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
家事代理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1年内共计5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7篇、专利文献7117篇;相关期刊49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家事代理的相关文献由60位作者贡献,包括余晓涵、刘鹏举、朱程斌等。
家事代理
-研究学者
- 余晓涵
- 刘鹏举
- 朱程斌
- 王礼仁
- 申志敏
- 郑修站
- 高燕玲
- 严利东
- 代兰
- 刘国栋
- 刘国栋2
- 刘新
- 刘春竹
- 刘玉杰
- 卢庆兰
- 卢庆兰1
- 叶名怡
- 吴含
- 吴玉萍
- 周娟
- 姬新江
- 安图
- 宛如锦
- 张兰芳
- 时明涛
- 时磊
- 易颖
- 曾祥生
- 朱刚
- 朴锦仙
- 李琪
- 李龙
- 杜海英
- 杨璐娜
- 林之松
- 汤华
- 汪金兰
- 洪晓瑶
- 滕竞文1
- 王伟
- 王战涛
- 王燕军
- 秦艳芳
- 童肖
- 肖晖
- 胡婵
- 胡婵1
- 董韫颖
- 蔡立东
- 蔡立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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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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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同时涉及债权人利益与非举债方配偶的利益,一直以来是我国实务和理论学界的热点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上,我国立法上经历了从债权人利益保护到非举债方配偶利益保护的观点转变。在《民法典》第1064条的“共债共签”原则下,“日常家事代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和“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是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夫妻共同债务应先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夫妻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建立内部补偿机制,由举债方配偶对非举债方配偶用个人财产清偿部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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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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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同时涉及债权人利益与非举债方配偶的利益,一直以来是我国实务和理论学界的热点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上,我国立法上经历了从债权人利益保护到非举债方配偶利益保护的观点转变.在《民法典》第1064条的"共债共签"原则下,"日常家事代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和"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是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夫妻共同债务应先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夫妻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建立内部补偿机制,由举债方配偶对非举债方配偶用个人财产清偿部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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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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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适用规则等规定不够明确.文章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适用困境出发,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规则、家事代理规则、用途规则和合意规则等内容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适用上较为合理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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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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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关系并非团体关系,更非财产的联合体,而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应当符合我国民众所特有的传统家庭观念及心理文化方面的特征,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夫妻一体"的伦理性与"同财共居"的家庭传统.作为限定夫妻共同债务成立范围的"共债共签"与"日常家事代理"各有其制度缺陷.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应当回归"为共同生活目的"这一基本的价值判断.在此基础上,建立离婚追偿制度以避免"被负债"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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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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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首次通过立法肯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与一般代理权存在差别,但这只是量的区别,不能改变日常家事代理权为法定代理权的性质.界定日常家事的范围是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研究重点.决定是否属于日常家事的范围,应依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例如夫妻的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口)及其共同生活所在地区的习惯等而定.基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及婚姻关系的复杂性,特殊情况下日常家事代理权应予以扩张与缩减,但必须符合相应条件或遵守相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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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名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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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判定规则是婚姻法核心内容,不能坐等司法解释去规定.民法典应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因为共财所以共债"只是一种想当然,不仅在比较法上找不到先例,而且忽略了"共财"之例外的易实现性、易证明性,无视有限"共财"和无限"共债"的不对应性,罔顾加利行为与增负行为在法理上的差异性.债务数额不应作为"家庭日常生活"判定的决定性标准.要严格限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防止随意扩大.同时,"可能共同受益"也不等于"确定共同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