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团体
业主团体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0年内共计6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72篇;相关期刊52种,包括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决策论坛——企业行政管理与创新学术研讨会等;业主团体的相关文献由69位作者贡献,包括方金华、吴国平、鲁刚宁等。
业主团体
-研究学者
- 方金华
- 吴国平
- 鲁刚宁
- 任晨光
- 董磊
- 邱金坤
- 郭庆
- 陈春阳
- 付志祥
- 付立明
- 代艳丽
- 任群
- 冯庆福
- 刘保玉
- 刘兴桂
- 刘寿礼
- 刘敏
- 叶家萍
- 姜铮莉
- 孙超
- 孟宪生
- 宋新艳
- 廖劲敏
- 张娟
- 张廷波
- 张旭东
- 张涛
- 张翠珍
- 徐晨
- 时永玲
- 普金霞
- 曹让宏
- 朱柏润
- 朴琳琳
- 杨为乔
- 杨云云
- 梅伟
- 樊文斌
- 段宏磊
- 熊璐瑛
- 王丽
- 王幽
- 王斌
- 王歆
- 王珉
- 王颖异
- 老忱
- 胡茂林
- 苏岐华
- 范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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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靖;
王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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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业主自治是指业主对特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监督的行为.业主自治带有强烈的私法自治属性,但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目前,我国业主自治法律体系不够完备,业主自治法律关系主体不明确,相关的行政干预机制也存在不合理之处.为了进一步完善业主自治的相关法律制度,应当制定专门法律规范,引入业主团体法律概念,把握公权力尺度,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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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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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住宅小区所具有的产权上和法律关系上的特点使得传统民商法中的相关规则无法削足适履地适用于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是传统民商法的努力,却依然无法充分阐释其规则的特殊性.引入公共物品概念,可以阐释特殊规则存在的合理性,而这些特殊规则又将对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制度的重构提供依据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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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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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立法并未确立物业小区中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业主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现实中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实际由业主承担. 然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企业实施管理的对象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且合同内容体现的是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权利及其作为共有人的义务,具有整体性和公共性. 单个业主无法构成共有关系,由其成为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并不合适,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代理人,因其不具备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和独立的财产也不享有主体资格. 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确立业主团体的主体地位,明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团体,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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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艳丽;
付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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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均没有做出明晰的界定.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界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可以认为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也不是独立的非法人组织,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参与诉讼活动.这种状况不利于城市社区的发展,我们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引入“业主团体”概念,理顺业主委员会和相关的业主大会、业主团体等之间的法律关系,科学合理地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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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
- 《决策论坛——企业行政管理与创新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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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如今我国在物业管理制度上仍存在缺失,我国物业管理制度中对于物业自治机构的设计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组成一个业主团体,这一团体并不具备法人性质;二是由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团体的执行和代表权利.对于我国物业管理相关法律的正确认识,对于区分业主团体与业主委员会的不同、理解其各项职权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物业管理的实践有着重要意义。现今中国的物业自治水平与国外较为成熟的自治机构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我国的业主团体普遍存在自治意识不高,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业主团体不能正确认识到自身与业主委员会的地位与性质存在不同,而统一将物业的各项决策事项都交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这对于业主维护自身权益、行使各项职权都非常不利。因此未来我国物业管理法应该不断进行完善,建立正确的物业管理自治机构,设计出清晰的业主团体一代表机构模式,明确划分各自的权利,从而真正达到物业管理自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