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
归责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34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体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43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篇;相关期刊242种,包括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8上海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民主、经济权利和法治建设、2007年度中国学校体育论坛等;归责的相关文献由430位作者贡献,包括张磊、杜明星、赵越等。
归责
-研究学者
- 张磊
- 杜明星
- 赵越
- 陈文昊
- 冉光芬
- 刘辉
- 史春平
- 吴伟
- 娄娉娉
- 宫路
- 张芳
- 张鸿巍
- 徐万龙
- 朱雨欣
- 李先进
- 李心怡
- 李燕飞
- 杨峰
- 杨慧婧
- 植中荣
- 聂绍斌
- 胡峻
- 许婧婷
- 陆泽勇
- 高凌志
- 高梅梅
- 齐小萍
- BAI YUN-XIA
- Ingeborg Puppe
- LI LING
- Narong Phothi
- QIN YONG-SONG
- Somchai Prakancharoen
- WANG LI-RONG
- 丛林
- 严春森
- 严洪广
- 于军波
- 付晓
- 代澔丛
- 任彦君
- 任才
- 何国锋
- 何宁
- 何青洋
- 余馨
- 侯铁红
- 倪铭婧
- 傅志平
- 储菲菲
-
-
张金芮
-
-
摘要:
康德的归责理论是康德对其道德哲学和自由实在性等问题的研究过程中慢慢形成的思想,意志自由是归责的首要前提,人是理性且自由的,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成为法律责任归咎的前提与依据。而道德律是人经过实践理性而获得的,是人行为的归责或评判的标准与根据,因而基于理性的道德律是归责的直接来源和正当性基础。意志自由、道德律与归责之间形成了层层递进的逻辑结构与理性关联,从而引发了对犯罪认定“先表后里”逻辑顺序的反思,以期法律责任归咎显得更加合情合理。
-
-
胡学源
-
-
摘要:
从康德作为自律的自由概念出发,一些批评者引出了“不道德的行为是不自由的、因而不可归责”这个康德哲学中的“归责问题”。以往为康德辩护的研究者大多试图运用意志自由与任意自由的区分、强调任意的自由选择,说明违背道德法则的不道德的行为是人的任意自由选择的结果,以解决这个“归责问题”。然而,这种策略是成问题的,意志自律才是合理解决“归责问题”的关键一通过对康德哲学中两种意义的意志自律概念——客观自律与主观自律——的区分,“归责问题”可以得到更合理的解决:一个没有实现主观自律、做出了不道德行为的人,其意志仍然处于道德法则之下、受道德法则的支配,仍然是客观上自律的:他本来应当也能够按照道德法则的要求而行动,因而他仍然是自由的,其不道德的行为可以归责于他.
-
-
张婷
-
-
摘要:
在能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目的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与经营者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2015年将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政府部门将特许经营权收回,与新的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这种重复许可的行为在实践中比比皆是。而特许经营主要涉及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处理不当则会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降低公众对政府的信赖感。所以需要审视特许经营权重复许可的效力认定以及归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
罗悦心
-
-
摘要:
商事外观主义是商事案件中普遍适用的规则原则,在适用商事外观主义时,我们让外观法律事实真实地生效,以保护外观信赖人的利益。此种的代价就是让真实权利人承担外观法律事实生效的后果,这是对真实权利人的不利益的后果,由此涉及了商事外观主义中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问题。本文从司法实务角度进行了分析,各法院对该问题是否考虑、从何种角度考虑并不统一,民商混用的情况也十分普遍。又从学理的角度出发,梳理了关于商事外观主义中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问题的学说理论。最后将司法实务与学说理论相结合,考虑审理效率和商事交易的特点,只有真实权利人对外观事实有影响时才考虑可归责性问题,考察外观事实的形成是否落入真实权利人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同时关注商法的特殊性,合理地适用商事外观主义。
-
-
胡梦云;
黄何婷
-
-
摘要:
粉丝为了维护偶像的形象和市场利益而发生各种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对他人权益的侵害。相较一般的民事侵权归责,粉丝行为的侵权责任难以有效归结。如果基于控制论重新梳理粉丝、明星及其所属公司以及网络平台的关系,将他们作为一个系统整体中的组成部分,分析这个系统中粉丝行为控制者与侵权粉丝的关系,厘清控制者与侵权粉丝的法律责任,可以为解决粉丝侵权行为的归责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路径。
-
-
国艳琪
-
-
摘要:
目前极少有探讨肥胖报道责任归因的研究.本文运用艾扬格(Iyengar)的责任归因框架理论对《健康时报》的肥胖报道进行分析.研究发现,该报对肥胖议题的报道主要运用"主题式""对策""个体责任"三类框架,过于偏重将肥胖原因归咎于个人,并且强调个体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该归因偏向一定程度上轻视了社会环境的影响,为动员社会全体力量应对肥胖加大了难度.
-
-
高梅梅;
李先进
-
-
摘要:
网红直播带货作为全新的营销模式,因其用户的粘合性和互动性成为互联网经济的新风口。在传统法律规制逻辑不能适应新业态新特点时,需要对这一营销模式的主体身份属性进行进一步明确,探明网红主体在直播带货行为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归责原则,在立法中合理设置主体责任,完善监管网络,优化消费者救济方式,是促进直播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
-
高梅梅;
李先进
-
-
摘要:
网红直播带货作为全新的营销模式,因其用户的粘合性和互动性成为互联网经济的新风口.在传统法律规制逻辑不能适应新业态新特点时,需要对这一营销模式的主体身份属性进行进一步明确,探明网红主体在直播带货行为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归责原则,在立法中合理设置主体责任,完善监管网络,优化消费者救济方式,是促进直播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
-
柏屹颖;
沈家奎
-
-
摘要:
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编予以保护,开启个人信息私权保护新时代.在个人信息纠纷案件民事检察监督实务中,存在案由不确定、赔偿金额难以认定、侵权归责难、举证难等亟需解决的问题.当务之急检法两家受案系统里应尽快确立个人信息案件的案由名称,在司法解释层面需尽早建立最低损害赔偿金兜底制度,并根据侵权人身份及信息处理技术能力的不同确立过错推定为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为辅的侵权归责原则,以违法性证明为主来减轻被侵权人举证责任.
-
-
-
-
戴安国
- 《2007年度中国学校体育论坛》
| 2007年
-
摘要:
目前,由于我国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面还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学术界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和范围有很大的争议。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定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其对学生伤害事故作广义上的理解:既包括在教学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伤害事故,还包括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设施内发生的事故。本文主要出狭义的伤害事故的理解出发,即把研究的范围定义为在体育课堂上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从发生伤害事故的各种原因以及由原因而导致的不同的归责两个方面分析体育课上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希望能够从体育教学和法律两个视角还解决学生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