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护
国际保护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40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88篇、会议论文19篇、专利文献374617篇;相关期刊279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与社会、知识产权等;
相关会议16种,包括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5年年会暨何梁何利学术高峰论坛、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等;国际保护的相关文献由408位作者贡献,包括夏丹、袁红梅、郑成思等。
国际保护—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74617篇
占比:99.89%
总计:375024篇
国际保护
-研究学者
- 夏丹
- 袁红梅
- 郑成思
- 张颖
- 李英
- 高凌瀚
- 任虎
- 何正启
- 何铁军
- 冯洁菡
- 冯涛
- 刘心
- 刘政
- 华英
- 夏至
- 姚新超
- 孙玉芸
- 孟凡杰
- 崔惠玉
- 张一菲
- 张凯
- 张静
- 徐礼永
- 曹志平
- 李芳芳
- 杞月诗
- 杨健
- 梁骁
- 王周敏
- 王彬
- 王爱明
- 王连峰
- 石国庆
- 禹哲良
- 罗晓霞
- 胡皓然
- 褚晓琳
- 许超
- 邓静雯
- 郑勇
- 郭毅玲
- 马晓玲
- 高鹏
- 魏青松
- CHEN Yan
- Klaus Lachwitz
- LIANG Xiao
- Li Xiaoming
- Ping Jing
- ZHANG 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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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媛媛;
何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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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在对外贸易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同时,在对外贸易开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一个亟待重视的问题。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使得如何打破知识产权壁垒,解决知识产权在对外贸易领域中所面临的法律保护冲突变得尤为重要。鉴于此,中国应尊重各国差异,充分发挥多元主体作用,提出“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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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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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护文化财产已然成为国际共识,但依旧存在亟待调和的矛盾,其中包括“文化”与“财产”之间的涵义冲突。两者在文化财产的概念中饰演不同角色,往往相互对立,给保护实施带来较大阻碍。两者涵义冲突的具体内容是抽象概念与具象载体、思想认同与实质权利、独特性与公共性。涵义冲突对文化财产国际保护造成的的影响是文化的妥协以及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的对抗。化解涵义冲突,推动文化财产的国际保护的协调建议:(一)尊重文化地位,在财产合法化的基础上,形成文化财产定义的统一意见;(二)完备国际共识,确保对不同文明的敬畏,理解文化独特性兼顾反对文化霸权,细化和更新已有国际法律框架,通过公约、多边条约等形式明确缔约国的权利与义务;(三)调和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积极推动国际法内化与国内法外化,有效清除文化财产国际保护中的机制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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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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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研究始于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准备阶段,随着保护模式在改革开放实践中的发展与完善,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尤其是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签署落地,标志着我国地理标志国际合作与保护又迈出了关键步伐。为加强地理标志国际交流合作,扩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范围,服务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文章从立法和地理标志保护两个方面梳理出我国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现状,并针对我国地理标志在多部门管理、国内地理标志保护与在先商标权利等方面存在的冲突,以及国际保护文本不够完善等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国际合作文本、升级国内立法体系等建议,提高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国际话语权,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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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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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经济与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已经成为国内外各界关注的话题。我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起步晚,发展迅速。但发达国家为谋取自身利益,着力提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同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因此,我国需要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国际一体化趋势的同时,要寻求利益平衡,使各参与主体紧抓机遇,强强联手,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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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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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原住民族和社区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维系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偏重于政府主导型的行政公法保护方式,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国际谈判进展尤为缓慢.面对此种现实困境,中国的进路不在于等待多边体制谈判的转机,而在于深化推进具有共同利益基础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国际合作.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共识基础,以构建新型TRIPS-plus规则作为具体策略,运用"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在全球范围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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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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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由于理论依据的不同,即权利用尽原则与地域性原则,对待平行进口可以采取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目前,国际公约对平行进口的规制尚不明晰,给予了各国权利以根据各国情况的不同进行立法,各国也均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从而使得本国利益最大化。