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1年内共计14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5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8215篇;相关期刊109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等;共同侵权行为的相关文献由149位作者贡献,包括张铁薇、杨会、杨立新等。
共同侵权行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8215篇
占比:99.48%
总计:28362篇
共同侵权行为
-研究学者
- 张铁薇
- 杨会
- 杨立新
- 潘健
- 于广胜
- 侯琳
- 张庆东
- 曹险峰
- 李萌
- 杨嘉睿
- 石泉
- 韩振华
- 丁海俊
- 付婕
- 任帅奇
- 何尔育
- 何成宸1
- 侯顺
- 冉玲丽
- 冯亮
- 冯小侠
- 刘一凤
- 刘丽丽
- 刘保玉
- 刘卫
- 刘学圣
- 刘宝
- 刘最跃
- 刘琳贝
- 刘生亮
- 刘鲁宁
- 原田刚
- 叶志宏
- 吕力
- 吴克孟
- 吴安心1
- 吴捷
- 吴祖祥
- 周奕
- 周超
- 姜洋
- 孙敏
- 宋浩
- 崔戟
- 工藤祐严
- 张兰兰
- 张原野
- 张惠臣
- 张明福
- 张晓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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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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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信息侵权是近年来司法实践关注的重点领域,《民法典》在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也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有关的网络信息是指一种描述或记载,由网络用户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表达,体现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特定权利主体的可识别性特征以及相关联的事实、事件.网络信息的规范需要公私法协同,各国基于不同的价值目标,在规范制定中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网络信息侵权责任需要识别侵权责任人,在实名制框架下查明虚拟主体的真实身份,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分配.网络信息侵权行为与信息在网络中的发布、转载、存储、携带、删除等密切相关,并关联到被侵权主体的具体权利.在网络信息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中,我国采取接近欧盟GDPR中的避风港原则,在实务适用中可采取查明删除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建立履行规则,同时通过严格责任来认定侵权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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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帅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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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大巴车在行驶途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上一辆正在行驶的红色轿车后坠江,致使十几人遇难.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系女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致车辆失控.事故发生后不可避免产生赔偿问题,笔者仅从民事法律角度去分析该事故发生后存在于公交公司、公交司机、该女乘客以及其他乘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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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安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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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议商业银行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范围,可以按商业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种类、金额占借款人同类资金的比例承担环境损害连带责任。在信贷市场上,商业银行享有的权利大于个人、非商业银行机构等,商业银行理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承担更加严格的社会责任,才能在个人、非商业银行机构、商业银行之间体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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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嘉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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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侵权和共同过失侵权,尽管很多教科书中都写入了共同过失侵权,在我国学界研究中,共同侵权是否包括共同过失侵权,对于共同过失侵权是否存在的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本文围绕共同侵权的基本理论以及构成要件、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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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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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共同危险行为向共同侵权行为看齐的旧定位并不妥当,因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对其妥当定位应是分别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位革新能够理顺数人侵权行为的内部逻辑体系,脱绑共同侵权行为与连带责任的必然关联性,并区分逻辑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与技术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位革新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不仅可以弥补《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不足,对我国司法实践也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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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国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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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除专利、商标、著作权之外,商业秘密已成为新兴的知识产权体系中的第四大领域,其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一,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商业秘密使得经营者具有极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可以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商业秘密保护是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立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针对商业秘密共同侵权,作一些浅显探讨,以飨阅者.商业秘密共同侵权具有与其他类型共同侵权所共有的基本特征,在进行商业秘密共同侵权认定时,应当充分运用共同侵权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判断,要透过表象看本质,着力把握作为商业秘密共同侵权构成要素的共同故意,全面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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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国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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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除专利、商标、著作权之外,商业秘密已成为新兴的知识产权体系中的第四大领域,其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一,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商业秘密使得经营者具有极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可以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商业秘密保护是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立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针对商业秘密共同侵权,作一些浅显探讨,以飨阅者.商业秘密共同侵权具有与其他类型共同侵权所共有的基本特征,在进行商业秘密共同侵权认定时,应当充分运用共同侵权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判断,要透过表象看本质,着力把握作为商业秘密共同侵权构成要素的共同故意,全面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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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国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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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除专利、商标、著作权之外,商业秘密已成为新兴的知识产权体系中的第四大领域,其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一,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商业秘密使得经营者具有极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可以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商业秘密保护是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立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针对商业秘密共同侵权,作一些浅显探讨,以飨阅者.商业秘密共同侵权具有与其他类型共同侵权所共有的基本特征,在进行商业秘密共同侵权认定时,应当充分运用共同侵权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判断,要透过表象看本质,着力把握作为商业秘密共同侵权构成要素的共同故意,全面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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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国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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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除专利、商标、著作权之外,商业秘密已成为新兴的知识产权体系中的第四大领域,其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一,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商业秘密使得经营者具有极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可以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商业秘密保护是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立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针对商业秘密共同侵权,作一些浅显探讨,以飨阅者.商业秘密共同侵权具有与其他类型共同侵权所共有的基本特征,在进行商业秘密共同侵权认定时,应当充分运用共同侵权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判断,要透过表象看本质,着力把握作为商业秘密共同侵权构成要素的共同故意,全面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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