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
民事裁判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4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逻辑学(论理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4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666篇;相关期刊98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政法论丛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2008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等;民事裁判的相关文献由157位作者贡献,包括商顺立、贺寿南、何志等。
民事裁判
-研究学者
- 商顺立
- 贺寿南
- 何志
- 吴杰
- 张华
- 张奇
- 张敬阳
- 张毅
- 张镭
- 毛慧丽
- 王亚新
- 蔡晖
- 赵丹
- 赵弈涵
- 骆电
- Wen Du
- Xu Xinyan
- 丁培和
- 丁相顺
- 严美玲
- 伍伟华
- 伍席芳
- 何锋
- 侯元颖
- 侯华生
- 傅郁林
- 储润霞
- 刘宇
- 刘秀凤
- 刘青文
- 卢志强
- 卢雪华
- 史万森
- 史永升
- 叶红
- 吴国喆
- 吴贻伙
- 吴雁平
- 周何停
- 周尚君
- 周道鸾
- 商顺立1
- 奚小玮
- 姚琼
- 姜仲波
- 孔祥俊
- 孙欣
- 孙洪晓
- 屈燕
- 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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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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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判决书说理应包括认定事实的理由和适用法律的理由,但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之间的关系所蕴含的裁判逻辑,不是"事实+法律=判决",而是"事实→法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示范的判决书说理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但在诉讼请求(A)与证据(D)之间是通过请求权基础(B)和法律要件(b)/要件事实(C)而形成逻辑链条的。这一逻辑关系的断裂,在判决书中表现为"本院认为"的法律适用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关,在庭审调查中表现为以质证替代证明、以证据替代事实。前者导致法律适用的恣意,后者导致了庭审功能虚化,并共同导致审判效率低下而错误风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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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安;
林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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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2006年10月11日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便开始了“理念整合—立法嵌入—司法融入”的历史进程,最高人民法院为核心价值观落地更是发布诸多配套措施。但实务中,核心价值观融入文书说理却遭遇阻塞,呈现公共政策与判决说理“水土不服”之恙。通过从法官侧与文书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说理进行实践检视,发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说理存在引据渊源贫瘠与裁判者的理解错位或偏见两方面制约因素。针对于此,提出了从“由内而外”“自下而上”“从高到低”三个维度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渐进融入民事裁判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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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润全;
赵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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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裁判中面临民族习惯的概念理解不清、法律规范适用不当等困境。虽然《民法典·总则编》第十条为民族习惯用于司法裁判搭建了桥梁,但“法律优先,习惯补充”适用规则一定程度上成为民族习惯直接适用的障碍。现今在民族习惯适用时应充分发挥调解及人民陪审制度,正确认知民族习惯的概念,并试图在未来民事裁判中衔接好民族习惯与软、硬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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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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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示范文书的向度考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适用的实践样态,发现核心价值观已逐步成为司法活动中的独特场景。尤其在论证说理的过程中,司法者借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功能实现“事理”“情理”“法理”“文理”的有机结合。通过对示范文书的多维透视,司法者在优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的操作中,应瞄准“听众、论证、信息”三个维度。落实到逻辑重建的具体路径,司法者应当综合考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范、案件事实之间的意义勾连,在充分展开法内叙事与法外叙事的基础上,借助语义修辞的运用实现“逻辑涵摄”与“内部正当”的二阶证成。从“事理”“论理”“尾部”入手,初步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书说理的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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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武;
陈家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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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的裁判思维普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导致裁判结果往往因管辖法院和审判法官的不同而各异,这就需要对之进行弥合。以M省三级法院为实证对象,在总结不同级别法院之间民事裁判思维差异形态的基础上,结合遴选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对民事裁判思维差异之形成进行剖析,研究发现,逐级遴选制度改革应以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改革促进民事裁判思维差异的弥合:以法官初任构筑思维同质化的基础,以资格重设发挥精英化要求的门槛效应,以专业标准将裁判思维纳入评审指标,以程序约束阻抗思维差异的形成因素,同时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引导机制、裁判思维训练机制、内驱动性动力机制等配套性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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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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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人民法院关于证券民事裁判至今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标准和立场,使得不同地方的民事裁判在责任主体范围以及追责逻辑认定方面存在差异,甚至可能影响新《证券法》的实施效果,不利于形成权责对等、过罚相当、各主体履职尽责的资本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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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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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执行是司法实践环节当中,维护当事人民事权利和民事权益的一种法律途径,也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具体的体.现。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民事执行的过程却常常遭遇困境。执行工作难以开展、执行人难找、财产执行效果甚微都是当今民事执行所面临的难题。论文围绕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从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入手,深入挖掘“民事执行难”的原因,结合新疆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执行工作的开展,对这一现象的表现进行深入分析,紧密联系实际情况,希望得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方法,为我国司法机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更为完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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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完善民事检察制度,提升诉讼监督质效”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新修订的《规则》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规则》将民事诉讼的全过程都纳人检察监督范围。民事案件从立案、审理、裁判直到执行,包括对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等民事非诉执行依据的执行,无论哪个环节存在违法情形,检察机关都有权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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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元颖;
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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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主流价值体系的体现,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民事裁判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越来越普遍,但与之相伴的是法官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规范以及适用不当等问题,这些司法实践层面的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本文将从实践层面入手对研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一一提出解决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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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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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在近些年已经成为关乎我国司法权威是否能够保障的重要问题,该问题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生效裁判无法得到执行会导致司法权威受损也会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执行难的困境也是由多方面的问题相互影响而产生的这包括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以及法律自身设置不合理两方面的原因.而对于阐述我国执行难的困境后结合现有的司法现状以及学术成果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则是十分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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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 Du;
杜闻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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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中国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判“不说理”或“说理不透彻”.对此问题,国民表示出强烈的质疑和不满,学者也给予了严厉批评。可以说,民事裁判“不讲理”是导致“司法腐败”、“恣意司法”、“执行难”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社会转型期,人们急需获得某种确定性和安定感,而裁判理由的详尽公开恰恰能起到如此作用.公开详尽的裁判理由不但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讼”,而且对法律研究的发展、法学家团体的建立、法治秩序的逐步建立等都能起到推进作用.一方面,社会转型时期的各项社会“变量”要求确立以“法的形式合理性”为特征的裁判理由公开制度;另一方面,各项社会“常量”则能“补偿”西式裁判理由公开制度的局限性,使其获得某种程度的“情理软化”.根据有关学者“文明和文化相分离的理论”,从西方移植来的“裁判理由公开制度”属于制度文明的引进(而非文化的引进).该移植制度必须顺应中国传统中某些文化因素,从而更加符合中国人的心理定式.理论研习的基础上,文章对具体制度设计也有所尝试.同时,为发挥制度改造的效果,还需要两项外部制度的配合:一是全国法院民事裁判的定期上网公布制度;二是充分利用现有的、针对司法裁判的“外部监督机制”,进行这样的改造,成本最小,可行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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