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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团体

业主团体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0年内共计6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72篇;相关期刊52种,包括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决策论坛——企业行政管理与创新学术研讨会等;业主团体的相关文献由69位作者贡献,包括方金华、吴国平、鲁刚宁等。

业主团体—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7 占比:10.47%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16%

专利文献>

论文:572 占比:89.38%

总计:640篇

业主团体—发文趋势图

业主团体

-研究学者

  • 方金华
  • 吴国平
  • 鲁刚宁
  • 任晨光
  • 董磊
  • 邱金坤
  • 郭庆
  • 陈春阳
  • 付志祥
  • 付立明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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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蔡靖; 王幽
    • 摘要: 业主自治是指业主对特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监督的行为.业主自治带有强烈的私法自治属性,但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目前,我国业主自治法律体系不够完备,业主自治法律关系主体不明确,相关的行政干预机制也存在不合理之处.为了进一步完善业主自治的相关法律制度,应当制定专门法律规范,引入业主团体法律概念,把握公权力尺度,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 金锦萍
    • 摘要: 住宅小区所具有的产权上和法律关系上的特点使得传统民商法中的相关规则无法削足适履地适用于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是传统民商法的努力,却依然无法充分阐释其规则的特殊性.引入公共物品概念,可以阐释特殊规则存在的合理性,而这些特殊规则又将对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制度的重构提供依据和基础.
    • 郭庆
    • 摘要: 现如今我国在物业管理制度上仍存在缺失,我国物业管理制度中对于物业自治机构的设计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组成一个业主团体,这一团体并不具备法人性质;二是由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团体的执行和代表权利。本文将通过分析分析目前的物业管理制度探讨对于物业管理自治机构的完善。
    • 黄婧
    • 摘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法律对现代建筑物上所有权的特殊安排,为管理便利设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但对业委会的主体资格,法律无明确规定。对这个问题,要理清“业主团体”、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三者关系,明确“业主团体”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自治组织,业主大会是其决策机关,业委会作为其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业委会无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 陈凤山
    • 摘要: 谈到城市业主协作组织,人们通常关注已经成立的市区各级业主委员会协会。比如,推动“业主大会法人化”社改试验的温州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第一个省市级业主团体天津市业主委员会联合会等。目前,辽宁(营口市业委会协会、沈阳市业委会协会)、江苏(泰州市海陵区业委会联合会、宿迁市业委会协会)、山东(青州市业委会协会)、浙江(温州市业委会协会、温州市鹿城区业委会协会、杭州市萧山区业委会协会)、天津(天津市业委会联合会)、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业主代表协会)等均出现了正式登记的业主团体。浙江宁波、广东惠州等地也已经核准协会名称。市区两级业主团体的出现,意味着当地政府已经认识到业主协作组织在协调各方关系、规范业主组织运行方面的作用。
    • 王珉
    • 摘要: 我国立法并未确立物业小区中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业主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现实中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实际由业主承担. 然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企业实施管理的对象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且合同内容体现的是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权利及其作为共有人的义务,具有整体性和公共性. 单个业主无法构成共有关系,由其成为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并不合适,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代理人,因其不具备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和独立的财产也不享有主体资格. 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确立业主团体的主体地位,明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团体,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有序发展.
    • 胡茂林
    • 摘要: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用地的集中化,房地产业和物业服务高速发展,业主、业主团体和房地产商、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侵权或违约纠纷越来越多,但是在许多案例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都不被承认,而且没有统一权威的立法解释,所以业主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借鉴国外对于业主团体、业主委员会的立法规定,分析认为我国法律应将业主团体定性为其他组织,拥有民事主体资格,业主团体的代表业主委员会应该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 任晨光
    • 摘要: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法定的权利。然而,目前全国各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比例非常少,根据各地的数据分析,业界普遍认为在20%~30%之间,即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比例也不高。究其原因,除了业主会议门槛过高、业主团体成立障碍过多、业主团体缺乏民事主体地位以及法律没有强制建设单位限期移交建筑物管理权等客观原因外,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没有深入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和成立后的过程中,广大业主没有认识到律师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中的重要性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 10.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探析 北大核心 CHSSCD CSSCI CSTPCD
    • 代艳丽; 付立明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均没有做出明晰的界定.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界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可以认为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也不是独立的非法人组织,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参与诉讼活动.这种状况不利于城市社区的发展,我们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引入“业主团体”概念,理顺业主委员会和相关的业主大会、业主团体等之间的法律关系,科学合理地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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