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制度
缓刑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22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0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470篇;相关期刊144种,包括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第二届中国青年论坛暨“少年法制:转型与创新”研讨会、中美量刑改革国际研讨会、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等;缓刑制度的相关文献由256位作者贡献,包括潘家永、吴情树、周振杰等。
缓刑制度
-研究学者
- 潘家永
- 吴情树
- 周振杰
- 刘湘蓉
- 周华
- 孙志强
- 宋鑫
- 徐仲平
- 王伟
- 缪树权
- 胡楠
- 范佳燃
- 范飞
- 董娜
- 袁航
- 裴维奇
- 郭书山
- 陈三奇
- 黄丽华
- 丁雪辉
- 万选才
- 于书峰
- 于同良
- 于志刚
- 何双凤
- 何显兵
- 何群
- 何鹏
- 余学斌
- 傅翔
- 全长俊
- 冯全
- 冯治明
- 冷大伟
- 刘丽
- 刘云婷
- 刘向东
- 刘国奇
- 刘国璋
- 刘帅
- 刘延宇
- 刘彦学
- 刘德春
- 刘旭
- 刘明忠
- 刘杰
- 刘欢
- 刘琦
- 刘生荣
- 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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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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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存留养亲制度在北魏确立,在唐朝得以发展,后被宋、元、明、清四朝沿用,直至清末终结,共存在1 400余年,对中国法律史产生了深远影响。客观来说,存留养亲制度一方面维护了社会秩序稳定和传统纲常伦理,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司法腐败。在如今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下,重新审视存留养亲制度,可以发现其对我国现行缓刑制度有着重要启示,即应该考虑适当调整缓刑制度,将罪犯的家庭情况也列入缓刑适用条件,从而缓解社会养老压力,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进而促进社会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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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恩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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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在做出宣判后不执行实际刑罚交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缓刑的方式即在判决宣告的同时不执行原判刑罚,但并不意味着原判刑罚就没有不再执行的可能。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仍会收监执行。这种刑罚执行方式体现的是一种宽缓的刑事政策,并敦促他们自己进行改造,防止重犯,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目前的缓刑制度是一种特色的刑罚制度,在适用和执行上存在诸多问题,一些实质性制度往往执行的不到位,与立法者的初衷背道而驰,设立缓刑制度只是一种人道的刑罚执行方式。所以,本文只是在目前现有的缓刑制度中,就存在的一些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旨在学习分析当前的缓刑制度,发挥其真正的刑罚作用,对犯罪分子的心理产生一种感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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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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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意义上的缓刑,是指通过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而将罪犯放在监狱外进行改造的手段。缓刑可以克服自由行的种种弊端,帮助犯罪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效应和特殊效应。我国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倡导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所以,实行这一制度,符合我国一贯的方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推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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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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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意义上的缓刑,是指通过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而将罪犯放在监狱外进行改造的手段.缓刑可以克服自由行的种种弊端,帮助犯罪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效应和特殊效应.我国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倡导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所以,实行这一制度,符合我国一贯的方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推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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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振杰;
栗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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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犯罪圈扩大、平均缓刑率与假释率相对较低等原因造成的刑罚成本增加、短期监禁刑负面影响扩大等问题,应当在扩大缓刑适用范围的同时,增设混合缓刑,给予符合缓刑实质条件但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第二次机会,允许其在被关押一段时间后向原审法院申请缓刑.混合缓刑在本质上是介于全部缓刑与全部执行之间的中间制度,在实现特殊预防目的、降低司法成本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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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卫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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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够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缓刑制度也存在一些法律上面的不足,本文试对我国缓刑适用的程序要件、缓刑执行、缓刑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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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卫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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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够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缓刑制度也存在一些法律上面的不足,本文试对我国缓刑适用的程序要件、缓刑执行、缓刑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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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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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使得罚金刑的判决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在罚金刑的执行中既可能因为犯罪分子无力缴纳罚金,也可能因为犯罪分子不想缴纳罚金而导致执行困难,对此,应当从罚金刑制定、 裁量、 执行制度入手解决现实问题,改刑法中必并科罚金制为得并科罚金制,应当确立"以犯罪情节为主,适当兼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的刑罚裁量制度,并且应当增设罚金刑的易科制度和缓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