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1年内共计130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学、教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0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7221篇;相关期刊732种,包括江淮法治、人民司法、民主与法制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五届中国老年学家前沿论坛等;共同生活的相关文献由1120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星宇、王景龙、颜梅生等。
共同生活—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7221篇
占比:96.61%
总计:38526篇
共同生活
-研究学者
- 张星宇
- 王景龙
- 颜梅生
- 张兆利
- 李鹭芸
- 潘家永
- 蒋骁飞
- 钱月航
- 佚名
- 朱永新
- 李文成
- 熊振均
- 盛伟光
- 许新海
- 邢江峰
- 颜东岳
- 严开宏
- 严灵晶
- 伊人
- 伍慧玲
- 但淑华
- 何显德
- 余晓涵
- 刘亿
- 刘军民
- 刘艳
- 吕晓琳
- 听墨
- 唐保银
- 孙文灿
- 孟玉璐
- 孟祥林
- 孟红莉
- 张乾友
- 张康之
- 张熙凤(整理)
- 张鲁川
- 曹玲萍
- 木子
- 木子美
- 李冰
- 李瑛
- 李萍
- 杨娟
- 杨振东
- 杨霞
- 梁喜民
- 武智
- 江中帆
- 汪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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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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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同时涉及债权人利益与非举债方配偶的利益,一直以来是我国实务和理论学界的热点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上,我国立法上经历了从债权人利益保护到非举债方配偶利益保护的观点转变。在《民法典》第1064条的“共债共签”原则下,“日常家事代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和“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是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夫妻共同债务应先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夫妻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建立内部补偿机制,由举债方配偶对非举债方配偶用个人财产清偿部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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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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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同时涉及债权人利益与非举债方配偶的利益,一直以来是我国实务和理论学界的热点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上,我国立法上经历了从债权人利益保护到非举债方配偶利益保护的观点转变.在《民法典》第1064条的"共债共签"原则下,"日常家事代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和"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是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夫妻共同债务应先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夫妻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建立内部补偿机制,由举债方配偶对非举债方配偶用个人财产清偿部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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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兰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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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乱象丛生,在于财产契约属性的民商事规则取代共同生活的婚姻纠纷考量规则的价值取向偏差,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而过度保护债权,亟待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中西法传统比较为镜鉴,正本溯源.夫妻共同债务中所借债务为了婚姻关系符合伦理和法理正当目的的属性不同,由此形成特色迥异的认定原则.我国同居共财的吸收原则,迥异于罗马法基于意思自治的分离原则,相互交汇于共同生活的统摄原则.吸收原则很难内生性进化发展,但有利于婚姻关系共同体的稳定,而分离原则易于矫枉过正,治理成本极大,却尊重个人独立.故唯有以致中和的夫妻债务认定理念来构建防范债权风险的制度,并落实在救济弱者的司法裁量中,方能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根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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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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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采取主观意思论和客观用途论的方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债权人应承担夫妻具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以客观用途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区分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另一种是仅间接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例如借贷之债.对债权人而言,前者较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后者,债权人承担的证明负担较重,为了避免夫妻共同债务证明不能之风险,债权人应尽量采取事前共债共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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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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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行走班制和选课制之后,班级授课制被打破,学生如何共同生活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北京大学附属中学的书院制改革,打破年级和班级的空间限制,实行混龄制,试图构建新的行政实体和学生共同生活的社区,鼓励自主管理和学生自治.然而,流动的学习和紧张的节奏等客观因素使学生游离于个人与集体之间,为学生共同生活的建立带来一定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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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芝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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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的彩礼返还规则一定程度上脱离实际,会导致不公平的裁判结果。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开始了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时,彩礼不应全额返还。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存续期较短时,彩礼应予酌情返还。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但是解除条件不应该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应该是“未维持两年以上的婚姻关系”。因为彩礼的给付目的不仅仅在于办理结婚登记,还在于维持长久的共同生活。非婚同居或婚后两年内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综合考虑同居、生育、过错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结婚两年后才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则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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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芝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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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的彩礼返还规则一定程度上脱离实际,会导致不公平的裁判结果.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开始了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时,彩礼不应全额返还.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存续期较短时,彩礼应予酌情返还.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但是解除条件不应该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应该是"未维持两年以上的婚姻关系".因为彩礼的给付目的 不仅仅在于办理结婚登记,还在于维持长久的共同生活.非婚同居或婚后两年内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综合考虑同居、生育、过错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结婚两年后才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则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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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娜;
华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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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幼儿时期是培养文明礼仪的关键期,尤其是礼貌用语。在重视阅读环境创设的前提下,在幼儿区域中针对性地引导,并提供主题式的支持,让幼儿礼貌用语成为一种习惯,让幼儿受益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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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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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进一步深化政治哲学研究,必须面向当代人类和中国社会的现实生活,以真正彰显政治哲学作为实践哲学的特殊精神品格.从理论本源上考察,追问人们"共同生活"成为可能的政治秩序,是政治哲学最为重大主题之一.在当代政治哲学研究中,这一主题具体体现为这样一个根本性的实践课题,那就是如何在现代性所造成的分歧中寻求普遍性的政治秩序,以实现不同人们的"共同存在",既保证每个人的自由生存和发展,又实现社会生活的统一、稳定与"长治久安"?正是基于对此的自觉认识,在"分歧"中寻求"共同生活"之道,构成当代政治哲学的深层关怀,也构成了马克思哲学与当代政治哲学实现内在汇通的重要结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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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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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说服/征服"为目的的文化传播,一直是人类社会的常态.20世纪以来,多元文化理论从世俗哲学和文化批判两条路径对这种文化传播进行了反拨,出现了"边缘崛起"的理论倾向;而现代性社会理论也从市场和技术两个方面对自由、平等的价值予以了承诺.但现实的发展却背离了上述想象,社会仍处于分层与喧哗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打破阶层固化的文化传播僵局提供了方向,它是对"回到生活世界"这一哲学常识的深入推进.文化传播必须把握住"共同"这一生活的本质,以"共同生活"为新科技集群的入口(场景),通过转变人的情感结构,实现文化传播目的从"说服/征服"转向"共享/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