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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8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928篇;相关期刊58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文献由93位作者贡献,包括徐山平、莫晓宇、刘德莉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6 占比:4.27%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5%

专利文献>

论文:1928 占比:95.68%

总计:2015篇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发文趋势图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研究学者

  • 徐山平
  • 莫晓宇
  • 刘德莉
  • 刘昱彤
  • 彭德行
  • 石冠彬
  • 米镝
  • 黄旭能
  • 黄美园
  • 付晓云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相关会议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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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叶钒
    • 摘要: 在认缴制的背景下,作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衡平杆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难度进一步增大。为了研究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本文首先通过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本质特征和正当性依据进行梳理以明确该制度的基本内涵;进而从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三方面明确该制度的适用条件;最后在考察比较法的基础上以完善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叶新冉
    • 摘要: 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由于其自身独立的财产和责任承担使之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参与主体,而公司法人制度的出现更是加大了创业者的创业热情。但是,这一制度也在另一方面成为“逐利者”规避风险、逃避责任的工具,加大了债权人的风险,导致债权人和公司股东权利保护不均衡。正是由于这一现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本文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本身出发,在对国内外理论研究进行比较研究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规则进行探讨。
    • 刘昱彤
    • 摘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个案中对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进行非持续性或非终局性的否定,以防止隔离股东个人有限责任一种特殊制度。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虽然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就具体的适用情形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由于现行立法欠缺详细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下司法实践中针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尚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和司法认定。本文拟在参考国内外学者论著和有关司法案例的基础上,通过对比美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具体探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中国目前的立法缺陷及今后的发展方向。
    • 付晓云; 李楠
    • 摘要: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其行为主体仅限于股东。实践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强势地位损害公司独立人格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賠楼责任。案情2015年8月25日、9月2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各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油9500吨。
    • 刘昱彤
    • 摘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个案中对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进行非持续性或非终局性的否定,以防止隔离股东个人有限责任一种特殊制度.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虽然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就具体的适用情形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由于现行立法欠缺详细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下司法实践中针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尚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和司法认定.本文拟在参考国内外学者论著和有关司法案例的基础上,通过对比美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具体探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中国目前的立法缺陷及今后的发展方向.
    • 陈亮
    • 摘要: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起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展至今,已经成为大部分国家共同认可的法律制度.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在解决我国经济生活有关问题时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性.对此,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不足,并针对此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措施.
    • 毛仲传
    • 摘要: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称为"揭开公司面纱",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旨在债权人利益因被恶意股东滥用权力受损时,突破股东有限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第20条对公司人格否认进行了概括性规定,但由于规定的笼统以及理解适用偏差较大,导致审判实践中出现较多争议.为统一裁判思路,《九民纪要》的出台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有必要就此展开深入的探讨.
    • 旷逸
    • 摘要: 【裁判要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清算后即注销登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区分形式清算与实质清算的法律效果,形式清算不应具有合法清算的法律效力。执行异议以及异议之诉中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1条“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为由,基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救济手段,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遗留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赵爽; 王中政
    • 摘要: 目次一、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主体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评析二、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主体制度的域外考察三、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主体制度的完善四、结论污染场地,是指根据国家技术规范所确认的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且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等行业生产经营,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1]虽然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石冠彬
    • 摘要: 股东瑕疵出资即股东逃避出资的行为,不应包含本质属于侵权的抽逃出资行为.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由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引起,其本身与公司资本制度、公司形式均无关联,且兼具违约责任与法定责任的双重责任属性.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并行不悖,只要股东故意瑕疵出资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司法机关就能通过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确定股东的责任范围.基于教义学立场及司法实务的考察,处理认缴登记制这一放松管制改革措施与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关系应当持如下立场:当公司资本与其经营的业务相比显著不足时,司法机关不能据此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认定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即使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也应认定股东需承担补缴出资的瑕疵出资责任,且司法机关针对股东不合理延长出资期限的行为还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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