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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团体

非法人团体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1年内共计8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5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227篇;相关期刊73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西部法学评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非法人团体的相关文献由94位作者贡献,包括汪灏、王磊、袁岳等。

非法人团体—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5 占比:3.67%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4%

专利文献>

论文:2227 占比:96.28%

总计:2313篇

非法人团体—发文趋势图

非法人团体

-研究学者

  • 汪灏
  • 王磊
  • 袁岳
  • 谢晓斌
  • 谭启平
  • 邱曼丽
  • 陈荣文
  • 丛淑萍
  • 乔枫
  • 乔雪

非法人团体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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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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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陈明睿
    • 摘要: 英国法人公司制度在“泡沫法案”实施的百年里停滞不前,而古老的合伙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则为英国非法人商业组织带来新生。尤其是非法人组织中最具特色的非法人公司及其核心合股信托,更是对之后英国近现代的商业组织产生了影响。
    • 王立峰
    • 摘要: 政党在各国法律中的地位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大陆法系,由于对政党有内在民主要求,国家法律把政党视为公共组织、法人团体,对政党作出法律规制;在普通法系,由于强调契约自由,国家法律把政党视为私人性组织、非法人团体,对政党不作专门法律规制.近年来,鉴于政党日益增强的公共性,普通法系国家对政党进行越来越多的法律规制,但鉴于政党的自治性和党规的局限性,法院不愿介入政党事务.美国是普通法系的例外情形,由于政党候选人选拔向社会开放,政党扮演公共角色,政党事务由州法律规制,进而引致法院的介入.
    • 李子悦
    • 摘要: 随着我国整体结构不断的发生改变,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我国民法的完善进度,人们逐渐增强对于民法总则当中的非法人团体的重视度,而本文主要就是立足于我国民法总则非法人团体的制度设计,展开了深入的研究与分析,以此期望为我国今后在对于民法总则非法人团体的制度设计问题上,提供一些参考性的建议.
    • 李子悦1
    • 摘要: 随着我国整体结构不断的发生改变,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我国民法的完善进度,人们逐渐增强对于民法总则当中的非法人团体的重视度,而本文主要就是立足于我国民法总则非法人团体的制度设计,展开了深入的研究与分析,以此期望为我国今后在对于民法总则非法人团体的制度设计问题上,提供一些参考性的建议.
    • 李永军
    • 摘要: 民法典编篡过程中,对于主体部分的设计存在争议:“总则”的主体部分应规定哪些主体?这些主体应如何规定?我认为,民法典“总则部分”的主体应规定自然人、两户、法人、非法人团体.对于自然人,现行的“行为能力”应该规定在“法律行为部分”;“责任能力”应规定在“侵权法部分”;“监护”应是亲属法的内容.法人应当按照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作为主线,再辅以营利与非营利对社团法人划分;“两户”应当保留;“非法人团体”应规定其赋予权利能力的具体条件及责任承担,并区分民法上的契约型合同行为与作为非法人团体的合伙组织.同时,在设计我国民事主体时,要坚持“民商合一”及“本土化”原则.
    • 李昊
    • 摘要: 非法人团体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并与法人相对称的组织体。除传统的民事合伙外,德国民法以无权利能力社团为其规制重点,日本民法还纳入无权利能力财团,并均以不同于民事合伙的团体法的构造来加以规范,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也呈现出与合伙法在一定程度上的接近。中国大陆现行立法出于诉讼的便利以其他组织来称谓非法人团体,在一定程度上抹杀了非法人团体中异于合伙的团体构造———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我国未来的民法总则应当将合伙和非法人社团、财团并立为规范的重点,使非法人社团、财团回复到团体法构造的本质,并根据非法人社团所追求的目的,区分非营利性的和营利性的两类社团,在对外责任上区分规范。
    • 乔雪
    •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团体组织不断涌现,非法人团体作为新兴的社团正在快步发展,面对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详细规定的情况下,其在社会活动中的民事主体地位究竟如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 周格玲
    • 摘要: 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非法人团体”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存在要素频繁地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对其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这一问题,当前法学界存在着多种意见.本文尝试着透过现有的主体资格理论,思考界定民事主体资格的相关确立条件,提出自己的观点并阐明民法典将增设第三类民事主体这一必然趋势.
    • 杨赠卉
    • 摘要: 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我国法律对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规定不甚明确,学界关于非法人团体是否是民事主体;如果不是民事主体,是否应该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如果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属于何种民事主体等问题都存在争议.法人拟制说从权利能力的设计过程论证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法人实在说从非法人团体的现实作用论证其法律地位.本文围绕这一问题,综述了这两种学说的主要观点,并对其观点的优劣之处进行了评析.
    • 杨王刚
    • 摘要: 非法人团体是一种新兴的团体,它既具有合法性质又能够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对于我国的国民经济也起到了推动的作用。目前对于非法人团体的名誉权争议较大,本文主要从非法人团体名誉权民法保护的基础分析出发,提出了非法人团体名誉权民法保护的相关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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