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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自由

意志自由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44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伦理学(道德哲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41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43180篇;相关期刊325种,包括现代哲学、中国哲学史、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全国青年哲学论坛暨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第四届青年学术论坛、香港中医学会、教育研究基金会2017国际针灸高峰论坛等;意志自由的相关文献由455位作者贡献,包括柴文华、公丕祥、刘素民等。

意志自由—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41 占比:1.01%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43180 占比:98.98%

总计:43625篇

意志自由—发文趋势图

意志自由

-研究学者

  • 柴文华
  • 公丕祥
  • 刘素民
  • 李春仁
  • 沈晓阳
  • 王冠
  • 程肇基
  • 马荣春
  • 高瑞泉
  • 万斌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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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玉乔
    • 摘要: 重视意志自由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一个重要内容。康德、黑格尔等西方哲学家研究意志自由问题的共同缺陷是将意志自由作为人类作出行为决定的决定性因素来看待,并且把研究意志自由视为解开人类行为奥秘的唯一钥匙,从而不同程度地犯了崇拜意志或意志自由的错误。马克思主义意志自由观主要基于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而建构。它肯定意志和意志自由的实在性,承认意志自由在人的生存意义和价值体系中的重要性,但它没有过分拔高意志自由在人的整体自由中的地位,更没有将意志自由从人存在的历史性和现实性中抽离出来。它强调意志的内涵是由它自身的自由本质决定的,意志自由是人依据其自身对事物的认识作出正确行为决定的能力;意志自由在人的整体自由中占据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但它不应该被视为人所能拥有的最重要自由形态;作为拥有意志自由的存在者,作出行为决定的权力主要在人类自己手里,因此,我们应该对自己作出的所有行为决定负责,竭尽所能地作出正确行为决定是我们人之为人应有的责任担当。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研究意志自由问题,而且将他们的马克思主义意志自由观运用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伟大实践,其成果是作出了解放全人类的伟大决定。马克思主义意志自由观为人类如何作出正确行为决定指明了正确方向:要保证行为决定的正确性,关键是人类必须深刻认识、充分尊重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思维规律。
    • 张金芮
    • 摘要: 康德的归责理论是康德对其道德哲学和自由实在性等问题的研究过程中慢慢形成的思想,意志自由是归责的首要前提,人是理性且自由的,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成为法律责任归咎的前提与依据。而道德律是人经过实践理性而获得的,是人行为的归责或评判的标准与根据,因而基于理性的道德律是归责的直接来源和正当性基础。意志自由、道德律与归责之间形成了层层递进的逻辑结构与理性关联,从而引发了对犯罪认定“先表后里”逻辑顺序的反思,以期法律责任归咎显得更加合情合理。
    • 陈宇飞
    • 摘要: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既是侵害人身自由之抽象危险犯,又是侵害意志自由之行为犯,前者符合“保护同一法益之上一位阶犯罪”的立法设计,能够证成轻罪定位的合理性;后者的法益侵害流程可察性高,利于发挥法益的构成要件解释指导机能。轻罪立法是为追求刑罚必定性,因而本罪在要件解释时须遵循意志自由行为犯的法益保护向度,严格排除行为、目的等要素的添附;在司法适用时须协调基本犯与系统化罪名群的关系,妥善处理诉讼时效、未构罪情节引发的处罚间隙。
    • 彭诚信; 史晓宇
    • 摘要: 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益是内含财产价值的人格权益,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外化路径研究尚处空白状态。公开权路径在人格标识及主体之间的关联方式、财产价值来源等方面与个人信息存在差异,且基于主体身份控制所形成的经济产权、个人自治理论等法理基础与信息的本质存在冲突,无法契合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结构样态。个人信息与主体的分离贯彻了主体意志自由与社会福利的要求,在具体的行使上可采告知选择的行权方式,其性质不同于公开权模式下的许可使用,不构成权利移转的双方合意。法律效果弱化的告知选择不仅使个人保有在转移的个人信息之上的防御权能,也有助于简化数据生产者获取个人信息的流程,促进数据的流通共享。
    • 王鹏伟; 贺兰英
    • 摘要: 康德认为,自由和伦理体现在对普遍法则的敬重上,人无法摆脱自然因果法则,但能超越它.因而,康德自由伦理观的实质就在于超越自然法则看待自然因果性,把"我"看作原因的主动启动者.然而,康德的自由伦理观是有缺陷的,对医学实践也是有利有弊的.
    • 柏雪飞
    • 摘要: 被追诉主体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化的前提,但自愿性的保障与审查面临着立法与实践中的双重困境,由于立法规定的模糊不清,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自愿性作为认罪主体的主观状态,法官难以进行实质认定,因此在实务中法官更强调对自愿性客观形式的审查,但客观形式的完备不足以涵盖自愿性主观的要求.基于我国自愿性的现状,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要求:客观方面,应当从完善权利告知内容以及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引入加强自愿性保障措施;主观方面,应当从抑制"非自愿性"的控制路径着手,保障认罪主体自愿性的最大化.
    • 宋莹璇
    • 摘要: 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最初旨在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居住问题,因其制度中彰显的人文关怀,广泛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接受。罗马法作为典型的私法,其价值基础充分展现了私人自治、意志自由,居住权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弱者,主要途径为合同契约,但是居住权设立的载体主要表现为不动产,因此在居住权的具体内容上融入了较多管制规范。
    • 王聪
    • 摘要: 在回应西学的过程中,唐君毅在形而上的层面对于"自由"的观念进行了立足儒学而又融汇西学的阐发,形成了较有特色的 自由观.本文即对唐君毅 自由观的考察.在他看来,不能仅把自由的观念局限于政治领域,而必须有精神和意志所界定的形而上学根源.他认为,在中国哲学视域中,人的 自由是对本心的 自觉顺应,因此是不证 自明的.而真正的 自由,必须是以"心之本体"为指向的向内而求.他提出,在"心之本体"的本质作用下,"人之 自性"便有了 自由而无限的规定性.在此意义上,无论是个体的心灵、精神还是意志,都有绝对的自由.
    • 韩东屏
    • 摘要: 在人是否有意志自由的问题上,学界有两类回答,即意志自由论的回答和无意志自由论的回答。但二者的立论均有纰漏,并且各自要证明的观点也存在问题。意志自由对人来说,既不是前者说的恒有或全有,也不是后者说的恒无或全无,而是有的时境有,有的时境无。每个时代的每个社会中的人的活动,既有自主自愿做出的情形,也有不是自主自愿的情形。由必然性因果关系构成的各种自然规律,对人的意志和活动不起作用。人能超越自然规律的支配,主要在于人类会创造。人若还有不自由的情形,都是自己造成的。其中的决定因素是制度,因本性自利的人势必怀赏畏罚,而制度性社会赏罚机制正是社会中最为强大的制约力量。社会制度决定人们活动的方式、方向成为社会规律。社会规律的存在不意味人全无自由,一个人如果是社会制度的定制者,那么他遵行社会制度的规定,是有自由及意志自由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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