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143篇,主要集中在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3篇、专利文献58893篇;相关期刊67种,包括领导决策信息、中国房地产业、浙江房地产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文献由88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光兴、肖午、丁斋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8893篇
占比:99.76%
总计:59036篇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研究学者
- 张光兴
- 肖午
- 丁斋
- 严勇
- 严烨平
- 严雪
- 云海萍
- 何成明
- 余峥
- 佳明
- 侯恩端1
- 俞乾德
- 党晓东
- 刘勇
- 刘子阳
- 刘庆军
- 刘彦贵
- 卢志强
- 卢忠民
- 叶会强
- 叶飞
- 周正林
- 周玉忠
- 周锐
- 商立今
- 夏一仁
- 夏碧泉
- 姜才源
- 孙晖
- 宋勇
- 帅兄
- 张健
- 张冬
- 张占良
- 张敏
- 张晓
- 张晶明
- 张林达
- 张祥安
- 张经双
- 徐微
- 念念
- 方新东
- 晓明
- 曹毅
- 木子
- 本刊编辑部
- 朱文胜
- 林秋
- 梁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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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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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甲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案涉楼盘")于2010年9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0年10月,李某等人分别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2011年1月,双方办理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2011年12月,市国土资源局为甲公司办理了案涉楼盘所在宗地的登记手续,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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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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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房地产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商品房内部认购合同书,李某某向房地产公司交纳全部购房款。其后,房地产公司在案涉开发项目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案涉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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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恩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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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办理工作涉及知识面广,面向部门多,面对的问题错综复杂,沟通工作量大,时间节点紧张,需要设计、成本等多方面专业知识的支撑,这就要求手续办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较强的承压能力。办好手续工作,要一手抓“人”,找准手续办理过程中的关键人物,涉及到技术性审查比较多的环节,比如方案审批,直接负责项目的职能部门经办人员至关重要。还要一手抓“证”,房地产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个证件,每个又都需要多个部门的批文来办理,是项目开发运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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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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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取得预售许可而签订的预售合同效力,涉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的违反及其对关联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就此,需要首先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一般规定与规定许可证要求的具体强制规定结合起来进行思考.在利益考量方面,虽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保护的利益通常是确保建筑完成以及购买者利益,但这种利益与当事人合同利益相比,并不具有显著优势,且《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制裁措施也足以实现《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相反,无效的后果安排反倒与具体规范的目的相违背.因此,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的违反,并不充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一般规定的立法目的,无预售许可而签订的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的结论,尽管做了一定的缓和,但仍不符合所解释对象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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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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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主营建筑工程业务,并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未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2011年底,企业将自有的一块办公商业用地变更为商品房住宅用地并投入资金进行商品房开发.2012年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此项目除商业房产自用外,其余所有的住宅用房全部销售给企业内部职工,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3200元.2013年底办理项目工程决算,确定该项目的开发成本为每平方米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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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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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产项目在设计阶段结束后,就可以确定整体项目造价90%的开发成本.设计阶段除了设计人员外,还应有前期报建人员的参与,这样在项目开发中才会保证收益的最大化.文章简述了在前期报建工作中对成本造成影响的两个节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领取阶段,并列举讨论了具体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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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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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某大型企业主营建筑工程业务,并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该企业至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未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2011年年底,该企业将自有的一块办公商业用地变性为商品房住宅用地并投入资金进行商品房开发.2012年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项目除商业房产自用外,其余所有的住宅用房全部销售给企业内部职工,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3200元.2013年底办理项目工程决算,确定该项目的开发成本为每平方米3500元.主管税务机关评估人员在日常的纳税评估工作中,针对该企业的情况,采集了同类、同期、相近地段的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市场平均售价为每平方米6500元.经过比对分析认为,该企业的销售价格属于税法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行为,应依法重新确定计税收入并补缴有关税款.对此评估意见,税企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该企业针对税务评估人员提出的价格明显偏低问题,提出如下陈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