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
公司人格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14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381篇;相关期刊105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行政与法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首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等;公司人格的相关文献由156位作者贡献,包括郑慧、李学成、包素素等。
公司人格
-研究学者
- 郑慧
- 李学成
- 包素素
- 吴飞飞
- 喻柳
- 曹兴权
- 朱福娟
- 李吉军
- 王朝辉
- 石守斌
- 虞政平
- 丁丽娟
- 代俊
- 仲进
- 何丽
- 俞泉龙
- 关凤荣
- 凌新
- 凯
- 刘康复
- 刘振坤
- 刘浩然
- 刘维
- 叶海燕
- 吕红
- 吕颖洁
- 吴倩
- 吴建华
- 吴建斌
- 周哨龙
- 周平
- 周龙杰
- 娄朝祥
- 孔洁珉
- 孙夫才
- 孙宇含
- 孟范栩
- 宗阳
- 宫厚军
- 常宇
- 庞春祥
- 廉学锋
- 张小芹
- 张彦
- 张瑞萍
- 张红
- 张雅斌
- 张雪强
- 徐强胜
- 徐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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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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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公司法实施的完全认缴资本制度,符合中国投资文化而具有中国特色,但其仅着眼于公司成立前的鼓励投资和公司清偿不能后的债权人保护,对于公司成立以后围绕资本产生的股东、公司(管理人)及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缺乏合理安排,使得本作为公司的资本问题成为一种围绕股东认而未缴出资的债权债务问题,对公司人格、有限责任、公司治理均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法(修订草案)》通过增订催缴、加速到期等制度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继续采认缴资本制,但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其存在的问题。认缴资本制的修改,应理顺公司资本关系,符合公司人格、有限责任及公司治理法理,建立以支付规则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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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平;
王朝辉;
吴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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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侵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具有明显的法律规避意图。《公司法》第21条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路径以及《民法典》所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路径,均难以有效规制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之行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本质是否认公司的独立责任能力,责令滥用公司人格之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是局限于否定股东有限责任,对实际控制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并无法理障碍。在案件裁判中,应借助“目的论扩张”方法填补《公司法》第20条的立法漏洞,将实际控制人纳入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对象之中。同时,对实际控制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应秉持谦抑克制之立场,唯有在侵权损害赔偿、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路径无法满足债权人保护之需求时,方可谨慎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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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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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起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展至今,已经成为大部分国家共同认可的法律制度.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在解决我国经济生活有关问题时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性.对此,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不足,并针对此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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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平;
王朝辉;
吴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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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侵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具有明显的法律规避意图.《公司法》第21条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路径以及《民法典》所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路径,均难以有效规制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之行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本质是否认公司的独立责任能力,责令滥用公司人格之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是局限于否定股东有限责任,对实际控制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并无法理障碍.在案件裁判中,应借助"目的 论扩张"方法填补《公司法》第20条的立法漏洞,将实际控制人纳入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对象之中.同时,对实际控制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应秉持谦抑克制之立场,唯有在侵权损害赔偿、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路径无法满足债权人保护之需求时,方可谨慎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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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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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原则和基石,不能轻言否认,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应遵循"慎用"原则,但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有滥用的情形.2019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了人格混同、不当控制及资本显著不足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但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未做规定.另外,《纪要》11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公司人格的"横向"否认显然违反了"慎用"原则,并存在较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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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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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人格独立是近代公司法确立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为近代商品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该制度却存在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人格独立,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债权人的缺陷,故催生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本文对公司人格制度进行了简要分析,以期对该制度有更好的理解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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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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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的两大基本特征,虽平衡了公司、股东、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但并非完美无缺.近年来,公司人格被滥用的现象屡见不鲜,2005年新《公司法》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是对我国法人制度的完善,但相关立法仍存在不足之处.本文从该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其构成、适用,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建议以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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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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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人格否认也叫做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从法理学角度来看,"资本显著不足"否认公司人格是对人格否认的概括和总结,其主要思想是以初始股东出资资本(也就是公司注册)作为其对公司经营管理投入多少和重视程度,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负债规模存在较大差距,或者远远小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则可以判断股东将过多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以较少的出资占用公司独立人格,这种情况下十分可能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提出诉讼,要求否定股东的公司人格并承担更多的责任.本文调查了相关案例,从资本显著不足的视角,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