就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而言,科技水平较国外尚存在一定差距,允许平行进口的发生更符合本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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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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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老年人权利属于国际人权法保护的范畴。国际人权文书中存在或隐含保护老年人权利的渊源性条款。随着世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以联合国为主体的国际社会一直努力将老年人权利的保护纳入公共议程中。但是,老年人权利的国际法保护仍面临着保护体系不完善,理论研究滞后等方面的挑战。鉴于此,国际社会应该充分重视老年人的价值与权利保护相关问题,积极制定一部关于老年人权利保护专门国际公约,倡导正确和面向发展的老年观,同时也应该加强老年人权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夯实并完善老年人权利国际法保护的基础理论与国际保护体系,推动世界老年人权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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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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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由于理论依据的不同,即权利用尽原则与地域性原则,对待平行进口可以采取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目前,国际公约对平行进口的规制尚不明晰,给予了各国权利以根据各国情况的不同进行立法,各国也均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从而使得本国利益最大化.就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而言,科技水平较国外尚存在一定差距,允许平行进口的发生更符合本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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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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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往来的增加,各国对加强知识产权的合作有着强烈意愿。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体系,有利于促进沿线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贸易互通时,我们发现,受到经济强国品牌的冲击,我国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不够完善;政府对品牌扶持力度弱;企业自身对品牌缺乏创新意识。因此,本文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的贸易往来中,对我国如何进一步加强商标权的保护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为商标权的保护工作尽微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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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善奎;
王红琴;
张万江
- 《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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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指出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绍兴黄酒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海外发展战略。但绍兴黄酒企业在产业国际化过程中,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面临困境,制约了绍兴黄酒企业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探讨绍兴黄酒产业国际化过程中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策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绍兴黄酒国际知名度,创建绍兴黄酒国际知名品牌,提升传统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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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璐怡
- 《第二届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成果展示与经验交流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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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在一些局部冲突中,一国在境外侵犯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欧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人权公约主要适用于缔约国领土内,而缔约国对域外侵权是否需要负责以及如何负责的问题,逐渐受到关注。本文以《欧洲人权公约》为例,研究区域性人权条约域外适用的问题。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管辖”是一个缔约国就其违反公约规定侵犯人权和自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管辖”主要是指的一个国家的领土之上受到的管辖。然而,第1条中的“管辖”不应当被限制于一个缔约国的领土范围以内。在例外情况下,缔约国在域外的行动可能也会被包括在第1条所说的“管辖”范围之中。究其原因,是因为缔约国应当对其在域外所实施的产生实质效果的行为负责。如果缔约国在域外的军事行动和政治行动,导致其实际控制了域外的一片领土或一部分居民,该国民本身所在或所属的国家很难再插手对该人的人权进行保护,此种情况下,侵权即使不发生在缔约国领土之上,也是该国的“管辖”内。提出“《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领土之上”的例外,主要有两种情况:“国家代理职权”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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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璐怡
