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103篇,主要集中在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农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77347篇;相关期刊75种,包括政府法制、民主与法制、人大建设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铁道学会铁路用地管理学术交流会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文献由88位作者贡献,包括钟京涛、于鉴、晓宁等。
国有土地使用证—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77347篇
占比:99.98%
总计:477450篇
国有土地使用证
-研究学者
- 钟京涛
- 于鉴
- 晓宁
- 范昱希
- 褚半农
- 魏晓雯
- 丁卜力
- 严伟
- 乐宇歆
- 京讯
- 侯恩端1
- 倪煜南
- 凤翔县国土资源局
- 刘冰
- 刘开建
- 刘恒
- 刘惠娟
- 刘畅
- 刘良助
- 刘莉
- 吴友礼
- 周景河
- 唐丽华
- 姜志清
- 孙永红
- 宋安成
- 崔建民
- 崔永照
- 廖维玉
- 延利萍
- 张会甫
- 张君
- 张学丽
- 张毅
- 张继刚
- 徐乾宇
- 徐永平
- 思霏
- 易峰
- 景智娟
- 曹浩然
- 曹静
- 朱斌
- 李东红
- 李其林
- 李国旗
- 李文胜
- 李静涛
- 杜殿虎1
- 杜金表
-
-
钟京涛
-
-
摘要:
案例1988年,某市因扩建市政道路拆迁了居民谭某的临街店铺,作为补偿将位于××路××号的一宗土地置换给谭某建房。同年7月,市城建局向谭某核发《民房改建施工决定》,载明改建面积99平方米,层数为3。1989年,该房屋建成(至今未改扩建)。2008年,谭某取得×国用〔2008〕第200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66号证)。
-
-
钟京涛
-
-
摘要:
案例甲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案涉楼盘")于2010年9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0年10月,李某等人分别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2011年1月,双方办理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2011年12月,市国土资源局为甲公司办理了案涉楼盘所在宗地的登记手续,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
-
钟京涛
-
-
摘要:
案例1999年,居民丙的父亲甲购买了一套公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案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均办理在甲名下。2009年,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未办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
钟京涛
-
-
摘要: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案涉楼盘”)于2010年9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0年10月,李某等人分别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2011年1月,双方办理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2011年12月,原某市国土资源局为甲公司办理了案涉楼盘所在宗地的登记手续,颁发了“××国用(2011)02007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79号证”)。
-
-
范昱希;
徐乾宇
-
-
摘要:
案例2015年7月,甲公司与朱某依据借款协议、抵押担保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原乙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乙市局”)提出申请,请求在甲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为朱某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乙市局予以登记,并向朱某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范昱希
-
-
摘要:
案例:胡某与刘甲曾是夫妻关系,双方购买了一套位于乙市丙区的商品房,并于2014年9月分别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各占50%)。2016年11月,二人办理离婚登记并协议约定房屋归胡某和二人之子刘丁共同所有。
-
-
侯恩端1
-
-
摘要: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办理工作涉及知识面广,面向部门多,面对的问题错综复杂,沟通工作量大,时间节点紧张,需要设计、成本等多方面专业知识的支撑,这就要求手续办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较强的承压能力。办好手续工作,要一手抓“人”,找准手续办理过程中的关键人物,涉及到技术性审查比较多的环节,比如方案审批,直接负责项目的职能部门经办人员至关重要。还要一手抓“证”,房地产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个证件,每个又都需要多个部门的批文来办理,是项目开发运营的关键。
-
-
杜殿虎1
-
-
摘要:
2000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2000年12月,丙公司通过企业改制取得了乙公司《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3年,因土地用途变更,当地国土规划局依丙公司申请为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后,丙公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要求甲公司腾退土地,对甲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
-
钟京涛1
-
-
摘要:
2006年9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与某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A地块和B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后,分别取得上述两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9月,甲以分立方式成空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并约定上述两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归乙。2014年2月,甲向国土局提出上述两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申请,经国土局出具同意变更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后,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乙名下。但是,B地块因被抵押未获批准,仍登记在甲名下。2016年8月,甲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乙的全部股权及附属权益(包括B地块使用权)转让给丙。2016年9月,甲按照与丙的约定,向国土局提出B地块使用权变更登记至乙的申请,同时,甲在申请中明示其股权已全部转让(丙占乙100%股权)。同年10月,国土局答复:因乙股权变更后已非甲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不能办理土地变更相关手续。乙认为甲故意与国土局串通做出上述答复,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B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