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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12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8篇、专利文献93704篇;相关期刊98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制博览等; 法定财产制的相关文献由132位作者贡献,包括刘耀东、吴永雄、周伯煌等。

法定财产制—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8 占比:0.14%

专利文献>

论文:93704 占比:99.86%

总计:93832篇

法定财产制—发文趋势图

法定财产制

-研究学者

  • 刘耀东
  • 吴永雄
  • 周伯煌
  • 张文娟
  • 曹春梅
  • 王利利
  • 王歌雅
  • 程宗璋
  • 谢小岩
  • 赵青兰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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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刚
    • 摘要: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功能定位是通过约定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外延主要考察其与法定财产制、夫妻赠与的关系。如果将本属于法定财产制的内容进行约定,实际上仍然是法定财产制而非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并不导致财产所有权在夫妻之间发生变动,这是区分约定财产制与夫妻赠与的重要标志。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没有差异。当夫妻不能证明债权人知晓夫妻采取约定财产制时,应该推定夫妻之间适用法定财产制,进而确定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如果一方因此为配偶的个人债务承担了清偿责任,那么法律应该赋予其向对方追偿的权利。
    • 杨棋
    • 摘要: 配偶因法定财产制的规定获得的权利仍属于物权性质的权利,由于缺乏物权公示,导致配偶的权利实际上属于事实物权。配偶的权利属于基于法定原因获得的事实物权,且具有共有性、一定程度的公示性与道德性特征。以事实物权的角度出发,配偶所拥有的物权拥有确权效力、受到侵害时的物权请求权效力以及一定程度的对抗效力。由于缺乏公示,配偶的物权无法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的另一方配偶的债权人。但是应当注意第三人的“善意”标准以及考虑“唯一家庭住房”因素。
    • 王博勋
    • 摘要: 两人结为夫妻,意味着一个家底的成立,也意味着共同的担当。家庭生活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结婚后,哪些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哪些又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延续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行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民法典还结合社会实践发展变化,对相关规定加以完善。
    • 叶名怡
    • 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判定规则是婚姻法核心内容,不能坐等司法解释去规定.民法典应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因为共财所以共债"只是一种想当然,不仅在比较法上找不到先例,而且忽略了"共财"之例外的易实现性、易证明性,无视有限"共财"和无限"共债"的不对应性,罔顾加利行为与增负行为在法理上的差异性.债务数额不应作为"家庭日常生活"判定的决定性标准.要严格限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防止随意扩大.同时,"可能共同受益"也不等于"确定共同受益".
    • 张佳妮
    • 摘要: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一种类型,它具有优先于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我国1980年《婚姻法》首次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予以确定,同时在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修正时又作了补充规定.但该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对约定主体的规定不完善,对约定的撤销和变更未作规定等.本文在对这些不足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 林进生
    • 摘要: 婚姻是各个家庭组建的重要基础,每个家庭也是社会组成细胞,主要承担着繁衍人口、实施教育、赡养老人、提供社会生产力、市场消费等多项功能.夫妻财产是每位家庭全面满足自身发展要求以及实践社会职能的重要物质保障,夫妻共有财产有序分配、应用要依照法律要求进行适度调整.
    • 申晨
    • 摘要: “家庭共同体”价值与“个人意志”价值是夫妻财产法中的基本矛盾,在我国法上的制度反映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架构关系.《婚姻法》现有规定将约定财产制边缘化.家庭财产、离婚率和“少子化”等时代变化引发了夫妻财产法价值本位向“个人意志”价值一端的位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试图对此展开修正,但受到了一些质疑.法定财产制的不周延性、对不同价值诉求群体选择空间的保留、议价程序前置带来的收益,均证成了完善约定财产制的正当性.完善约定财产制的路径包括约定财产制本身的制度细化,以及与法定财产制的联动改革.对个人本位的价值修正,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关系的目标是辩证统一的.
    • 邱国威
    • 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夫妻财产制为逻辑起点,分别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适用不同的认定规则。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法释[2018]2号改变了由《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债权人的证明责任也应当按照新的认定标准重新调整。但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实施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等负担的债务,仍可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法律推定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和证明对象。对于约定财产制而言,债权人对于夫妻财产契约是否知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具有重要影响。此外,鉴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重要性,应当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 邱国威
    • 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夫妻财产制为逻辑起点,分别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适用不同的认定规则.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法释[2018]2号改变了由《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债权人的证明责任也应当按照新的认定标准重新调整.但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实施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等负担的债务,仍可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法律推定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和证明对象.对于约定财产制而言,债权人对于夫妻财产契约是否知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具有重要影响.此外,鉴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重要性,应当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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