- 《第二届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成果展示与经验交流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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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在一些局部冲突中,一国在境外侵犯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欧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人权公约主要适用于缔约国领土内,而缔约国对域外侵权是否需要负责以及如何负责的问题,逐渐受到关注。本文以《欧洲人权公约》为例,研究区域性人权条约域外适用的问题。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管辖”是一个缔约国就其违反公约规定侵犯人权和自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管辖”主要是指的一个国家的领土之上受到的管辖。然而,第1条中的“管辖”不应当被限制于一个缔约国的领土范围以内。在例外情况下,缔约国在域外的行动可能也会被包括在第1条所说的“管辖”范围之中。究其原因,是因为缔约国应当对其在域外所实施的产生实质效果的行为负责。如果缔约国在域外的军事行动和政治行动,导致其实际控制了域外的一片领土或一部分居民,该国民本身所在或所属的国家很难再插手对该人的人权进行保护,此种情况下,侵权即使不发生在缔约国领土之上,也是该国的“管辖”内。提出“《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领土之上”的例外,主要有两种情况:“国家代理职权”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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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璐怡
- 《第二届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成果展示与经验交流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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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在一些局部冲突中,一国在境外侵犯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欧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人权公约主要适用于缔约国领土内,而缔约国对域外侵权是否需要负责以及如何负责的问题,逐渐受到关注。本文以《欧洲人权公约》为例,研究区域性人权条约域外适用的问题。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管辖”是一个缔约国就其违反公约规定侵犯人权和自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管辖”主要是指的一个国家的领土之上受到的管辖。然而,第1条中的“管辖”不应当被限制于一个缔约国的领土范围以内。在例外情况下,缔约国在域外的行动可能也会被包括在第1条所说的“管辖”范围之中。究其原因,是因为缔约国应当对其在域外所实施的产生实质效果的行为负责。如果缔约国在域外的军事行动和政治行动,导致其实际控制了域外的一片领土或一部分居民,该国民本身所在或所属的国家很难再插手对该人的人权进行保护,此种情况下,侵权即使不发生在缔约国领土之上,也是该国的“管辖”内。提出“《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领土之上”的例外,主要有两种情况:“国家代理职权”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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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璐怡
- 《第二届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成果展示与经验交流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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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在一些局部冲突中,一国在境外侵犯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欧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人权公约主要适用于缔约国领土内,而缔约国对域外侵权是否需要负责以及如何负责的问题,逐渐受到关注。本文以《欧洲人权公约》为例,研究区域性人权条约域外适用的问题。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管辖”是一个缔约国就其违反公约规定侵犯人权和自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管辖”主要是指的一个国家的领土之上受到的管辖。然而,第1条中的“管辖”不应当被限制于一个缔约国的领土范围以内。在例外情况下,缔约国在域外的行动可能也会被包括在第1条所说的“管辖”范围之中。究其原因,是因为缔约国应当对其在域外所实施的产生实质效果的行为负责。如果缔约国在域外的军事行动和政治行动,导致其实际控制了域外的一片领土或一部分居民,该国民本身所在或所属的国家很难再插手对该人的人权进行保护,此种情况下,侵权即使不发生在缔约国领土之上,也是该国的“管辖”内。提出“《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领土之上”的例外,主要有两种情况:“国家代理职权”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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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璐怡
- 《第二届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成果展示与经验交流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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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在一些局部冲突中,一国在境外侵犯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欧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人权公约主要适用于缔约国领土内,而缔约国对域外侵权是否需要负责以及如何负责的问题,逐渐受到关注。本文以《欧洲人权公约》为例,研究区域性人权条约域外适用的问题。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管辖”是一个缔约国就其违反公约规定侵犯人权和自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管辖”主要是指的一个国家的领土之上受到的管辖。然而,第1条中的“管辖”不应当被限制于一个缔约国的领土范围以内。在例外情况下,缔约国在域外的行动可能也会被包括在第1条所说的“管辖”范围之中。究其原因,是因为缔约国应当对其在域外所实施的产生实质效果的行为负责。如果缔约国在域外的军事行动和政治行动,导致其实际控制了域外的一片领土或一部分居民,该国民本身所在或所属的国家很难再插手对该人的人权进行保护,此种情况下,侵权即使不发生在缔约国领土之上,也是该国的“管辖”内。提出“《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领土之上”的例外,主要有两种情况:“国家代理职权”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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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霞
- 《第三届全国海底光缆通信技术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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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列举了从1884年至1982年国际上为保护海底电缆而签订的法规条约,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海底电缆公约》,《巴黎宣言》,《议定书》,《公海公约》,描述了有关海底电缆保护的具体规定,分析了战时对待海底电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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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霞
- 《第三届全国海底光缆通信技术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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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列举了从1884年至1982年国际上为保护海底电缆而签订的法规条约,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海底电缆公约》,《巴黎宣言》,《议定书》,《公海公约》,描述了有关海底电缆保护的具体规定,分析了战时对待海底电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