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1年内共计21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预防医学、卫生学、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1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96523篇;相关期刊142种,包括山东警察学院学报、证据科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全国卫生法制理论研讨会、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第十三次学术年会等;医疗事故罪的相关文献由208位作者贡献,包括田兴洪、臧冬斌、冯卫国等。
医疗事故罪—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6523篇
占比:99.78%
总计:96737篇
医疗事故罪
-研究学者
- 田兴洪
- 臧冬斌
- 冯卫国
- 刘振东
- 卢建平
- 于佳佳
- 沈曙铭
- 谈在祥
- 侯国云
- 刘小宁
- 刘敏
- 周伟
- 周佳丽
- 孙红卫
- 廖兴界
- 徐明
- 李义松
- 李先赋
- 李先龙
- 李刚
- 李林芳
- 杜莉
- 殷磊
- 王琼
- 肖军芳
- 薛敏
- 衡敬之
- 邵将
- 郝中银
- 陈洪兵
- 陈禹衡
- 韩晓平
- 高河
- 丁世界
- 丁敏
- 乔世明
- 于城沣
- 于城沣1
- 付丽洁
- 付金
- 先德奇
- 冯潇剑
- 刘冬梅
- 刘斌
- 刘本仁
- 刘杰
- 刘瑞爽
- 刘盾
- 刘莹
- 刘超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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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中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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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不认可共同过失犯罪,然而医疗事故犯罪实务中又确实存在着大量的共同过失案件,需要用共同犯罪理论进行处理.简要梳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过失概念和类型,再以共同犯罪理论为视角,理顺传统观点中过失之所以不可成立共同犯罪之理由,期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过失犯罪能否以共犯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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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中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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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不认可共同过失犯罪,然而医疗事故犯罪实务中又确实存在着大量的共同过失案件,需要用共同犯罪理论进行处理。简要梳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过失概念和类型,再以共同犯罪理论为视角,理顺传统观点中过失之所以不可成立共同犯罪之理由,期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过失犯罪能否以共犯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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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婷婷;
先德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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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过程中之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使对医疗事故罪之因果关系的认定颇为不易.文章讨论了对群体医疗案件以及医疗过程中之复杂因素案件应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因果关系,解析了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特点,建议以"一个大前提+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的认定路径来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因果关系,重视对医疗损害参与度的审查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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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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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争论焦点在于,是否应赋予强人工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肯定论的逻辑是:在可能到来的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会在人类设定的程序、安排的计划外依照其自主的、不被操控的意志选择性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应承担刑事责任.肯定论看似环环相扣,其实不过是一种主观臆测,缺乏有效论证,结论不易成立.在实践中,人工智能主要应用于财务管理、自动驾驶、医疗等领域.在侵财犯罪方面,虽然应当肯定"人工智能不能被骗",但考虑到人工智能日益广泛地代替人类处理财务活动的现实,加之我国盗窃罪与诈骗罪法定刑并无差异,财产性利益也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因而严格区分盗窃与诈骗已然失去意义;在自动驾驶方面,可以将"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看成"被允许的危险",汽车使用者因为信赖自动驾驶系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汽车使用者不承担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在医疗人工智能方面,人工智能只是辅助医生诊疗的工具,属于医疗器材范畴,医生因为信赖医疗人工智能而做出错误诊断的,应由医生承担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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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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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鉴定的参与度强调疾病对结果的参与程度,忽视合法诊疗行为的参与程度,在民事赔偿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犯罪认定上存在缺陷;医疗事故罪的因果关系不仅仅是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而是包括归因和归责两个阶段;参与度的有无是确定归因的依据,作为参与度确立前提的过失诊疗行为的性质以及参与度确立的原因是确定归责的基础。在刑事领域,应根据参与度理论对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程度予以限定。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同样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同的参与度体现了对结果不同的原因力,理应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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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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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属于客观要件,具体是指极为严重的对医疗注意规范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为.其中注意规范的划定需要借助“汉德公式”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的权衡,在排除日常生活规范后,选取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与本罪相契合的规范内容;医疗过失的行为样态具体体现为不履行、履行标的出现错误、履行时间有瑕疵、履行方式不恰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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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6月11日,维权八年五个月的李建雪医师等来了无罪的终审判决!李建雪是福建省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师,2011年12月31日产妇陈某芳在该院产后出血抢救无效死亡,李建雪正是当晚的值班医师。2012年1月2日李建雪医师在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被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刑事立案;2012年5月9日福州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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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兴界;
周佳丽
- 《全国卫生法制理论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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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事故罪是97刑法增加的—个罪名。97刑法出台后,由于对其规定的不完备和司法解释的缺失也存在很多争议。其中就有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理解和对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的非难。笔者认为前者规定本身就有失妥当,但在立法未改时宜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作为是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判断标准;关于后者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改革法定刑幅度,增加管制刑和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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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理恒;
李红瑛
- 《全国卫生法制理论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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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事故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应当以现行法禾聿哼去规为依据来确定本罪的主体范围。刑法规定“医务人员”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医务人员具体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医科院校的实习生和乡村医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医疗活动时,可以视为医务人员。在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其他工作的人员不是本罪的主体。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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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钰涛
- 《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第十三次学术年会》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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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事故罪是97刑法新增添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主体的适用,有不同的观点,存在分歧.本文通过对医疗机构中工作人员的职责、诊疗护理工作特殊性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分析,探讨医疗机构哪些人员适合于刑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罪中医务人员的含义,从而界定医疗事故罪主体的范围,使人们能科学准确的适用法律,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的参考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