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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足

立法不足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1年内共计14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8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332篇;相关期刊98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等;立法不足的相关文献由148位作者贡献,包括汪瀚、何东辉、俞兴爱等。

立法不足—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8 占比:9.38%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14%

专利文献>

论文:1332 占比:90.49%

总计:1472篇

立法不足—发文趋势图

立法不足

-研究学者

  • 汪瀚
  • 何东辉
  • 俞兴爱
  • 孙伟
  • 孟芹
  • 宋珂
  • 朱海
  • 杨阳
  • 林燕
  • 王宁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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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凡雨
    • 摘要: 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间信息交流愈发便捷,信息的传播速度也大大加快,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也因自身所具有的价值有遭受到侵害的风险性,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迫在眉睫.本文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出发,结合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论述现行刑法对于本罪保护的不足之处,结合域外的法律经验,提出在立法中需要采取的措施,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
    • 杜伟桐
    • 摘要: 对野生动物有严格禁食、相对禁食两种主张,笔者认为严格禁食相对合理。目前,我国“吃蝙蝠”合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也存在一些漏洞。本文试图分析背后的原因,并认为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应加入“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更新现有的三大名录,新设虐待动物罪,调整《刑法》设置体系,并扩大其保护范围和刑种。另外,笔者还认为,保护野生动物也要把握好“度”,并更有智慧地探求保护措施。
    • 屈四甫; 梅正刚
    • 摘要: 行为保全制度主要源于古罗马法中的禁止令状,在之后英美法系国家确立了临时禁令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日本等地区确立了假处分制度,国家商事仲裁领域也普遍存在行为保全制度.为了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行为保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我国诉讼保全制度体系更加完备,但同时其适用上的不足和缺憾也逐渐暴露.本文从司法实践和法治环境出发,通过对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过程进行回顾,区分了行为保全的类型,并针对该制度法定条件严格、管辖权不明确、复议程序过于简单、担保数额不确定的弊病,提出了相应地的完善路径,进一步增强了我国行为保全制度体系的学理基础和现实延展.
    • 胡卫列; 方剑明; 丁舒
    • 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发布了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补充公益诉讼立法不足,细化检察实践操作指引。为深化指导性案例的理解和适用,现就该批案例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指导要点等进行解读。
    • 陈亮
    • 摘要: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起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展至今,已经成为大部分国家共同认可的法律制度.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在解决我国经济生活有关问题时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性.对此,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不足,并针对此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措施.
    • 俞兴爱
    • 摘要: 大众创业热潮的涌现,股权投资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得以成立,但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许多中小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经营,加上立法保护不足,为大股东欺瞒公司经营真实情况,侵犯中小股东权利提供了土壤.本文以股东知情权为例,就完善知情权提出粗浅建议.
    • 金京梅
    • 摘要: 朝鲜不断发出的对外开放的信号以及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投资朝鲜中的风险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而预知投资风险的很重要的环节就是了解该国的政策、法律制度等.本文中作者客观地介绍朝鲜《商标法》的同时,从法律条文中分析出了其立法上的不足和潜在的风险,并总结了其发展展望.
    • 俞兴爱
    • 摘要: 大众创业热潮的涌现,股权投资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得以成立,但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许多中小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经营,加上立法保护不足,为大股东欺瞒公司经营真实情况,侵犯中小股东权利提供了土壤.本文以股东知情权为例,就完善知情权提出粗浅建议.
    • 李丽华
    • 摘要: 近年来,城市土地资源日渐紧张,人们逐渐重视开发利用深层地下空间,但与之对应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深层地下空间开发的立法存在立法层级不高、零散化、缺乏专门性规定及权利内涵不清晰等严重不足,立法的缺陷可能引发新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通过对现行立法的分析,提出了应针对深层地下空间的特点,进行其开发的专门化立法.
    • 雷兴虎; 薛波
    • 摘要: 我国《商法通则》的立法实践源远流长,当前制定《商法通则》的历史基础和理论依据已经坚实、充分.《民法总则》虽然确立了“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但是在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法人、法律行为、代理等部分基本没有关照到对商事关系的调整问题,为《商法通则》立法预留下了充足的空间和可能.制定《商法通则》是对民法典的必要补充和完善,是固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的最佳方式,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现实需要,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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