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团体
非法人团体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1年内共计8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5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227篇;相关期刊73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西部法学评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非法人团体的相关文献由94位作者贡献,包括汪灏、王磊、袁岳等。
非法人团体
-研究学者
- 汪灏
- 王磊
- 袁岳
- 谢晓斌
- 谭启平
- 邱曼丽
- 陈荣文
- 丛淑萍
- 乔枫
- 乔雪
- 于海生
- 代瑞
- 何雁
- 刘兴桂
- 刘哲玮
- 刘敏
- 刘春有
- 刘流
- 刘玉江
- 刘耀东
- 吴光陆
- 吴超
- 周国华
- 周小强
- 周格玲
- 唐涛
- 孙文桢
- 孙昌兴
- 尹田
- 尹田12
- 庞欢
- 廖勇
- 廖晨歌
- 张健
- 张嘉军
- 张忻如
- 张洋
- 张秀宏
- 张艳琼
- 张若楠
- 张蓉
- 张辉
- 彭诚信
- 朱思东
- 朱柳燕
- 朱涛
- 朱翠微
- 朱跃杰
- 李加付
- 李子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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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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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党在各国法律中的地位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大陆法系,由于对政党有内在民主要求,国家法律把政党视为公共组织、法人团体,对政党作出法律规制;在普通法系,由于强调契约自由,国家法律把政党视为私人性组织、非法人团体,对政党不作专门法律规制.近年来,鉴于政党日益增强的公共性,普通法系国家对政党进行越来越多的法律规制,但鉴于政党的自治性和党规的局限性,法院不愿介入政党事务.美国是普通法系的例外情形,由于政党候选人选拔向社会开放,政党扮演公共角色,政党事务由州法律规制,进而引致法院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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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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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整体结构不断的发生改变,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我国民法的完善进度,人们逐渐增强对于民法总则当中的非法人团体的重视度,而本文主要就是立足于我国民法总则非法人团体的制度设计,展开了深入的研究与分析,以此期望为我国今后在对于民法总则非法人团体的制度设计问题上,提供一些参考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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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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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整体结构不断的发生改变,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我国民法的完善进度,人们逐渐增强对于民法总则当中的非法人团体的重视度,而本文主要就是立足于我国民法总则非法人团体的制度设计,展开了深入的研究与分析,以此期望为我国今后在对于民法总则非法人团体的制度设计问题上,提供一些参考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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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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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编篡过程中,对于主体部分的设计存在争议:“总则”的主体部分应规定哪些主体?这些主体应如何规定?我认为,民法典“总则部分”的主体应规定自然人、两户、法人、非法人团体.对于自然人,现行的“行为能力”应该规定在“法律行为部分”;“责任能力”应规定在“侵权法部分”;“监护”应是亲属法的内容.法人应当按照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作为主线,再辅以营利与非营利对社团法人划分;“两户”应当保留;“非法人团体”应规定其赋予权利能力的具体条件及责任承担,并区分民法上的契约型合同行为与作为非法人团体的合伙组织.同时,在设计我国民事主体时,要坚持“民商合一”及“本土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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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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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非法人团体”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存在要素频繁地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对其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这一问题,当前法学界存在着多种意见.本文尝试着透过现有的主体资格理论,思考界定民事主体资格的相关确立条件,提出自己的观点并阐明民法典将增设第三类民事主体这一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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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赠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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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我国法律对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规定不甚明确,学界关于非法人团体是否是民事主体;如果不是民事主体,是否应该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如果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属于何种民事主体等问题都存在争议.法人拟制说从权利能力的设计过程论证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法人实在说从非法人团体的现实作用论证其法律地位.本文围绕这一问题,综述了这两种学说的主要观点,并对其观点的优劣之处进行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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