护人为送达对象;将缺席审判被告人列为法律援助的对象;保障被告人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并实施一定的限制,避免其与被告人的利益发生冲突而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被告人的异议权和获得重新审判的权利,不允许对异议理由加以限制,从而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和与国际引渡规则对接等。
    • 吴进娥
    • 摘要: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的"重审规则"因不同于传统的救济程序引起了理论上的"合理性"质疑,但基于价值优先性选择的论证模式并不能有效排除争议,只有探寻新的论证模式才能明确"重审规则"是否合理.依据被告人的主观意志对启动缺席审判程序作用力大小的不同,可以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划分为选择型缺席审判、交往型缺席审判和规范型缺席审判三种类型.依据人权保障理论,除特殊情况外,选择型缺席审判和交往型缺席审判无需设置"重审规则",但规范型缺席审判需要设置"重审规则"来补偿被告人出庭权的减损.我国"重审规则"仅适用于规范型缺席审判,符合救济程序的设置规则,但可以扩展适用于被告人因重病不能参加庭审,近亲属选择缺席审判的情况.
    • 黄常顺
    • 摘要: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具有其正当性,不仅能够满足反腐败与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要求,也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诉讼周期不当延长等各种问题.笔者通过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以及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探析,认为现行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尚有不足之处.由此提出合理限制罪犯的异议权、强化被告人知情权保障、适当扩大案件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建议,以期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
    • 宋佳宁; 刘家瑞
    • 摘要: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这一程序建立的初衷是打击潜逃海外的腐败犯罪分子,完善国际追逃追赃机制,但因其法条表述过于笼统且缺乏既往适用经验参考,导致在案件适用范围以及被告人各项权利保障方面均存在诸多不合理性。文章从人权保障的视角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困境进行分析研讨,尝试为该程序的完善和发展提出建议。
    • 杨帆
    • 摘要: 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侧重于对人身权的保障,却偏废对财产权保护的理论观照.我国新设的职务犯罪类缺席审判程序对刑事诉讼的理念、原则与制度产生巨大冲击,具有"先天不足"的特性,而从刑事一体化的视野来看,职务犯罪类缺席审判程序与被追诉人的涉案财物"唇齿相依".为了确保职务犯罪类缺席审判程序的实践生命力,推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有效开展,我国应当在职务犯罪类缺席审判中构建涉案财产处置的特殊机制,由法院探索性地运用司法审查原则,重新解读此类程序中被追诉人享有的"异议权",并逐步推进"财政返还政策"向"资产分享机制"转变.
    • 郜占川
    • 摘要: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基本法中正式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多元化发展的重要标志,消弭了此前旷日持久的争论,颇具进步意义.刑事缺席审判这一新型的制度能否在实践中实现其预设功能,有赖于精细化的程序设计和遵循立法原意的司法活动.运用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可以预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而对该程序的司法适用提出合理化建议.缺席审判程序能否顺利启动与审前程序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息息相关,因此要将关注的视角前移到审前.如果规定该类案件由被告人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更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原则上不适用公告送达,但是应设置被追诉人恶意逃避法律追究等例外.缺席审判程序中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充分保障难度较大,应认真对待.针对刑事缺席判决"凡提出异议一律重新审理"的规定尚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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