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论彩礼的返还条件——以彩礼的给付目的为出发点

论彩礼的返还条件——以彩礼的给付目的为出发点

         

摘要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的彩礼返还规则一定程度上脱离实际,会导致不公平的裁判结果。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开始了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时,彩礼不应全额返还。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存续期较短时,彩礼应予酌情返还。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但是解除条件不应该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应该是“未维持两年以上的婚姻关系”。因为彩礼的给付目的不仅仅在于办理结婚登记,还在于维持长久的共同生活。非婚同居或婚后两年内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综合考虑同居、生育、过错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结婚两年后才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则应不予支持。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